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公益基金会章程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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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爱心公益基金会章程(精选3篇) 爱心公益基金会章程(精选3篇) 爱心公益基金会章程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xx县xx村慈善爱心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由xx村热心敬老、尊老和培育教育下一代、热衷于慈善爱心助学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是体现务实、守信、尊老、敬老、崇学、向善的浙江共同价值观,弘扬团结共进,助人为乐的美德,提倡和谐乡村新风,为xx村的长远进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县慈善总会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办公地点暂设在xx村两委办公楼。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尊老敬老活动 (二)嘉
2、奖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表彰嘉奖青少年中的先进人物 (四)参加、兴办培育教育青少年或有关精神文明建设、青少年身心健康等公益性事业 (五)依捐助者意愿,兴办有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事业 (六)帮助解决一些业务范围外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组成,是基金会的决策、审议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成员和相关爱心人士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第七条 本基金会聘请德高望重的退休老干部、党政领导干部、企业家、知名人士等若干名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和若干名监
3、事组成。监事长由捐赠数额较大的单位或个人担任。监事会负责对本基金会所进行的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对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实际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基金会相关活动的资金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基金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条 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的决议和有关决定,指导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 (三)对会员反映的合理诉求,代表基金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乐观化解冲突,协调关系,促进会员队伍的稳定与进展 (四)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
4、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据本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受会长的委托,严格根据财务制度负责基金会的财务审批 (四)核定有关情况,向基金会提出嘉奖名单和和敬老有关资料 (五)根据基金会的决定,向受奖学生发放奖学金 (六)协助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资金的用途: (一)开展尊老敬老活动 (一)
5、嘉奖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支持有关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活动 (三)参加、举办青少年或有关公益事业 (四)表彰嘉奖青少年中的先进人物和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经费的支出,在募集资金的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本金由县慈善总会统一管理,建立专门帐户,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对全部捐赠不论数额多少,
6、一律登记在案,长期保存,定期公布。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如需注销,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x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县xx村慈善爱心基金会。 爱心公益基金会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公益基金会。 英文名称
7、: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用爱与陪伴为生命服务。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资助为老服务的组织,让全国4000万临终老人得到专业的心灵呵护服务,促进中国整个养老及社会服务事业的和谐进展。用爱与陪伴为生命服务,让生命呵护生命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老人心灵呵护中心、南京老人心灵呵护中心和长沙市爱与陪伴老人呵护中心三个民非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宅xx市大兴区首邑上城40号楼2单元14层4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
8、动的业务范围:资助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关怀服务的组织及相关研讨、沟通和培训服务。 (一)资助为失智失能、重症、临终老人提供服务的项目 (二)资助为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能力培训 (三)资助为老服务的研发、文化沟通等相关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对本基金会的价值观及宗旨高度认同并能弘扬传播的爱心人士 (二)公益慈善基金会运作方面的专家 (三)对本基金会有重要贡献的社会人士 (四)业务主管单位代表、捐赠者、发起者 (五)优秀的义工代表。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9、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弘扬本基金会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 (二)推举理事、监事、顾问、员工和合作组织 (三)乐观参加本基金会的募款工作,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并乐观参加理事会的其他各项活动 (五)了解本基金会的运行状况,乐观为本基金会的进展建言献策 第
10、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11、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批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加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12、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酬劳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
13、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猎取酬劳。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加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
14、、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
15、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16、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给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 投资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
17、明确了详细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范围内的工作 (二)本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和人员工资福利。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对外捐赠超过50万元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投资超过50万元的投资活动 (三)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合法、平安、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1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准时照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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