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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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班的管理规定 关于加班的管理规定_关于加班的管理制度(通用14篇) 关于加班的管理规定_关于加班的管理制度 篇1 一、加班原则 1.健康优先原则: 各级管理者在安排加班时,应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2.调休优先原则: 员工加班后,原则上优先安排调休。加班发生12个月以后,员工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调休的,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 3.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或处于哺乳期(即产假结束后至婴儿满一周岁)内的女职工,公司尽量担心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当日22点至次日6点之内从事的劳动和工作)。 二、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适用于
2、加班费用报销,但下列人员(除法定假日加班工作)原则上不享受加班补偿: (1)管理者或持股者(包括持有分红权、股权、期权等)。 (2)参加销售提成制度的各类人员。 (3)临时工人、司机、执行业绩提成工资的员工因工作情形有别,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以及另有规定,故不报支加班费。 三、加班认定 1.当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组织员工加班: (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作业的 (2)发生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3)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2. 周六周日算公休日加班,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加班算节假日加班。
3、 3.值班不属于加班,值班是指公司为临时负责接听、协调、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有关人员在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值班。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认定为加班: (1)直接主管确定因个人原因导致正常工作任务未按要求准时完成,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节假日完成的 (2)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的 (3)周一至周五工作日内,每日因需要延迟工作不超过4小时的不算加班 (4)开会、培训、应酬、出差的(出差补贴政策另计) (5)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6)公司因工作需要,组织项目封闭开发、集训等情况。 四、加班费用报销 加班
4、费用报销分为加班交通费和加班餐费两项内容。 1.加班交通费: 周一至周五延迟工作、公休日和节假日加班,在晚上21:30以后结束的,经直接主管认可,可享受加班交通费报销。最高标准人民币¥100元/每次,实报实销,以出租车票上显示的时间为准。 2.加班餐费: 加班或者延迟工作时公司将报销餐费,每满四个小时为一餐,标准为人民币¥10元/每餐,公司负责餐食将不再报销此项费用。 五、加班补偿 加班补偿原则上采纳加班调休。员工加班后可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员工也可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调休时间最长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详细调休时间由员工领导和员工协商安排,二天(含)以上的调休需总经理批准。 六、执行
5、原则 1.各级管理者负责直接下属员工的加班批准、记录、调休安排。 2.公休、法定假日加班时作息时间与正常工作日相同。 关于加班的管理规定_关于加班的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激励员工在每日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激励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才予批准,计算相应加班工资。 第四条 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称为加班。 第五条 公司计件员工的加班费已
6、含在计件工资中,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第六条 公司执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员工标准薪资中已包含周六加班工资。 第七条 销售人员计算提成的,不计算加班工资。 第八条 因工作性质特殊,司机、安装等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不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费已包括在标准工资里,不另计加班费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食堂人员不计加班,周日和国家节假日上班的,可自行安排调休。 第九条 办公室文职人员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加班不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费已包括在标准工资里,不另计加班费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级主管安排继续工作,可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 第十条 公司中高级职员,
7、其额外工时工作视作应尽义务,酬劳已包括在标准工资中。不计算加班及调休。 第十一条 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三章 加班申请和记录 第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培育大家做计划的好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假如不能在规定时间交出加班申请的员工,视为没有相应的加班。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 工作日加班者,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 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中心,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第十四条 周日加班者,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
8、星期五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中心,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第十五条 假日加班者,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六点钟前,把 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中心,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第十六条 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 第十七条 加班时数:周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请表上需要注明估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实 际加班时数与计划不能相差太远,部门主管和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十八条 紧急任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须于事后1个工作日
9、内填写加 班申请单并由分管领导加以额外说明。 第十九条 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周日或是假日加班,员工均应照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第二十条 因殊情况需撤消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加班前书面通知分管领导及加班人员,撤消加班申请,并交至人力资源中心。 第二十一条 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加班申请,且无正当理由,视为没有加班。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加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复后,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十五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平安,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
10、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准时抢修的。 第四章 加班限制 第二十四条 加班时间限制: (一)生产一线人员(生产制造课)每月加班一般不应超过36小时,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可超 (二)后勤服务保障人员一律不得超过36小时,自行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及加班时间。否则视为工作效率低下。超过36小时的,按36小时计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 担心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第五章 加班补偿标准及计发 第二十六条 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计算加班工资两种,调休时间按1:1计算。 第二十七条 周日或节假日加班的,如员工当月缺勤的,先作调休扣除缺勤后再计加班。 第二十八条 办公文职人员加班调休应在两个月内使
11、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以后月度。凡调休的文职人员均应填写调休申请单(附表二),并经主管、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中心同意审批。 第二十九条 加班工资计算: (一) 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1.5倍计算加班工资 (二) 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2倍计算加班工资 (三)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计算加班工资。 第三十条 加班工资结算发放每月一次,由人力资源中心核实后月底随工资一起发放。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应予加班。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第三十二条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惩罚。 第三十三条
12、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取消加班工资,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三十四条 为猎取加班补偿,采纳不正当手段(如 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 、 虚增工作任务 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可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处以200元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由人力资源中心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规定于20xx年一月十日发布,自20xx年一月十日起实施,此前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加班的管理规定_关于加班的管理制度 篇3 一、总则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
13、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非提成人员及非提成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加班的含义及原则 (一) 含义: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称为加班。 (二) 原则: 1.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激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处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本职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加班。 2. 严格掌握加班加点的时限,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 3. 加班时间以0.5小时为单位计算,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4. 因公司特
14、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全部员工必须听从命令。 5. 加班部门如需其它部门协作或提供相关资料,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 合工作。 三、加班申请及记录 1. 工作日加班: 需在实际加班当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2. 双休日加班: 员工需在星期五下午下班前照实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3. 节假日加班: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4. 公司统一安排加班者: 不需另外填写加班申请单,由行政部统一汇总。 为了更好地培育
15、员工做计划的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假如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前递交加班申请的员工,原则上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 紧急任务: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 员工需在加班后实际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相关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要在加班申请单上加以说明。 6. 领导出差或公出: 假如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审批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征得领导的同意,并根据规定把未审批的加班申请单待领导回来时补签。 7. 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双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照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四、以下几种情况不算加班: 1、因业务不娴熟而延长工作时间
16、 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阅读技术材料或参加培训 3、正常工作时间以内参加培训导致8小时以外工作的 4、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员工出差期间不应申报加班 6、其他情况。 五、统计 行政部在每月末汇总加班统计,并作为安排调休和发放加班补偿的依据。 六、加班补偿 1. 员工平时零星加班以及周末加班或公司项目的紧迫需要而统一强制性加班,原则上都实行调休的方式进行补休。 2. 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五一/国庆/元旦/清明/端午/中秋/春节)加班,实行发放加班工资的方式进行补偿。 3. 员工由于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迟下班,或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延迟下班,延长的时
17、间不计加班。 4. 由于公司的原因加班后在一年内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发放加班补贴。 5. 周末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当月加班补休或补偿公司根据工作紧张程度首先安排调休,未能安排调休的报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发放加班补贴。 6. 调休时间计算: 零星加班累计时间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周末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3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7. 加班补贴计算: 零星加班按时薪*70%*1.5*共计小时,计算加班津贴(时薪=工资基数/21.75/8) 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100%,计算加班津贴 节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300%,计算
18、加班津贴 8. 加班调休原则上一年内必须调休完,一年内未调休完的算作自愿放弃,公司不再给予 加班调休。 9. 部门负责人及其以上人员,不计加班工资,只能安排补休。 10.调休依据调休通知规定执行。 七、加班罚则 1. 未依本规定提前审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算加班,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概由本人承担。 2. 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并扣除指定加班时间三倍工资惩罚。 3. 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3倍惩罚。 4. 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应完成工,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5. 为猎取加班补偿,采纳
19、不正当手段(如 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 、 虚增 工作任务 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500元罚款。 八、本规定经过公司讨论,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关于加班的管理规定_关于加班的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方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
20、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牢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牢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
21、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 保证人 ,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
22、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全都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全都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票据法所称 本名 ,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方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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