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座(修改版)-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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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讲座(修改版)讲座内容:讲座内容:(一)如何将书本公司法变成实践公司法(二)公司设立期间的几个法律问题(三)公司存续期间的几个法律问题(四)公司解散、清算、破产2(一)如何将书本公司法变成实践公司法一、目前中国合法存在的企业形式及规整的法律二、公司规范体系三、公司法的解读方法3一、目前中国合法存在的企业形式及规整的法律1、公司法(1)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4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3、乡镇企业法-乡镇企业4、个人独资企业法5、合伙企业法6、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一、目前中国合法存在的企业
2、形式及规整的法律5二、公司规范体系1、公司法: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v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2、章程: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v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3、管理制度6三、公司法的解读方法1、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社团、事业单位不能做普通合伙人。7大家学习辛苦了,还是要坚持继续保持安
3、静继续保持安静82、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该条规定的是非货币出资瑕疵,那么货币出资呢?三、公司法的解读方法93、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
4、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问题: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三、公司法的解读方法104、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若股东都未实缴呢?实缴出资瑕疵怎么处理?三、公司法的解读方法115、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问题:根据该条规定,股东
5、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那么 是按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实缴作价有瑕疵怎么处理?章程在何情况下在什么范围内可以约定?三、公司法的解读方法12(二)公司设立期间的几个法律问题一、公司章程二、注册资本三、设立时的法律责任问题13一、公司章程(重协议、轻章程的传统习惯)1、担保问题 最好设定限额、权限,并设定特定的议事程序,尤其是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担保的议事程序。2、股权转让问题 股东之间转让如何处置?案例143、股东除名问题4、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设定问题5、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时间 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议事程序6、董事会召开程序、议事程序7、监事会召开程序、议事表决程序8、注册资本
6、与实缴资本出现差异情况下的表决权问题9、股权继承问题一、公司章程(重协议、轻章程的传统习惯)15二、注册资本不同类型公司有不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v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3万元v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0万元v股份有限公司 500万元-注册资本瑕疵其他股东(发起人)的连带责任-注册资本未足额到位引起的责任形式变化-注册资本分期缴纳期间出现清算的责任16三、设立时的法律责任问题1、费用2、设立不成功的经济责任 已缴纳资本的退还 期间成本的处理17(三)公司存续期间的几个法律问题一、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选择二、股东的权利救济三、董事、监事、高管侵权的救济四、股权转让(受让)的问题18一、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选择
7、 公司经营的常规模式: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监事)执行股东会决议决策公司重大事项执行董事会决议、组织经营管理决策公司经营管理等较大事项监督监督19 案例:v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v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股东的权利救济201、绝对起诉时间 撤销之诉-60日 收购之诉-60日至90日期间2、起算点 决议作出的
8、:会议决议 传签决议-最后签字日期二、股东的权利救济21三、董事、监事、高管侵权的救济v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2v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
9、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董事、监事、高管侵权的救济231、委派董事的责任界定v董事、高管的禁止行为包括: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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