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公司企业外商合资公司章程电子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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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 章程 年 月 日(参考格式)第一章 总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称外资企业法)、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公司(以下称“外资公司”)制定本章程。第二章 投资在济举办的外资公司概况第一条:投资方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职 务: 国 籍: 投资方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职 务: 国 籍: (注:若有两个以上投资方,依次称丙、丁方;若仅有一个投资方,则不需要标注简称)(如投资方为自然人,只需填写姓名、法定地址、国籍)第二条:外资公司的名称为 公司外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第三条:外资公司
2、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四条:外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外资公司承担责任。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第五条:外资公司的经营范围:第六条:外资公司的主要产品:第七条:外资公司的生产规模:第四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八条:外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元(请注明币种,下同) 。第九条: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丙、丁)。第十条:甲、乙(丙、丁)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甲方:现金 万元 机械设备 万元 厂房 万元 土地使用权 万元 工业产权 万元
3、其它 万元 共计 万元 乙方:现汇 万元 机械设备 万元 厂房 万元 土地使用权 万元 工业产权 万元 其它 万元 共计 万元(丙、丁)(如仅为现汇出资可删除其他出资内容)第十一条: 出资期限: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丙、丁)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两期缴付,每期缴付数额如下:第一期出资额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剩余部分两年内全部到位。(或)第十一条:出资期限: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丙、丁)方于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到位。 (根据各方约定实际情况填写)第五章 股东会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外资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
4、)决定外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外资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外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外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外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外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外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外资公司章程;(十一)外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十三条: 首届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
5、各届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或监事)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应当每年召集一次年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依照股东会所有股东的一致书面决议同意,股东会有权不经开会通过决议。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根据外资公司实际情况另行约定)下列事项的变更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一)修改外资公司章程;(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三)外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四)变更外资公司形式。 其它事项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或)第五章 股东第十二条:股东为外资公司权力机构,决定外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外资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外资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外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外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7、方案; (七)对外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外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外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外资公司章程;(十一)外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十四条: 股东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外资公司存档。第六章董事会第十五条: 外资公司设董事会,外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 方委派 名, 方委派 名。董事会董事长由 方委派(或由董事会选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或选举。除非被提前撤换,董事的任期为三(3)年,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投资者可随时委派或撤换任何一位董事。董事
8、长是外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由总经理担任法人代表,请在经营管理机构章节注明)。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的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授权副董事长代外资公司。 第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或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或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或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或股东)的决议; (三)制定外资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外资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外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外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外资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外资公司内部管理机
9、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外资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外资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外资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外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编写)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包含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或)第六章执行董事第十五条: 外资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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