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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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度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3篇(全文完整)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1 第一节 冲突标准概述 冲突标准,又称法律适用标准、法律选择标准,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标准。冲突标准本身并未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详细权利和义务,而只是指明应当适用哪一国法律。 冲突标准的特点: (1)与一般实体标准不同,冲突标准是法律适用标准 (2)与一般诉讼程序标准不同,冲突标准是法律选择标准 (3)冲突标准是一种间接标准,它需要与其所指引的某种实体标准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综上,冲突标准既不是程序标准,也不是实体标准,而是一类特别的法律标准。 冲突标准的性质 (1)冲
2、突标准属于国内法 (2)冲突标准既非实体法标准,亦非程序法标准,而是一种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别的法律适用标准。 冲突标准的构造 冲突标准在构造上由“范围”和“系属”两局部组成。“范围”指冲突标准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要处理的法律问题;“系属”则是调整这一民事关系或处理该法律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 例:不动产的物权(范围)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系属)。 冲突标准的类型 (一)单边冲突标准 明确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标准。从以往的状况看,单边冲突标准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比拟多见。 (二)双边冲突标准 其系属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供应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
3、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三)选择适用的冲突标准 其系属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所指引的准据法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标准。 1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标准(任意选择) 2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标准(依次选择) (四)重叠适用的冲突标准(同时适用) 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国际民事关系的冲突标准。 冲突标准的进展趋势(p89) 其次节 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对局部双边冲突标准中系属进展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传统双边冲突标准的一些系属就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 几种常用的系属公式 (一)属人法 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宅或惯常
4、居所所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它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力量、亲属、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问题。 本国法原则: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住宅地法原则:以当事人的住宅地作为其属人法的连接点 惯常居所地(常常居所地)法原则:以当事人的常常居所地为熟人法的连接点 采纳本国法原则大都为大陆法系国家,而采纳住宅地法原则的多为英美法系国家。*属人法:国籍国、住宅地常常居所地 (二)物之所在地法 民商事法律关系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殊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冲突问题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三)行为地法(客观、静态连接点) 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非法行为发生地所属
5、法域的法律,理论根底“场所支配行为” 合同缔结地法 合同履行地法 婚姻进行地法 侵权行为地法 (四)法院地法 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为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在某些场合下也适用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适用于公共秩序保存,外国法无法查明场合。 (五)旗国法 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以及船舶、航空器自身的物权问题的冲突问题。 (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主观连接点)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按其意愿自主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这一系属公式在侵权、继承、甚至动产物权等领域也常被采纳。 (
6、七)最亲密联系地法律 连接点:冲突标准中把“范围”和援引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每一条冲突标准必需至少有一个连接点。 连接点分类 1 客观连接点和主观连接点(是否依当事人合意) 客观连接点是一种以客观存在的标志为根底而设定的连接点 主观连接点是依人的主观意志为依据而设定的连接点主要有当事人意思自治或协议选择,其余都是客观连接点 2 静态连接点和动态连接点(是否可以转变) 静态连接点就是固定不动的连接点 动态连接点则更加敏捷 静态连接点:不动产所在地、行为地 动态连接点:其他全部 注:物之所在地可能是静态连接点则可能是动态连接点。 第三节 准据法及其确定 准据法指经冲突标准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
7、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详细实体法规章,是国际私法一个特别重要的专有术语。 准据法法律特征: 1 准据法能够确定当事人详细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2 准据法是根据冲突标准的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准据法确实定 (一)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区际法律冲突,一个国家依照不同的地区分为不同的法域,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之间发生的法律冲突。 解决方法: 1、直接依据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2 、依据区域私法确定准据法 3 、依据最亲密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 (二)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人际法律冲突,在同一个国家中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的民事法律效力上的冲突。 解决方法:直接适用当事人在该国所属的种族、民族、阶级
8、或教派的法律,或者适用与当事人有最亲密联系的地方法律。 (三)时际法律冲突 时际法律冲突,准据法所属国存在新旧法交替,在新法与旧法之间存在的冲突。 不算真正意义上的准据法确认问题 (四)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必需首先解决的其他问题。 如:夫妻财产继承(主)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先决) 再婚力量(主)原来的婚姻关系是否已解除(先决) 先决问题的特点: 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 是一个独立的问题,需要运用冲突标准单独确定其准据法 不是全部涉外民事案件都存在,其存在有肯定条件 先决问题构成条件: 根据法院地的冲突标准,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 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于主要问题,
9、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有针对它的冲突标准可以适用 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标准所应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标准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 解决方法: 以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标准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依法院地的冲突标准(我国采纳)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2 在这学期中,我们集中学习了国际私法。通过教师的讲解和自学,我对这门学科的有关学问有了肯定的熟悉。国际私法产生之初,是产生于各国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民法典、18XX年法国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对国际私法的内容做了规定。随着经济的进展,国际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
10、而被广泛的规定于各种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动。 学科的重点在于它的理论局部,表达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内容。详细而言,国际私法的学说史、冲突标准的构造与类型、准据法确实定、反致、公共秩序保存等内容又是这四章的重点。从第五章开头,属于国际私法的分论局部,主要解决各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每一章关于法律适用的局部也很重要。 国际私法在世界范围内是公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它主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异,主要有三种方式:法典式、专章专编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国是通过法典的形式来规定国际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国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分别规定在不
11、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学问产权法等法律中都有国际私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来讲,说国际私法只是规定在民法通则中,是不全面的。各国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规定国际私法的状况。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外国人民事地位标准、冲突标准、统一实体标准和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标准所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简言之,国际私法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法律部门。无论以冲突标准调整也好,统一实体标准调整也好,都是为了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的客体主要是法律事实,包括位于外国的物、发生在外国的事等等。国际私法调
12、整的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这种民事关系指涉外的财产关系以及与涉外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关系。这种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涉外性,包括三个方面:主体涉外,指民事关系主体一方是外国人;客体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客*于外国;内容涉外,指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或称作涉外民事关系的权利与内容发生在国外。 二是广泛性,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例如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等,还包括涉外的货物买卖,货物运输,货物保险,货款支付,国际投资等经济关系。 三是国际性,涉外民事关系是通过不同国家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经济、民事关系表达出来的,这种关系外表上现表为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实质上
13、这种民事关系是由国家之间的关系打算的。国家的对外政策,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直接影响不同国家之间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制止反言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当事人之间在签订合同时所做的承诺,以后不能反悔。“制止反言原则”出自于英国的“判例法”,后为美国所承受并予以进展,现在英美法系国家都以“判例法”、“成文法”的形式对这一原则做了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所确定的诚恳信用原则中也包含了“制止反言原则”的合理因素,有的国家把“制止反言原则”作为国际惯例来适用。 单边冲突标准是指冲突标准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
14、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而双边冲突标准指的是指冲突标准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使用原则,依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状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举一个双边冲突标准的例子: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里面的系属:侵权行为地法律,可以是内国法,也可以是一个特定的外国法。所以,可以分解为两个系属分别为内国法和一个特定外国法的单边冲突标准。 法律是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任何法律都有可操作性。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可以适用于涉外婚姻关系、涉外继承关系
15、、涉外侵权关系、涉外合同关系、涉外买卖关系、运输关系、保险关系、支付关系、投资关系等等。 我国入世之后,涉外民事关系将会在我国各个领域普遍绽开,充满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就像我们现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规、上学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一样,所以说,跟现实生活是严密相连的,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3 1 法律躲避行为的定义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躲避行为,又称“诈欺躲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通过有规划地制造构成法院地冲突标准中连接因素的详细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通过增加或变更连结点,从而适用对自己有利准据法的行为确有存在。在国际私法上不成
16、认这种新连结点具有指引准据法的效力,而仍适用变更前的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从而形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躲避制度。其制度核心不在于否认该连结点的增加或变更,而在于否认由连结点的增加或变更所指引的准据法的效力。法律躲避制度起源于法国1878 年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王妃离婚案的判决。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鲍富莱蒙王妃虽已合法手段取得德国国籍,但其动机在于以此转变离婚案件中的连结点,从而适用德国法以期实现自己离婚的目的。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则明确表示鲍富莱蒙王妃有意变更连结点以适用德国法是无效的。 2 法律躲避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躲避制度的核心是界定法律躲避行为。对此有两要素说、三要素说、四要素说,甚至有五要
17、素说、六要素说。学界普遍将四要素说作为通说,即法律躲避行为要求: 从主观上讲,当事人有法律躲避的意图; 从躲避的对象上讲,被当事人躲避的法律必需是强制性或者制止性的法律; 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增设连结点或者转变连结点的方式来到达躲避法律的目的; 从客观结果上讲,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而国内另有局部学者认为,对一个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应着眼于该行为与其他行为的不同处进展辨析,从而明确该行为与其他类似行为的界限。对于法律躲避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析,其核心在于甄别何种行为是法律躲避行为。对此,有学者对四要素中“被当事人躲避的法律必需是强制性或者制止性的法律”提出了质疑。由于违反任意性
18、标准并不肯定带来相应的法律惩处。而违反强制性标准,则必定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此处以“被当事人躲避的法律必需是强制性或者制止性的法律”来对法律躲避的界定是没有意义的,这一点也缺乏以辨析法律躲避行为与其他法律行为。对此,笔者认为三要素说明显更简单对法律躲避行为进展明确界定。即法律躲避行为的构成要素由躲避法律的意图、增设或转变连结点、增设或转变连结点的行为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三点组成。而在这三要素中,最根本的,也是法律躲避行为最为突出的要素就是躲避法律的意图。躲避法律的有意也被熟悉是界定法律躲避行为最重要的要素,由于这种有意被学界认为是“一种欺诈”,而“欺诈是使一切归为无效的”。 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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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度 国际私法 学习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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