《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实用文档.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实用文档.doc(1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ICS 13.200A 90备案号:20381-2007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T 4502007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Management requirement for safety of catering trade with LPG cylinder2007-03-06发布2007-06-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4502007I目次前言. 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职责.15 气瓶间的管理.16 用气设备的管理.37 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38 其他要求.3参考文件.5DB11/T 4502007II前
2、言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大同、张一萍、金玉波、张春贵、许红、刘立强、由涛、姚鸿义、刘建平。本标准于2007 年3 月首次发布。DB11/T 4502007III引言为了消除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在使用方面的不安全隐患、规范其使用行为,保证社会公共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大群死群伤和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要求。同时,为本市进行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检查,提供技术和管理的依据,也是为其他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3、的用户,防止燃气火灾的发生,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提供技术依据。本标准是在原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京政管字2003267 号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我市的实践经验,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吸取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先进内容,制订而成。DB11/T 45020071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制度、气瓶间安全管理、用气设备安全管理、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和其他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4、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_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瓶库LPG cylinder warehouse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专用独立库房。3.2气瓶间bottled vaporizing workshop采用自然气化或强制气化方式,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化为气态液化石油气的供气场所。4 职责4.1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5、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标准的落实。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4.2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切实可行的液化石油气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人员的安全疏散、燃气设备事故处理等。每年全员应至少进行一次演练。4.3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负责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员应接受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4.4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
6、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对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4.5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用户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的维护、检修、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5 气瓶间的管理5.1 气瓶间使用的场所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DB11/T 45020072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要求。5.2 气瓶间的建筑要求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应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位置,应地势平坦,不易积聚液8ECCk化石油气。气瓶间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
7、GB 500162006 的要求,与相邻的建筑应用防火墙隔离开。气瓶间的高度不应低于2.2 m,地面应平整,并应高出室外地坪。气瓶间地面的材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气瓶间的门、窗应向外开。气瓶间与厨房之间不得有连通的门、窗、洞口。气瓶间采用自然通风时,应设下通风式百叶窗2个,气瓶间每平方米的通风面积不应小于300cm2。通风口应与室外大气连通,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宜在0.2 m以下。气瓶间内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它地下构筑物。气瓶间内的温度,不得超过45,并不低于0。气瓶间内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可设置在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放气瓶的
8、瓶库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且与建筑物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分开放置或用防火墙隔开。瓶库应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气瓶总容积宜在1m3以下,不宜超过2m3。当超过4m3时,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建立储罐。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表1 液化石油气气瓶间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m液化石油气存储总容积V项目V1m31 m3V2 m32 m3V4 m3明火、散发火花地点25 30民用建筑8 10重要公共建筑15 20道路可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房间内5 5气瓶储存总容积按公式(1)计算:V = V n n (1)式中:V气瓶储存总容积( m3 )V
9、n单个实瓶几何容积( L )n单个实瓶数量(个)气瓶总容积不超过1m3允许气瓶的数量换算:1m3容积相当于83 瓶5kg气瓶:12L83 = 996L42 瓶10kg气瓶:23.5L42 = 987L28 瓶15kg气瓶:35.5L28 = 994L8 瓶50kg气瓶:118L8 = 944L注: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4.7L(2kg)、YSP12L(5kg);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YSP23.5L(10kg)、YSP35.5L(15kg)、YSP118L(50kg)。5.3 气瓶间内防火、防爆设施要求气瓶间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灵敏有效。报警装置的二次仪表应安装在有
10、人值守的房间内。气瓶间应配备8kg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气瓶间采用强制通风方式时,应将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与通风设施联锁。气瓶间内的电器设备,应使用防爆型。开关应安装在室外。DB11/T 450200735.4 气瓶间供气设施和设备要求气瓶间供气系统的总输气管的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过建筑物基础、墙体时,应敷设在两端密封的套管中。液化石油气管道系统的法兰盘之间, 应做防静电跨接。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拌热带,应有生产许可证。液化石油气气化器,应是由具备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且应经质检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6 用气设备的管理
11、6.1 液化石油气的用气设备,应由具有生产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产品外观应有产品标牌,并有出厂日期。6.2 用气设备宜采用低压燃气设备。安装其它设备时,应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6.3 设置用气设备的房间,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不得设置在密闭的房间内。6.4 用气设备的操作间,房屋净高度不得低于2.2 m。6.5 液化石油气管路系统上的阀门、配件连接处,均应有良好的密封措施。密封材料和阀门用的润滑剂,应适用于液化石油气。6.6 当液化石油气管道需要离开墙面架空敷设时,应使用有一定稳定性和支撑能力的吊架式支架。6.7 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结时,灶具与钢
12、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5 m。6.8 钢瓶与单台燃气灶具之间连接宜采用不锈钢波纹软管。6.9 采用燃气软管连接时,应使用耐油橡胶软管,软管的长度,应控制在1.2 m2.0 m之间,并不应有接口。燃气软管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6.10 使用的燃气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6.11 多台燃气灶具、供气距离超过2 m时,应采用硬管连接。6.12 用气设备操作间, 应配备8kg装的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7 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7.1 钢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7.2 钢瓶应直立放置。7.3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 并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7.4 不得使用不合格或报废的钢瓶,必
13、须使用经质检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钢瓶。7.5 不得倾倒放置或倾倒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7.6 禁止自行拆卸、维修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7.7 在用的钢瓶,除符合GB 8334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 有制造标志、有使用检验标志、有警示标签。b) 无纵向焊缝(50kg钢瓶除外)或无螺旋焊缝。c) 护罩无脱落或焊缝无断裂。d) 底座无脱落、无变形、无腐蚀、无破裂,能直立。e) 瓶阀的阀口未损伤或未变形。f) 液化石油气瓶阀阀口,无泄漏。g) 没有被火焰局部或全面烧伤。h) 在检验周期内。i) 使用期限未超过15 年的钢瓶。8 其他要求DB11/T 450200748.1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
14、饮业的用户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8.2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不得从汽车槽车直接灌装钢瓶。8.3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业的用户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给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负责处理。8.4 严禁使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加热、热水浸泡液化石油气钢瓶。8.5 液化石油气的瓶库内和安放用气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作为居住使用。8.6 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DB11/T 45020075参考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15、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4.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5.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2号令6.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3号令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8.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9.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第12届人大第13次会议通过10. 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11. 北京市餐饮
16、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京政管字2003267号12.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13.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定DB11/T301200514. 北京市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定DB11/T302200515. 餐饮企业安全管理规范DB11/T275-200516.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417.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16914-200318. 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199619. 液化石油气瓶阀GB7512-200620. 液化石油气(LPG)用橡胶软管和组件散装输送用GB/T10546-20
17、0321. 炊用燃气大锅灶CJ/T3030-199522.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2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24.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25.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8334-199626. 燃气中餐炒菜灶GB2894-200327. 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199928. 燃气蒸箱GB13495-200329. 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GB15380-20013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表液化石油气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表标识中文名:石油气液化的;液化
18、石油气危险货物编号:21053英文名:LiquefiedpetroleumgesUN编号:1075分子式:/分子量:/CAS号:68476-5-7理化性质外观与性状无色气体或黄棕色油状液体,有特殊臭味。熔点()/相对密度(水=1)/相对密度(空气=1)/沸点()120200饱和蒸气压(kPa)1380/37.8溶解性/毒性及健康危害侵入途径吸入。毒性/。健康危害本品有麻醉作用。中毒症状有头晕、头痛、兴奋或嗜睡、恶心、呕吐、脉缓等症状,严重时有麻醉状态及意识丧失。长期接触低浓度者,可出现头痛、头晕、睡眠不佳、易疲劳、情绪不稳、植物神经功能障碍等。急救方法皮肤接触:若有冻伤,就医治疗。吸入:迅速脱
19、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燃烧爆炸危险性燃烧性易燃燃烧分解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闪点()-74爆炸上限(v%)33引燃温度()426537爆炸下限(v%)5危险特性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极易燃烧爆炸。与氟、氯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其蒸气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明火会引着回燃。若遇高热,容器内压增大,有开裂和爆炸的危险。液化石油气与皮肤接触会造成严重灼伤。建规火险分级甲稳定性稳定聚合危害不能出现禁忌物强氧化剂、卤素。储运条件与泄漏处理储运条件: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不燃库房。仓温不宜超
20、过30。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应与氧气、压缩空气、卤素(氟、氯、溴)、氧化剂等分开存放。储存间内的照明、通风等设施应采用防爆型;罐储应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槽车运送时要灌装适量,不可超压超量运输。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泄漏处理:切断火源。戴自给式呼吸器,穿一般消防防护服。合理通风,禁止泄漏物进入受限制的空间(如下水道等),以避免发生爆炸。切断气源,喷洒雾状水稀释,抽排(室内)或强力通风(室外)。漏气容器不能再用,且要经过技术处理以清除可能剩下的气体。灭火方法切断气源。若不能立即切断气源,则不允许熄灭正在燃烧的气体,喷水冷却容器,可能的话将
21、容器从火场移至空旷处。用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灭火。关于颁发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专业安全类别法规级别部门颁布时间 1987年12月关于颁发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19871231 执行日期:19871231 发布单位:化学工业部文号:(87)化生字第1174号规程定于年月日正式执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罐车)设计、制造、使用、检修、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帛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设计压力为.(?2?),设计温度为,容积大于?2?的液化气体铁路罐车。适
22、用的液化气体(以下简称为介质)包括: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丙烯、丙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物)。运输其它介质,需经化学工业部和铁道部、劳动人事部批准后,方可运行。第三条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除应满足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劳动人事部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设计第四条承担罐车设计的单位,须经化学工业部批准并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取得最设计权后,方可设计。第五条罐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便于制造、使用维护检修。符合铁路运输规定。产品设计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第六条罐车罐体的设计压力,原则上按介质在时饱
23、和蒸气压(表压)的.倍选取。第七条材料选择制造体受压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除应符合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以下简称容器设计规定)第二章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制造体的钢板应符合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的级规定。当采用屈服点规定值等于或大于(2)的压力容器用钢板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钢板供货状态及有关设计选用、制造、试验、检验等均应严格符合南行有关标准规定。.锻件不应低于压力容器锻件技术条件中的级要求。.当选用国外材料时,罐体材质应选用压力容器用钢,并符合材料生产国标准和本程要求。.罐体材料应满足夏比型冲击试验要求,k(焦尔,即.。第八条罐体强度计算方法,按容器设计规定。安全
24、数应取为;罐体腐蚀裕度按表选取:第九条罐车的最大载重量,除不得超过力辆底架和转向架所允许折承外,还不得超过按下式计算所确定的允许大充装量:式中罐车的允许最大充装重量,;罐车罐体的设计容积,立方米;重量充装系数,常介质的重量充装数,按表选定:表(略)第十条罐体的结构设计.罐车外形尺寸应符合.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的规定。.罐车可采用“有底架”或“无底架的结构形式。其设计应符合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有底架的罐车,车辆底架应选用铁道部定型底架。无底架的罐车,应选用铁道部件,并按铁道罐车通用技术规定装配。车还应符合铁路货车安全规定。.罐车的罐体应为钢制焊接结构。其结构设计应符合容器设计规定
25、。.罐车的罐体一般不设保温层,罐车罐体内部不设防波板。罐体上应设置一个直径不小于入孔。.罐车应采用上装上卸的装卸方式。阀件应集中设置,并设保护罩。阀件周围设走台及扶梯。.所有法兰应符合通用法兰标准。.罐车必须设下列主要附件:()装卸阀门;()紧急切断装置(适用于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的紧急切断装置尚无定型产品前可暂不装设);()全启式弹簧安全阀;()压力计装置(液化石油气罐车用.级普通压力表;液氨罐压力表;液氯罐车用.级膜片压力表);()液面指示装置(仅为指示液面的安全装置如滑管式液位计;适用于液氯、液态二氧化硫罐车的液面指示装置尚无定型产品前可暂不装设);()温度计;十一条装卸阀门罐车上至少
26、装设二个液相和一个气相装卸阀门;让结构可为球阀,也可为直角截止阀;让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阀门的水压强度试验为罐车罐体设计压力的.倍,阀门应分别在.(?2?)和罐车罐体设计压力的全开和全闭两种状态下,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阀门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有关性能检验报告。第十二条安全阀罐车顶部必须设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液氨和液化石油气罐车的安全阀应为内表中值为标准状态下气体定压比热p与定容比热v之比。a排量系数,对全启式安全阀a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应符合化学工业部液化石油气罐车弹簧式安全阀的要求。安全阀排气方向应为罐上方,并设保护罩;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不低于按下列计算所得之数值:0.32 式中安全阀的排放
27、能力; 罐体的外表面积立方米,按下列公式计算:对半球形封头的罐体0;对椭圆形封头的罐体0(.0);罐体外径;罐体总长;安全阀额定排量压力时介质的气化潜热。在采用多个安全阀时,其排放力为各个安全阀排放能力之和。.安全阀的最小有效排放面积按下式计算:式中安全阀的最小有效排放面积平方厘米;安全阀的排放能力;状态下介质的特性系数,可按表选取:.或按阀门制造厂提供的保证值;阀进口处额定排量压力(绝压);气体分子量;额定排量压力下,饱和气体的压缩系数。无法确定时,取.;额定排量压力下,饱和气体的绝对温度();.安全阀的开启压力(表压)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倍。阀瓣全启高度应不小于阀座喉颈的且“帘面积”大
28、于喉部净面积,安人阀的回座压力的.倍。.对腐蚀性介质,应选用外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与罐体之间可装设阀件,以便安全阀检修。第十三条紧急切断装置.罐车的液相和气相出口处,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以便在管道破裂,阀门损坏或环境发生火灾时,进行紧急切断:.紧急切断装置应包括:可以快速关闭的紧急切断阀,不用登车即可操作的远控系统,在环境温度升高时可自动切断淮流的易熔元件。本装置应动作灵活,性能稳定可靠,便于检修。.易熔元件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紧急切断阀应保证车正常工作时全开,并在持续放置小时内不至自然闭止;.紧急切断自发出闭止指令起,对于通径g及其以下者应在秒钟内,g及其以上者应在秒钟内,完全闭止。.
29、紧急切断阀的试验应符合化工部液化石油气紧急切断阀的规定。第十四条罐车的设计资料,须经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报本部批准,并报送劳动部门备案。罐车的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主要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和使用书等。三章制造十五条罐车制造厂必须报化学工业部和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批准,并由劳动人事事部发给制造许可证后,方可制造罐车。第十六条罐车产品,在批量生产前必须试制。罐车新产品应按国家经委经交号文件规定进行有关文件及高等图纸审批。新试制产品(数量为两台)须经化学工业部会同铁道部,劳动部门及有关单位鉴定合格后,方可按审批图纸批量生产。第十七条罐体的制造,必须符合本规程和图样的要求,凡无明
30、确规定者按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和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制造罐体和受压元件的材料和焊接材料,必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制造罐体的钢板使用前,制造厂应对材料进行复检。复检主要内容如下:化学成分、机械性能、低温性能、(每批至少检一组试件);逐张检查钢板的表面质量;钢板超声波探伤。对钢厂有探伤保证的复检,一般可不进行超声波探伤复检。对外观质量或质保书有疑问的钢板应进行复检,抽查率不小于,但每炉批小少于一张。若出现不合格品,应逐张检查。对钢厂无探伤保证的材料,应逐张进行检查。材料复检结果,各项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和第七条的要求。第十九条制造厂如需改变设计(包括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
31、位审查同意和厂部工程师批准,结构和部件的重大改造,应报化学工业部审批。第二十条对制造罐体的钢板及其它受压元件材料,制造厂在下料时,应及时移植材料标记(包括材料牌号、炉号、批号、编号等)或材料标记代号,并且移植记录。第二十一条焊接承担罐体和受压元件焊接操作的焊工,必须是按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的“焊工合格证”者。罐体的施焊,必须严格执行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工艺规程和设计图样的规定。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施焊后应在焊缝附近的规定部位打上焊代号钢印并做记录。第二十二条焊接试板每台罐体应做一套产品纵焊缝焊接试板,以便进行焊性能的检验,成批生产的罐车
32、,在焊接质量稳定的情况下,经制造厂提出,省级劳动部门同意,可以少做焊接试板。焊接接头的拉伸,弯曲和低温冲击试验结果,应不低于有关的标准规定及设计图样规定。试样的数量、尺寸与试验方法,按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三条焊缝的无损探伤检查罐体无损伤检查,应由持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检查结果应有详细记录。罐体对接焊缝,必须经过无损检验。当选用超声波探伤时,至少还应补加的射线复查,射线复查部位应包括焊缝交叉部位和超声波探伤的可疑部位,经复查发现有超标缺陷时,应增加(相应焊线总长)的复验长度,如仍发现超标缺陷,则应进行复验。焊缝内外表面的外观质量应符合的要求。罐体入孔。补强板、接管等角焊缝,应
33、保证焊透,在施焊时严格检查。其角焊缝表面应经磁粉或着色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存在。凡采用新或国家外材料制造的罐车,其无损检验要求应低于本条第款规定及图样要求。第二十四条罐车的罐体制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整体消除应力热处理。罐体上焊接的有关连接件必须在热处理之前施焊。热处理后,罐体内外表面应清理干净。第二十五条罐体水压试验罐体水压试热处理后进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倍。试验方法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要求进行。第二十六条罐体与车底底架的连接应符合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罐体的气密性试验应在水压强度试验合格、全部组装完成并经检查合格后进行。气密性试验压力罐体力。气压计密性试险所用的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
34、氮气或空气。阀件、各连接面及罐车整体应严密,不得泄漏。第二十八条安全附件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的制造厂,必须取得主管部和劳动人事部的批准方可生产。安全阀和紧急切断阀(包括新产品或结构有重大改进的老产品)在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技术鉴定。紧急切断阀的技术鉴定包括振动试验和次以上空载连续启闭操作试验。安全阀出厂前应逐个进行密封性能、开启压力的检验。检查合格后,由检验部门铅封,并签发合格证。每个紧切断阀在出厂前,必须进行性能试验,合格后由检验部门铅封,签发合格证。安全附件为外购件的,应逐个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组装。第二十九条罐车需经整车检查,除应符合前述有关外,并应执行铁道部()铁辆字号车辆验收工作条例和(
35、)铁辆字号关于对路外企业备车施行验收的通知,铁道货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合格后保留.(.?2? )氮气余压出厂。出厂的罐车应装钉铭牌。铭牌尺寸不小于,装在罐车明显部位(见罐车标志示意图)。牌内容包括:罐车的型号和名称;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号码;充装介质;载重(按第九条标定的介质最大装量。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容积立方米(设计容积,精确到小点后一位);设计压力(?2?);设计温度;自重(空车重量,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出厂编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名称;成品检查员的钢印;锅炉压力容器检验部门的钢印。第三十条罐车出厂应有下列证件和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包括主要技术特性);质量证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罐
36、车总图和罐体及主要部件图;罐体强度计算书;第三十一条产品质量证明书填写下列内容:罐车底架和附件,阀件合格证及检验证明;制造罐体的钢材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能的钢厂保证值复印件和制造厂的复检结果;焊接材料牌号及焊接试板的检验数据;焊缝无损探伤报告,并附有焊缝探伤部件简图。明确返修焊缝位置;焊后热处理的技术数据;罐体水压试验和密性试验报告;罐体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车总组装检验报告;不符合设计的有关补充说明。第四章罐车标志第三十二条罐车外表面,均涂银灰色,沿罐体水平中心四周涂刷色带,色带宽度为,其中上涂蓝色,下按介质的分类涂色,见表:(略)第三十三条罐车两侧按下列要求喷字(字序由左向右喷
37、写),见罐车标志意图。罐车左部应写罐车编号,罐车所属单位及到站地址。罐车编号应以字母“”(化学介质高压罐车)打头,后接数字为企业车辆编号,字体尺寸不小于,颜色为黑色。罐车右部,喷写装运介质名称及车技术性能。()介质名称为: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液化石油气(丙烯,丙烷、丁烷、丁二烯等)或经部批准运的介质名称。字体尺寸为,颜色为蓝色。()罐车技术性能定在介质名称下面,包括:载重;容积立方米(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自重(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换长(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大修日期年月字体尺寸为,计量单位和小数点后一位数字尺寸为,黑色。()在罐车中下部喷写制造厂的名称,字体高度黑色。第三十四条罐车的阀门,按下列要求涂漆色。相阀体黄色气相阀体红色安全阀红色其它阀体银灰色除按液化罐车需要涂打的标记外,其它按铁路车辆标记涂打。第五章罐车的使用与管理第三十五条罐车管理投入使用前,应由罐车所属单位组织专人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技术文件及进行验收。在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并向铁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罐车安全运输许可证。第三十六条罐车投入运行后,罐车所属单位指定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并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修理,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制造、使用、维修、检验、事故等记录)。第三十七条罐车的充装单位应建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