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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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我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通知如下:一、校验对象全市范围内执业许可证已到校验期尚未进行校验的所有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二、校验的管辖 由市卫健委颁发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由市卫健委负责校验。各县区卫健局颁发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由县区卫健局负责。三、提交的材料需校验的医疗机构需向市卫健委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登记注册书;(二)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自查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基本
2、标准符合情况、执业状况等。含人员配备、科室和诊疗科目设置、制度建设、业务开展情况,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医疗事故、严重差错的发生、处理及预防措施,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市卫健委规定的社会工作完成情况等); (三)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四)从业人员资料(人数较多的公立医院,其从业人员登记表中资格证、执业证书的信息,由执业者所在医疗机构负责审查、填写,本次校验工作中可以不提供资格证、执业证书的复印件,在本单位留存备查);(五)医疗机构开展的诊疗科目及科室设置情况;(六)医疗机构主要医疗设备清单。四、时间安排(一)自查阶段(3月25日4月5日)。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提交“医疗机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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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关于 开展 医疗机构 执业 许可证 校验 工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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