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险合同范文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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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保险合同范文合集7篇保险合同 篇1 一、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的根本状况 1、受理案件逐年增长,争议金额逐年递增。自20xx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xx年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数的0.8,涉案标的额32.3万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标的额9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56%和190.1%;20xx年,受理21件,标的额127.6万元,同比分别-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标的额200.3万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标的额298.2万元,同比上升了34.8%
2、和48.9%。 20xx年至20xx年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状况 2、案件调解率低,判决率高。很多保险合同纠纷争吵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担当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很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担当,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来共审结的142件保险合同案件中,判决结案79件,占结案总数的55.6%;调解23件,仅占16.2%;撤诉及其他结案40件,占28.2%。 3、案情呈现多样化、简单化的特点。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较为单一,大多是以机动车保险、火灾险和
3、运输险等一般财产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为主,且多因保险人拒赔保险金而由被保险人发动的诉讼。而近年来,案由趋于多样化,消费信贷保险、兼有托付理财性质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财型保险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消失,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的,也有保险人起诉投保人的(保证保险纠纷、保险代位权纠纷及追索保险费纠纷);既有给付之诉,也有确认之诉;既有连续履行合同之诉,也有解除合同之诉。 4、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全都或缺乏核查证据,过错责任难以认定。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供应有效证据。纠纷发生后,双方极易产生争吵,双方冲突仍主要集中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担当责
4、任的比例上,特殊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账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状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较少,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较多,结案周期长。20xx年该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共6件,占总结案数的19.4;按一般程序结案的25件,占总结案数的80.6。鉴于保险合同案件的特别性,立案初期虽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因遗漏加当事人或案情简单而不得不转为一般程序予以审理。此外往往还需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或需进展重新鉴定、评估或当事人要求法院
5、进展调查取证,有的案件存在屡次调查、多种鉴定,如当事人申请进展保险合同事故调查追加当事人等事由,甚至为了进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投保人亲自签名进展笔迹鉴定等,因此,审理周期长的状况较为突出。 二、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1、投保人、保险人诚信缺失。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局部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照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辩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常采纳“擦边球”的方式躲避“诚信”义务,主要表现为: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照实告知义务。依据司法统计结果显示,区法院在20xx年审
6、结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照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产生纠纷的约占保险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险人为多进展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展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熟悉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做出正确推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2、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太强、不易理解且内容分散。主要表现为:(1)保险条款语言不够通俗,内容简单,合同附件太多。现行的保险合同普遍不易让人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肯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对比阅读方能理解。(2)保险合同内容分散性强,重点不集中且相互否认。保险合同中,经常同一个内
7、容的描述会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屡次消失,并且这些内容相互之间有相互否认的作用,所以一旦不留意否认项,则可能会因此而患病损失。 3、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保险人往往在未仔细审核的状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方法进展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 三、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缘由分析 1、保险公司自身经营治理制度不健全。(1)内部治理不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代理人治理不到位。特殊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纠纷的重要缘由。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
8、普遍,一旦消失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从而形成纠纷;二是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协调不够。(2)履行说明义务不到位。主要表达在:一是保险条款本身没有表达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二是没有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展提示或特别印制。三是对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概念理解过于狭隘,认为仅指除外责任条款,没有熟悉到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赔额(率)条款和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赔条款也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局部,因而未予以明确说明。 2、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较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
9、案件的不断消失,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熟悉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保险立法滞后于保险业务实践,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缘由。 3、监管缺位。尽管我国有保监会特地行使对保险业的监视权,但是,现行的保监会在监管业务上仍旧存在较多的缺位,这是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治理因由。保险业监视治理机构侧重于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保险公司的偿付力量,但却不能对商业保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有效的监管,特殊是对合同陷阱、躲避义务和责任的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方面,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监管缺位,导致很多投保人、保险受益人明显感觉到受到了哄骗,但却苦于无处可申
10、,于是不得已只能选择诉讼的途径,从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四、对策和建议 1、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和修订作为标准保险活动根底的保险法律法规,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滞后于现实,法律也不行能随时修订。因此,在成文法传统中,常实行司法解释的方式准时回应现实对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应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针对当前保险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过立法加以填补,使保险合同行为有法可依。 2、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审判人员应坚固树立公平爱护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险合同纠纷具有与一般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审理过程中,假如稍有不慎,就
11、会使原本已经“倾斜”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不平衡,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进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严。因此审判人员必需坚固树立公平爱护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根据保险合同特有的规律和规章,结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以及保险原理,妥当处理保险纠纷。 3、标准保险公司的企业行为。一是标准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行为。特殊是标准保险行业的治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治理,通过有效的制约措施,标准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二是完善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角色,强化其社会责任。主要是明确其作为救济人一方的救济义务。同时,通过加强监管的方式,准时发觉和处理保险公司的亏损经营行为,使得投保人
12、免受其经营不善的影响。三是标准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目前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还是理赔难的问题引起。理赔难重点表达在理赔无门、理赔本钱高、时间长、理赔不公正等。因此,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必需明确规定保险理赔的程序及理赔期限,通过标准化的保险理赔行为,公开化理赔程序和标准,转变目前理赔属于保险公司内部行为的不合理现象。 4、保监会的监管意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需要进一步增加。一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二是应把监管和效劳结合起来。作为保险业特地监管机构,保监会不仅要依法约束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要供应准时有效的效劳和帮忙,尽力帮忙排解影响保险业进展的障碍。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制订的保险条款履
13、行审批和审查备案程序时应坚持合法原则,这是从源头上标准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 保险合同 篇2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商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头及交付保险费 其次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头。除另有商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
14、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
15、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3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安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以下二种方式之一给付养
16、老金: 1.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一次性给付养老金。 2.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16.8%(男性)或14.8%(女性)给付养老金直至身故。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缺乏xx年身故,其受益人可连续领取,直至领满xx年止。 以上养老金的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本合同即行终止。 三、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
17、前,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以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连续有效。但若被保险人于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不再负身故保险责任,仅返还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 四、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交付保险费期间内,从其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连续有效。 保险合同 篇3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 保单号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照实地、尽可能具体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局部。 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 工程全部人 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其他关系方 2.
18、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工程、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 工程 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全部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 安装工程 每次事故指不管一次事故或一个大事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 去除残骸费用 灭火费用 专业费用 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急赔偿限额 危急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 洪水、风暴、暴雨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个月
19、,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其中包括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全都)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具体状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 跨度、层数、建筑构造、建筑材料 8.2地基施工方法及其起止时间 8.3主体工程施工方法及起止时间 8.4撤除工程 9.工地及四周的自然条件 9.1地形特点 9.2地质及底土条件 9.3地下水水位 9.4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9.5以往最大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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