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qqq189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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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经济适用住房理施行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本经济适用住房建立、销售和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立部、开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本细那么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立、供给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在本区(不含江宁、浦口、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立、销售施行经济适用住房理应当遵守本细那么。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坚持“因地制宜、统一规划、集中建立、运作的原那么由根据经济社会开展程度、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程度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的、建立方案、建立、供给范围和供给对象等并指定相关部门组织
2、施行。第五条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制度。第六条房产理是本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理的行政主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供给政策会同开展方案会、建立会、规划、国土资源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总体规划编制本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开展规划和储藏方案;负责本经济适用住房工程理、建立理、销售与售后理和监视理。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办)详细承当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供给的日常理工作。开展方案会负责会同建立会、规划、国土资源根据本经济适用住房开展规划和工程储藏方案编制年度建立方案;负责本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立项审批、年度建立方案的审核、报批和下达。建立会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方案和建立方案指导
3、本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监视工程法人招核发施工答应证。规划负责本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的选址核发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建立工程规划答应证。国土资源负责本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工程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土地供给等工作;负责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家庭(包括征地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被拆迁家庭下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调查、登记、审核工作。负责对全经济适用住房建立中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视等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指导价格的制定、发布和销售价格审批、监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相关费用和开工的审计监视工作。负责监视各相关业务主部门在本经济适用住房建立、供给和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第二章相关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应
4、当按照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给。全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方案应纳入本住宅建立用地供给方案。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获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处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详细减半征收费项见附件)属于权范围收取的部按最低减半征收。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应当按照和、的规定配套建立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立应当向人防主部门提出易地建立申请经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收费减半缴纳易地建立费。第十条对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所征收营业税的区两级财政的留成部应主要用于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首先
5、是用于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工程涉及成片开发建立的配套道路、桥梁及小区周边为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立的排污、排洪、照明等非经营性政公共根底设施建立费用以及代征土地面积超过工程占地总面积30的部的征地拆迁费用由纳入城建立年度方案解决;涉及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电视等公建配套根底设施本着“谁受益谁的原那么由建立负责施行。第十二条非工程的被拆迁人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应当承当核定价与经济适用住房供给价格的差价其差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应按和地方有关配建相应等级的公共效劳设施以利于小区的理和居民生活质量的进步。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应当按总建筑
6、面积12建立商业用房计入建立本钱房屋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经营收益专项用于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理。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可适当配建经营性用房不计入建立本钱可以经营和销售。销售时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交土地出让金其收益专户存储、区房产、财政监视专项用于平衡经济适用住房建立本钱。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机动车停车位按规定的比例配建地面、地下的比例结合小区的实际确定。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多层2、高层3的比例缴纳。第十八条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理方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7、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可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可下浮10。第十九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职工可以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第三章建立理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立按照组织协调、企业运作原那么实行工程法人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与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立规模相应的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建立招工作由房产理或有关区组织房改办或有关区房地产理详细负责、区相关职能部门参加成立招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行。工程文书
8、和评标细那么应报房改办备案。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建立监理、材料供给均应实行公开招并按规定签订招合同。委托与受托在签订委托合同书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建立责任书。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要根据本居民的收入和居住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比例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供给人口较少家庭的套型面积可适当降低其中一人户40平方米左右二人户50平方米左右。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那么并结合全面建立小康社会的目的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技术和积极推广应用
9、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住宅部件的化、集约化、系列化降低本钱进步住宅建立整体程度。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实行验收制度。住宅建立工程开工时要严格按照和、的有关规定进展验收未经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对其开发建立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立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当保修责任。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要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对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实行专项审计依法监视检查。第四章价格理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指导价年度指导价格由会同房产理根据拆迁土地级别、建立本钱
10、和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才能等因素测算确定定向社会发布。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立根据本钱核(测)算向申报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预售价格应在工程开工之前确定并及时向社会。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售价应当以基准价格为根底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那么确定。第三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那么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计委、建立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理方法?和江苏、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理方法施行细那么?的规定确定。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本钱、税金和利润三部构成。开发本钱包括以下内容:(一)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二)开发工程前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费用;(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工程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立的住宅小区根底设施建立费以及按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立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立费;(五)建立供给理费按照不超过第一项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5计算;(六)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立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七)行政事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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