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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交规驾驶证扣分细则 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有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运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运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心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
2、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急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急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3、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急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急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行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途、速度行驶或者
4、未悬挂明显标记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急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途、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记并实行必要的平安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瞒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急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根据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急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
5、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记、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运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记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平安技术
6、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阻碍平安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平安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平安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根据规定为校车配备平安设备,或者不根据规定对校车进行平安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根据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记灯,或者不根据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根据规定在校车
7、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运用校车标牌、校车标记灯和停车指示标记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平安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平安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运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记、保险标记,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22.04.01,截至2022年仍旧有效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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