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公司企业合资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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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外合资大连*有限公司 章 程*年*月大连*有限公司章 程第一章 总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合资经营大连*有限公司合同,制定本章程。第二章 合 营 各 方第一条 合营各方如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大连市*。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国*市*;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第三章 成立合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
2、条例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同意在中国大连市金州区建立合资经营企业,名称为: 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大连市*区*路*号。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的规定。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 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规模和产品销售第六条 甲乙双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经济技术合作的愿望,利用中国优越的投资环境,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
3、经营范围:生产*。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年*吨。(或年产值*)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销售:产品*%外销。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册资本为*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出资方式如下:甲方:乙方:第十二条 自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在*内缴清各自出资。(注: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如一次缴清全部出资,则应在6个月内缴清;如分期缴付出资,则三个月内应缴付注册资本的15%,且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余额最长可在两年内缴清, 其中投资性公司最长为5年。投资者
4、可在此规定范围内自由规定。)甲乙双方缴付出资后,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第十三条 合营公司在合营期内如需减少注册资本,需经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 董 事 会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如下: 1、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审批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计划
5、和资金使用情况等重要报告;2、决定公司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3、通过合营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4、决定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5、讨论决定合营公司中止、解散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的合并;6、决定聘用总经理等高级职员,确定各类职员的工资标准;7、决定设立分支机构;8、负责合营公司解散时的清算工作;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人。首届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3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
6、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为代表。第十九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如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应由委派方撤换或由董事会会议罢免。甲乙双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授权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三十天发出书面通知,写明会议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董事。第二十三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表
7、其出席和表决,如届时未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则视为弃权。第二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应含各方董事)。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应归档保存。第二十六条 以下重大问题,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1、 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2、 合营公司的中止、解散;3、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 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对其它事宜,可采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多数通过(含各方董事)。第七章 监事会(如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本章应做相应修改)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8、由*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职工代表选举*名。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八条 监事职权如下:(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为给合营公司造成损失时,监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9、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人,由董事会聘任,任期3年。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合营公司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各部门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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