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上网备案之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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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上网备案之惑当前位置:首页 专题范文 公文范文 正文 个人上网备案之惑 时间:2022-10-20 17:00:06 扫瞄量:次 个人上网需要向公安部门备案,并不是重庆公安局的新发明,实际在中国早已有此规定,只不过,现在不是由个人去备案,而是由网络接入商代为进行 重庆商报记者金蓉没有想到,她和两个实习生写的一篇短短的报道会在全国引起那么大的争论。7月6日,金蓉在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看到刚刚出台的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作为负责政府新闻的记者,她立即采写了一条名为在家上网须向公安机关备案的新闻。文中提到,为了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重庆市公安局要求进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和个
2、人必须进行备案,而不进行备案者,将面临罚款甚至半年的停机整顿。 新闻发出几天之后,重庆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找到报社。他们对她说,她的报道有待商榷。金蓉这才发现,她在报道中明明写的是“个人用户的备案由中国电信、联通、网通等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代为办理,但个人用户应当在接入服务提供单位照实填写个人用户备案表”,但在很多网站和其他报纸的报道中,“由接入服务提供单位代为备案”被忽视掉了,最终以讹传讹,变成了个人上网就得去公安局登记备案。 更大的争论在网上引发。除了各大新闻网站转载的报道和评论,更多网民在BBS和个人BLOG中表示对“个人上网要去公安机关备案”的不满,对“个人用户要在公安机关备案”一边倒
3、地表示反对。有人说这是以维护平安为由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甚至有人怀疑,这是公安机关出于想要收取备案费的利益驱使。 “上网备案”早有渊源 重庆市公安局法制处一位相关人员告知记者,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并不是一项法规,它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这种文件一般是以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上一级单位的相关规章为依据,对已经在执行的政府行为进行规范和解释。而该局公共信息网络平安监察处负责人直言,这场争论从一开头就错了,由于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必须替个人上网用户在公安局备案的规定久已有之,在全国一直都在执行,并不是重庆市公安局的发明。 重庆市信息产业局信息化推动处处长居琰告知记者,很多网民认为接入互
4、联网仅仅是自己和接入服务商之间的商业关系,这是完全错误的,早在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保护条例就已经这样规定:网络接入商要代个人用户去公安机关备案。 记者在该平安保护条例中看到,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条规定,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从条例中也可以看出,这个“计算机信息系统”,应该不仅仅指国际互联网,也包括局域网,个人串联等“内网”,至于它们是否也在公安部的主管范围之内,记者就此询问了重庆市公安局,但没有得到答复。 1996年
5、,北京市公安局也发布了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其中规定“申请与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三十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当时的备案机关就是公安局,也就是说,按规定,当时的北京市民个人上网,要到公安局办理一个“上网许可证”。 1997年,随着上网用户的增多,公安部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平安保护管理方法,这是第一个关于国际联网的全国性专门法规,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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