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外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十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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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中外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二十三篇)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篇一 第一章 一、商品品名:。 二、数量:吨。 三、规格:指标工程试验方法。 1.密度:克立方厘米。 2.含硫:重最高。 3.含水:重最高。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详细价格原则上与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全都。 五、交货期:_年第1季度吨;第2季度吨;第3季度吨;第4季度吨。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_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 七、目的口岸:。 八、付款条件: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 其次局部 第三条1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出口公司_省
2、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 第一局部 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承受。 九、单据: 1.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xx银行供应以下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1)发票份; (2)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2.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份,随船带交目的港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份航寄。 十、附注: 1.本合同 第一
3、局部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行分割的 其次局部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打算的条款履行。 2.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开立信用证。 3.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担当责任。 4.本合同 第一局部以中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章、总则:本局部条款与 第一局部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行分割的两局部。 二、交货条件: 1.货物全部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限,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2.所派油轮,制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
4、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依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负担。 3.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章。 4.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x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x米。如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需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负担。 5.由于卖方的缘由,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缘由,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负担,由于人力不行抗拒的缘由,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自理。 6.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选
5、择。 三、装船通知: 1.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规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派船规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承受或可以承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全都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承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2.应按双方商妥确实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准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别缘由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对方依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承受或不行承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6、 3.在本条 1.项通知派船规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4.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承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状况通知卖方。 5.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6.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
7、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装货定额: 1.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头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1)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头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 (2)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_月_日至_月_日:00,从_月_日至_月_日: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 (
8、3)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2.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头,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3.由于以下状况消耗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1)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展作业的时间。 (2)港务当局由于安全缘由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制止装船的时间。 (3)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4.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9、5.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局部 第五条第 1.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 五、滞期费: 1.卖方若未能按本局部 第四条2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dcae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afa运费率计算。 2.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供应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3.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4.假如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商品检验: 1.重量
10、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依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2.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b-59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投保油污责任险: 1.所派油轮应参加基于_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c) 第七条的金额保证(cb保险)以及a协定。 2.由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
11、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快速实行去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开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实行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实行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展去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实行的措施和后果告知船东或船长,如时间允许,应在实行措施前,将拟实行的措施告知船东或船长。卖方实行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托付进展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托付者实行的措施,托付者有权按实际状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顿工作。托付人提出通知后,被托付者则应无权再连续进展工作。 3.卖方或船东船长实行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_
1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c)及a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八、人力不行抗拒:如因人力不行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局部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行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可以延期接货或局部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九、罚款:如除本局部 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局部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患病损失时,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局部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局部 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局部履约交货而使患病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
13、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局部总值的1。 十、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展。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章进展仲裁。在,由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依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章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十 一、本合同 其次局部以中,两国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卖方(盖章):(盖章):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地址:地址:电报挂号:电报挂号: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返 中外
14、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篇二 中外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号: 日期: 地点: 买方: 地址: 电报: 电传: 卖方: 地址: 电报: 电传:?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以下条款买卖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 其次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地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需由卖方妥当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尽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
15、、“当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以下唛头: 唛?na 第九条?_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计。中国行收到以下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假如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_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供应_技术文件确实认
16、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3)中国收到合同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金额为。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15、18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担当,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担当。 第十一条?装运条款 (1)卖方必需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卖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假如货物任一包装到达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供应五份包装图纸,说明具体尺码和
17、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估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过卖方船名,估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假如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准时通知卖方。假如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_费由买方担当。 (4)船按期抵达装运装港后,假如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担当。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担当。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担当。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
18、、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假如由于卖方未准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准时_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担当。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_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a.根底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备件名目 e.安装、操作和修理说明书。 (2)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后60天内,向买方或用户挂号航空邮寄本条(1)款规定的技术文件,否则买方有权拒开信用证或拒付货款。 第十三条?保质条款 卖方保证货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艺制成,崭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全都,在货物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修理状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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