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第一章、基础知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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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 教学目的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础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理论与知识,包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理论与知识,包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内容和客体,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为学习和理解其制度,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为学习和理解其他章节的经济法打下基础。他章节的经济法打下基础。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2、Of GDUF教学重点:代理制度代理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教学难点教学难点: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第四节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第五节第五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五大问题本节
3、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五大问题:一是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二是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三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四是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五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六是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一、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一、经济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历程(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历程(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
4、(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历程(一)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历程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1)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地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组织协调的职能。(2)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经济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这些基础和条件尚未出现时,经济法是不可能产生的。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经济法产生的
5、原因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一)社会发展方面 资本主义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需要运用完备的经济法律手段来干预经济的运行。(二)经济管理理念方面 面对频频发生的经济危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逐步放弃自由放任主义原则,而改为奉行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原则,由此导致了一系列旨在干预经济的法律法规的产生。(三)导致经济法产生的诱因和历史契机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肇事国和参战国德国为了战争的需要制定经济性的法律法规来推行战时经济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严厉管制。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6、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府就进行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规。1993年,我国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以宪法形式将其予以确定。这是我国社会历史发展的一次重大转折,它为我国经济法的重新定位提供了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此后,我国有关立法成果丰硕,逐步形成了以竞争法为核心的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二、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确切地讲,经济法是国家在调整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关
7、经济法概念的观点:有关经济法概念的观点:协调论协调论 北京大学杨紫煊北京大学杨紫煊干预论干预论 西南政法李昌麒西南政法李昌麒管理论管理论 武汉大学漆多俊武汉大学漆多俊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二)经济法的基本涵义(二)经济法的基本涵义把握经济法的内涵:1、经济法是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与其他法的部门存在着普遍联系。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调整这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不仅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而且这种经济运行过程体现
8、了国家协调。4、经济法与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是有根本性区别的。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经济管理关系 纵向经济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企业间横向经济关系 经济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企业内部关系 其他由经济法调整的关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四、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四、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
9、别(一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二二)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民法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意义(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 、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 合法发展
10、的原则 、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五、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五、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一)经济法的渊源(一)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渊源的概念经济法渊源的概念 经济法的渊源,亦称经济法的形式,这是指经济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经济法的主要渊源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党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管理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协定(限于我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二)经济法的体系(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组
11、织法、经济管理法及经济活动法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及经济活动法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大问题: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大问题:一是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和构成要素二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三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四是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五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和构成要素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和构成要素(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
12、partment Of GDUF(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和调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一下特点:是发生在经济领域中的意志关系 是由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关系 是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企业依法设立产生的法律关系。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以及内容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缺一不可,共同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广东金融学
13、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的变化。(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三)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消灭。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四)法律事实(四)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引
14、发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基本依据。、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的概念 在经济法学中,所谓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法律事实的种类法律事实的种类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第一、法律行为。第一、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法律行为又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分。如签订合同第二、法律事件。第二、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
15、观事实。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其中享有一定权利的当事人叫权利主体,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则为义务主体。(二)经济法主体的范围经济法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 、按法律属性,可分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按地位,可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按性质,可分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三、经济法律关系主
16、体(二二)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法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法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等。2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4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农户、个体经营户和公民。(三三)经济法主体的特征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1经济法主体参加的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对本国经济运行的协调。2企业是经济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参加者。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四、经济法律关
17、系内容四、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一一)(一一)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二二)经济权利的概念和内容经济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经济权利的概念经济权利的概念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权利的内容经济权利的内容经济权利的涵义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作出一定行为。例如,国家行政机关有权运用利率、税率、汇率等经济杠杆和价格政策,调控和引导企业行为。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
18、F四、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四、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二二)第二,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不作出一定行为。例如,企业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第三,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例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可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第四,经济法主体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行为。例如,企业有权要求任何部门不得硬性规定企业上下对口建立机构。不同的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并不是相同的。它们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分别享有的权利主要有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请求权。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三三
19、)经济义务的概念和主要内容经济义务的概念和主要内容、经济义务的概念、经济义务的概念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义务的内容、经济义务的内容经济义务的涵义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经济法主体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例如,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企业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经济合同。第二,经济法主体必须依法不作出一定行为。例如,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滥用管理权限下达指令性计划并强令企业执行。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四、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四、经济法律关系内容(四四)(四
20、)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四)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们各有不同的涵义,但又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任何经济法主体不能只享有经济权利,而不承担经济义务;反之,也不能只承担经济义务,而不享有经济权利。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五、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五、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一)(一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业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二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十
21、分广泛。概括起来,可分为三大类:1、物,主要表现形式有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物,主要表现形式有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实物,是物的最基本形态,包括自然物和人工物。货币,是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所表现的价值是货币票面所载明的数额。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凭证,如支票、汇票、股票、国库券、提单等。根据不同标准,可对物进行分类。研究物的分类,有助于明确各种物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特征。通常的分类有: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五、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五、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二二)(1)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生产资料,是指社会生产过程中的劳动
22、资料和劳动对象。生活资料,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消费品。(2)限制流转物和流转物限制流转物和流转物。限制流转物,是在经济流转中依法受限制的物。流转物,是在经济流转中不受限制的物。(3)种类物和特定物种类物和特定物。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特征,可以用度量杨计算,还可以在同一种类物中互为代替的物。特定物是以独有特征确定的,因而是不能以他物代替的物。(4)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移动后其经济价值不受影响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失经济和价值的物。(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可分物,是指经过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不降低其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是指经过分割后不符合其经济用途
23、或降低其价值的物。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五、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五、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三三)(6)原物和孽息原物和孽息。原物是指产生收益之物。孽息是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孽息又可分为:法定孽息、人工孽息和自然孽息。(7)主物和从物主物和从物。主物是指与其他物合并使用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则是与其他物合并使用起从属作用的物。(8)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是指有某种实体存在,能够被人们的五官感触而认知的物体。无体物,是指没有可能被人们感官直接感触的某种实体存在,是人们所拟制的物体,主要是指各种权利,还有智力成果。2、行为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
24、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之所以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因为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能实现或不影响权利人的利益。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五、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五、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四四)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指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智力成果,是指存在于一定载体之中,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且属于经济法保护范围的脑力劳动成果。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智力成果,依其是否受工业产权制度保护,可分为受工业产权制度保护的智力成果受工业产权制度保护的智力成果和不在工业不在
25、工业产权制度保护之列产权制度保护之列的智力成果。受工业产权制度保护的智力成果,是由发明创造发明创造和生产经营标记生产经营标记所构成。不在工业产权制度保护之列的智力成果,是指有些智力成果,由于没有必要或不可能从法律上确认它们为特定主体所独占,就没有列入工业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而是运用科技奖励、科技合同、科技管理等经济法律制度,赋予它们以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属性。在经济生活中,这类智力成果主要包括:科学发现专有技术、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公知经济信息等。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两大方面的问题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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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 课件 第一章 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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