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CR-2015-011014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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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QDCR-2015-011014青岛市财政局文件青财教201556 号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青岛市财政局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财政局、教育(体)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 顺利实施,根据政策调整和工作需要,现将青岛市财政局中 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2015 年 12 月 1日青岛市财政局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2、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要求,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 (鲁财教201364 号) 、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青财教201243 号)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 (青财教201529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
3、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 10%确- 3 -定。青岛市盲校、青岛市中心聋校一、二年级在籍在校中职学生资助面为 100%。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市属学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市)学校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财政统筹中央和市本级资金与区(市)分级负担。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以后年度,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和我市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第六条 家庭经济
4、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第八条 每年 12 月底前,市财政结合中央下达一般性转移支付数额,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区(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预算。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在年初部门预算中据实安排下达。第九条 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 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 (附件 2)随同- 4 -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
5、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区(市)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自助卡后方可使用。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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