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防控人员不聚集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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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疫情防控人员不聚集应急预案 更新时间:2023-01-17 来源:规划方案 投诉建议 新春工会活动方案 新春工会活动方案 2023-02-03 活动主题元宵节活动的筹划方案 2023-02-03 学校法制教育月活动方案 2023-02-03 小学沟通轮岗实施方案 2023-02-03 关于教师节的活动筹划方案 2023-02-03 【-规划方案】 疫情,汉语词语,指疫病的发生和进展状况。较大范围内消失的较大型疫情有重症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甲型H1N1流感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ronaVirusDisease2023,COVID-19)等。互信今日为大家细心预备了疫情防控人员不聚拢应
2、急预案,盼望对大家有所帮忙!疫情防控人员不聚拢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力量,快速、有序、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削减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畜牧产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大事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黑龙江政府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防治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市防治指挥部
3、组成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畜牧兽医局、市农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视治理局、哈尔滨铁路局、省农垦总局哈尔滨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食品药监局、市林业局、市司法局为成员单位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治指挥部)。 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省防治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突发特殊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
4、市、县政府做好辖区内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和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掌握措施,并进展检查、督导;根据程序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确认疫情,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逼区,提出封锁等建议;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储藏库,储藏疫苗、消毒药、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并负责日常治理,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规划;对相关人员进展重大动物疫病学问、应急处理相关学问和技能的培训。 市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学问的宣传报道;负责
5、准时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疫物资贮运等根底设施建立的规划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并监视主管部门标准使用资金。 市监察局负责监视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状况。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给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市科技局负责紧急动物疫情应急掌握技术储藏,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讨论。 市公安局负责帮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捕杀、动物防疫和监视检查等项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疫区受
6、灾群众的救济工作,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铁路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掌握扑灭疫情的人员、防疫物资和检测样本的运输,协作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防疫监视检查站工作。 市市场监视治理局、市食品药监局负责监管疫区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掌握疫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境治理。 省农垦总局哈尔滨分局、司法局、林业局、农委、法制办在市防治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省防治指挥部的要求
7、,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2.1.4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根据市防治指挥部要求,详细制定防治政策、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催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担当市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 2.2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突发重大以上动物疫情时,成立由市防治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依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设立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理组、消毒灭原组、疫情监测组、专家指导组、治安治理组、卫生监控组、工商治理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 2.2.2现场指挥部职责 统一调度指挥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呈
8、现场处置工作。 2.2.3各工作组职责 疫区封锁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进展隔离、封锁,掌握疫源流淌。 扑杀处理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消毒灭原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开展消毒灭原及车辆、人员的消毒工作。 疫情监测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疫区、受威逼区易感染动物的监测工作。 专家指导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疫情扑灭的技术指导和风险评估。 治安治理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现场和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卫生监控组由市卫生计生委
9、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与疫情亲密接触人员的监控、预防和诊疗工作。 工商治理组由市市场监视治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农贸市场肉类治理和封锁期间关闭畜禽交易市场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制定有关防控物资保障方案,并监视落实有关防控物资需求。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准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宣传科学防控学问。 2.3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畜牧兽医局依据实际需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询问专家库,聘请专家、学者组建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
10、应急预备工作提出建议;参加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展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响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市防治指挥部及其日常治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参照市级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成立本级防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等相应的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治理和监视,保证监测质量。 市畜牧兽医局应当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农垦、林业等有关部门
11、,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根据国家和市监测规划,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准时精确上报监测数据。 乡村动物防疫组织和兽医效劳组织按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2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依据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供应的监测信息,根据动物疫情的发生、进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进展趋势,准时做出预警。 3.3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当马上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讨论与诊疗、检验
12、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觉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需马上向当地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应当马上派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派人帮助进展诊断;初步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诊断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后1小时内,分别向省畜牧兽医局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报告。省畜牧兽医局应在疫情确认后1小时内报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
13、管部门。特殊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政府应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初步认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马上根据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试验室确诊,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马上送国家参考试验室确诊。 3.3.3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病症、病理变化、诊断状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状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实行的掌握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掌握机构和动物卫生监视机构应当马上实行临时隔离掌握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
14、政府可以实行封锁打算并实行扑杀、销毁等措施。 4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4.1等级划分 依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殊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分级标准 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重大动物疫情(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在1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发生严峻疫情,且疫区连片。 (3)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认
15、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毗邻2个以上省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发生;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地)的行政区域或者有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消失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埋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到达30个以上。 (4)我国已毁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
16、传入我省或者发生。 (5)在一个平均埋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市(地)的行政区域,并呈连续集中趋势。 (6)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认定为较大动物疫情(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到达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地)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到达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埋伏期内,有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到达1
17、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埋伏期内,在1个市(地)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并且爆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病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丧失、泄露。 (6)市(地)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发生以下状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动物疫情(级): (1)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猪瘟、新城疫、绵羊痘/山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爆发流行。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爆发流行。 (4)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
18、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省畜牧兽医局可以结合本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状况、应对力量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预警分级标准进展补充和调整,并报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的各级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依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进展趋势,准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实行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掌握疫情进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马上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预备工作,实行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
19、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根据上级畜牧兽医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响应 依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级(突发特殊重大动物疫情)、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四级。 5.2.1级(突发特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特殊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马上启动级应急响应,依据哈尔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政府报告。超出市政府处理力量的,必要时向政府、农业部恳求支援。 5.2.2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市指挥系统投入
20、运转,并将疫情上报省畜牧兽医局、政府。市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响应处置工作。对超出市政府处置力量或者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作出启动本预案的打算。 5.2.3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根据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防治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向政府申请支援。省防治指挥部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帮助指导疫情处置工作。 5.2.4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区、县(市)政府启动级应急响应,根据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防治指挥部报告,市防治指挥部应组织
21、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展技术指导。省防治指挥部依据需要供应技术支持。 5.3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逼区。 (2)根据规定公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视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展检查和消毒。 (4)根据规定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展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展清洁和消毒。 (6)关闭疫区、受威逼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顿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 (7)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紧急免疫接种。 (8)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力量。 5.4安全防护 5.4.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实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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