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_条据书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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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罚款条例_条据书信 平安生产法罚款条例 概括地说,平安生产是指实行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 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 有效消退或限制危急和有害因素, 无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发生, 从而保障人员平安与健康、 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 环境免遭破坏, 使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当进行的 一种状态。下文是平安生产法罚款条例,欢迎阅读! 生产平安事故罚款惩罚规定第一条为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 严格追究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 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惩罚,依照平安生产法 、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平安生
2、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生产平安 事故发生单位 ( 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 及其主要负责人、干脆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平安生产法和条 例实施罚款的行政惩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 经理、局长、矿长 ( 含实际限制人 ) 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干脆负责的主管 1 / 9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
3、单位的, 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属于非国有生 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供应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 缘由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根据下列方法确定: (一) 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 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 (二) 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 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 倍以上 5 倍以 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 形认定: (一)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
4、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 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 伤亡人数、干脆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 有意不照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缘由、性质、 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干脆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 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 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惩罚, 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2 / 9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一) 对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 惩罚,由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 (二) 对发生
5、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惩罚, 由省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三) 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惩罚,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四)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惩罚, 由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惩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 惩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对发生特殊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 惩罚,由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确定; (二) 对发生
6、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 的行政惩罚,由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确定; (三)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惩罚, 由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所属分局确定。 上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事 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惩罚。 第八条特殊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 3 / 9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事故发生地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惩罚。 第九条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
7、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惩罚, 依照平安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方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和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赐予的行政惩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 对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平安生产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马上组织事故抢 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1%的罚款 ; ( 二)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60% 至 80%的罚款 ; 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 40%至 60%的罚款 ; (三)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 101%的罚款。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依照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 20xx137 号) 等规定赐予罚款。 4 / 9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习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干脆责任人员有平安生产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零六条和条例第三十 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伪造、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 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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