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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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关键词: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承揽合同/区分 2023年10月,日照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请人某钢厂托付被申请人某起重机制造公司制造一个悬梁起重机,包括起重机的制作和安装。合同商定竣工日期为2023年5月1日,每延误一天,需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5的延期违约金;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解决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23年9月14日才将起重机调试合格后交付申请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发生争议,申请人向日照仲裁委员会(起重机的安装地)申请仲裁
2、: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40余万元。被申请人则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实质内容是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完成一个起重机的制作,而起重机的制作是在被申请人所在地进展的,因此该合同是承揽合同,被申请人住宅地才是合同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11665.COM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现行的法律规定,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而承揽合同纠纷通常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该合同的性质,打算了该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是否享有管辖权。对此,该仲裁委员会内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由此引起笔者的留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
3、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酬劳的合同。”第269条规定:“建立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展工程建立,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立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别类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法律对建立工程合同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现实中,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一样的法律属性: 1
4、、均以完成肯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需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完成肯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需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或依据发包人供应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意定作人的特别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外形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分,以满意定作人的特别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分之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依据发包人供应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意发包人建立一
5、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商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担当责任。 4、均具有肯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需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担当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患病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酬劳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
6、的、有偿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对以上建立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共同法律属性,大家的意见是全都的,但对两类合同的不同之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网上搜到的以下两个案例,也反映出两种不同的观点。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2023年在审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方公司)破产案时(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网),就债权人上海市建筑设计讨论全部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讨论所)申请优先受偿工程欠款一案,依据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方法认定:建立工程合同的标的是特
7、指根本建立工程,假如是为完成不能构成根本建立的一般工程的建立工程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立工程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因此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建立装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条所指的建立工程合同。浦东法院最终以建立装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揽合同为由,裁决债权人不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乙方为甲方承建一块大型户外显示屏,一审法院从合同名称入手,认为该合同属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审法院接受了被告的上诉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标明为“定制人”、“承揽人”,合同标的为可拆分物,主要依靠承揽人之技术
8、特点进展施工,最终之安装仅是制作过程之连续,并最终认定该案为“承揽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主要表达在以下三个方面: 1、合同标的物的区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即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物,包括民法意义上的完全不动产物和大局部类不动产物,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则不构成不动产的,即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 国务院制定的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立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立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
9、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建立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三类工程,三类工程的共同点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构成了不动产物,包括完全不动产物和类不动产物。 (1)完全不动产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任凭移动的构筑物。不动产物一般是指比拟大而简单、建立工程的要求比拟高的土木建筑物和根底建立工程,如办公楼、厂房、码头、大路等,但也包括投资额小、工程技术要求比拟简洁的建立工程,如民宅、垃圾站、传达室等。 不动产物的建立,通常要
10、涉及对土地利用的强制性标准的限制,当事人不得违反规定自行商定。例如,发包人拟投资建立一座厂房,必需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续,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办理开工许可证等。国家建立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中,把工程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林业及生态工程、铁路工程、大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机电安装工程十四类,从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点是,工程完成后均成为了完全不动产物。因此,但凡为施工完全不动产物而签订的合同,均是建立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是否是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内
11、容呢?笔者认为:在不动产物上的施工行为,假如行为的后果添附在不动产物上,并最终形成了与不动产物一体的、不行分割、不行拆分的局部,由此签订的合同,笔者认为也应当定为建立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认定为承揽合同。例如室内装修活动。该类工程虽然可能技术要求比拟低、投资较小,但装修行为的后果,通常成为了不动产物上不行分割的局部,因此也是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而不是承揽合同的内容。 实践中对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有个误区,即有人认为:建立工程合同的标的限于比拟大而简单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立工程的要求较高,因此为完成一般建立工程而订立的合同不属于建立工程合同,而应属于承揽合同,如为个人建筑住房与建筑队订立的
12、合同就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建立施工工程合同。笔者对此持不同看法:个人建筑的住房,也构成不动产;个人住房虽然工程较小、难度比拟小,建立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将建筑活动范围明确界定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应当包括个人住房在内的各类建筑。另外,个人建筑住房,同样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施工中同样具有肯定的危急性,同样需要具有肯定资质的人员进展施工,因此,为完成一般建立工程而签订的合同也应当定为建立工程施工合同。 (2)局部类不动产物,包括铁塔、管道、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洁撤除之钢板车间等。有人认为:室外超大型显示屏、平面及立体广告牌以及或简洁撤除之钢板
13、车间等属于类不动产物,不构成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物,归属于可拆分物,因此,该类合同主要是依据加工方的技术而签订,应当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笔者认为:施工上述类不动产物时,不能孤立的只从物的分类来分析,还要结合下面第2个不同之处,即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来分析。 2、合同主体的区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为特别主体,法律对承包人有特别要求,即承包人必需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肯定建立资质的法人。而一般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状况下,合同双方为一般主体。 (1)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3条规定:“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第1条规定:“为
14、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视治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由于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一般较长,施工中需要肯定的技术,过程存在肯定的危急性,建立工程表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术、有力量的队伍来建立,另外建立工程的质量的好坏,可能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国家对施工单位实行资质治理是非常必要的。因此,为了加强建立工程安全生产监视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业企业实行资质治理,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治理。 (2)建筑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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