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范本范文(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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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范本范文(通用3篇)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开和削减担心全食品的危害,爱护消费者的身体安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视治理的特殊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治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担心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安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安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安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安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
2、、法规规定的其他担心全食品。 其次条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根据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缘由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担心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准时消退或削减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三条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治理制度,应当精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选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四条准时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报告全部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大事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安康的事实。 第五条在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
3、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马上进展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准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 第六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缘由造成的担心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七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担心全食品时,马上停顿生产和销售担心全食品。 第八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担心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顿销售,通知消费者停顿消费。 第九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担心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
4、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规划。 第十条提交的食品召回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顿生产担心全食品的状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顿销售担心全食品的状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顿消费担心全食品的状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缘由、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峻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详细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
5、进展报告。 第十二条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缘由、结果等。 第十三条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准时对担心全食品进展无害化处理;依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准时予以销毁。并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具体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承受市级质监部门监视。 食品召回及停顿经营制度范本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开和削减担心全食品的危害,爱护消费者的身体安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
6、等产品安全监视治理的特殊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视治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担心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安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安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安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安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心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根据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缘由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担心全
7、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准时消退或削减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视治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供应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治理信息化建立,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治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
8、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治理制度,应当精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选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准时报告全部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大事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安康的事实。 其次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担心全食品,应当进展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9、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安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担心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峻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
10、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马上进展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准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展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担心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展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协作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
11、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全都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实行听证等方式进展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打算。 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缘由造成的担心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依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峻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安康造成严峻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担心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安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担心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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