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1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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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精选17篇) 2022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精选17篇) 2022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宅: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
2、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注:暂不执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宅
3、、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全部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 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
4、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宅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方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猜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详细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详细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讨论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平安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
5、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讨论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
6、)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7、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全部。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酬劳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酬劳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
8、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酬劳事项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9、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削减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酬劳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五、 向股东提名聘
10、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名,由股东决定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订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
11、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
12、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与削减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
13、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削减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
14、)(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头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
15、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根据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2022年一人有限公司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
16、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 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宅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公司住宅: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转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万元,(一人有限
17、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第七条 出资人应足额缴纳出资额,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及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 第十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
18、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注: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事规章 第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条所列决定时,应实行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
19、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五条 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 为执行董事(注:也可是经理)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 3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注:由股东自行确定)
20、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
21、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 1 人。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注: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 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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