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心得体会范本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总结(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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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关事务心得体会范本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总结(8篇)2023机关事务心得体会范本一 机关事务治理局2023年党风廉政建立工作会议讲话稿 机关事务治理局2023年党风廉政建立工作会议讲话稿 一、2023年党风廉政建立状况 过去的一年,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主动担当,履职尽责,以上率下,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法规,层层传导压力,齐抓共管,履行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明显增加。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聚焦“四风”,狠抓教育预防,坚持扯袖咬耳,健全完善制度,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考核、履职尽职催促检查中获得较好评价,成绩来之不易,我们需要倍
2、加珍惜,再加努力。 始终坚持“以上率下、以身作则”的党风廉政建立体制。一是完善了以局党组书记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准时调整充实了党风廉政建立领导机构,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党风廉政建立各项工作。二是制定了局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确了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要点及详细要求,为做好全年工作打下了根底、指明白方向、明确了责任;准时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立工作会议,传达有关会议精神,全面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工作。三是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了2023年度党风廉政建立责任书,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 坚持把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干部职工
3、的廉洁自律意识作为抓好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根底。一是加强学习,提高干部职工的廉洁意识和理论水平。深入开展“两学一做”活动,实行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中心组学习,定期和不定期学习,以会代学等时机,组织班子成员,干部职工开展对新党章、十九大精神、中心“八项规定”等有关学问的学习,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廉洁意识,增加拒腐防变的力量。二是结合思想作风整顿,切实开展党风廉政建立主题实践教育活动。在全局广泛开展以提高干部反腐倡廉意识和廉洁自律力量为核心,以建立学习型组织、廉洁型班子为目标的廉政教育活动,强化廉政学习理念,营造廉洁自律气氛。三是加强反面典型教育。在坚持正 面教育的同时
4、,以观看警示教育录像片和通报反腐败典型案例等方式进展反面典型教育,到达以案说法,警钟常鸣的目的。 制度是具有标准功能和强大约束力的为保障目标实现的标准性文件,制度建立关系到党风廉政及作风建立工作的成败。一是建立健全了各项治理制度。从组织会议到调研考察,从财务治理到人事任免等进展了全面梳理和修订,进一步扎紧制度治理的笼子。二是健全举报、投诉、接访制度。切实加强对信访条例和关于依纪依法标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学习,充分利用局纪检监察室设立的举报箱和投诉电话,进一步畅通了举报投诉渠道。从关注民生的高度,妥当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案件,防患于未然。三是实行工程工程招投标制度和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廉
5、政准则招投标法等规定,重点在对各项工程工程的规划、立项、审批、招投标过程、建立程序、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资金备案制度,确保工程建立全程都在阳光下运行。 (四)综合防控力量不断强化。去年来,我们在落实各项保障制度的同时,有重点、有目的地选取一些领域和环节,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效。一是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立,印发了加强科室建立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在全局集中式落实评议要求,整体性提升工作标准,切实把作风建立落实到最基层;标准“三重一大”实行报告、公示和备案制度,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随时警醒自己和他人;建立一套清正廉洁的领导班子,打造一支高效廉洁的干部队
6、伍。二是标准权力运行。我们紧紧围绕惩防体系建立,以标准职权运行为核心,以构建构造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职权运行机制为目标,重点完善了职权运行体制机制,标准了职能科室工作流程,强化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责任主体意识,使各项职权阳光操作、标准运行。进一步强化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风险主体意识,使职权安全有效运行。推行家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标准干部职工操办家事庆典的有关事项。严格掌握公务开支和落实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积极推动“三公”经费公开,仔细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一年来,我们在党风廉政建立方面取得了肯定成绩,仍不同程度地存 在一些缺乏
7、。一是个别单位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立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熟悉缺乏、工作不力;二是少数单位对开展风廉政建立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处理得不好,落实不到位,尚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的现象;三是局部干部职工对党风廉政行风建立和反腐败工作意识比拟淡薄,认为都是领导的事,与自己无关;四是一些单位党风廉政建立责任制落实不够好,敷衍塞责,作风漂移,流于形式。对上述问题,必需实行强力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有效解决。 二、2023年党风廉政工作任务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是改革开放40周年。全局上下要以中心纪委十九届二次全会和
8、省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纪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引,紧紧围绕全市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深入推动我局党风廉政建立。 一是要深学细学。围绕“重整行装再动身,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的内涵要求,制定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案和规划,完善学习督查考核机制,坚决避开“雨过湿地皮”“浅尝辄止”等学习问题;要严格根据中心和省、市纪委的安排部署,结合党风廉政建立进展形势,既要开展全文学习讲话精神也要结合实际实施重点学习,既要开展全局范围内的集中学习也要推动对比业务工作开展自我学习,切实形成“思想熟悉清楚精确,落实行动快速有效”的党风廉政建立局面,确保精确领悟各级纪委全会精神。二是要“行动如风”抓落实。要严格根据中心
9、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全会精神要求,全面梳理机关事务工作廉政建立特征和要点,有针对性地实施党风廉政建立;局纪检监察室要深入讨论新形势下纪检监察特点,加大日常监视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好利剑作用。 习总书记指出,“作风建立是永恒课题,要标本兼治,常常抓、见常态,深入抓、见实效,长久抓、见长效,通过立破并举、扶正祛邪,不断稳固和扩大已经取得的成果”。全局要以落实中心八项规定为作风建立工作大纲,根据中共日照市委常委会贯彻落实中心八项规定 精神实施方法有关规定,结合机关事务职能工作,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和任务,进一步完善作风建立奖惩机制,推动新形势下作风建立持续深入。要连续深入实施“平凡事务、非凡
10、效劳”机关文化品牌创立活动,坚决不移推动“热心、细心、细心、专心” 的“四心”效劳要求实现精准掩盖,不断改良作风建立“气质”,整体提升效劳保障“品质”。要警觉变异的新的“四风”问题。“四风”是作风建立的大敌、公敌,全局党员干部要坚固树立宗旨意识,自觉增加抵抗“四风”的力量;局纪检监察室要创新方式方法,实行点穴式、机动式和回访式等督查方法,在外部建立起抵挡“四风”的约束机制。 加强纪律建立,使全局广阔党员干部知敬畏、守底线,时刻绷紧纪律之弦。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原则,在新的形势下连续实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深化运用监视执纪“四种形态”特殊是第一种形态,开展常常性、针对性、主动
11、性的纪律教育,使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常态,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自觉遵循。进一步加强制度建立。去年,结合新时代新要求,我们启动了全局规章制度修订工作,现已编制完成,印发给大家了。局党组将带头遵守新修订的规章制度,切实形成以上率下的局面;全局广阔干部职工,要仔细学习贯彻执行,不要抱有幸运心理。 前一段时间,我们梳理汇总了全局廉政风险点,旨在建立起坚固牢靠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帮忙大家躲避雷区,避开踩到红线,使广阔党员干部进一步认清履职尽责的合规区间,在思想和行为上自觉划清底线,同时也明确了廉政工作的监管重点。我们要深入结合廉政防控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连续发挥好廉政风险防控体系的作用,常常性排查
12、廉政风险点,要把严防严控严管的党风廉政新常态清楚的呈现出来。 今日,我们签订了党风廉政建立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既是军令状也是警示灯。要仔细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根据“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进一 步完善“一把手”抓班子成员,班子成员抓分管部门,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要时刻把党风廉政建立责任记在心中,扛在肩上,落在实处,建立健全责任落实追究机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严厉处理,绝不姑息。 优品课件,意犹未尽,学问共享,共创将来! 2023机关事务心得体会范本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治理方法之规定,本着公平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打算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
13、,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 其次条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见附件合伙人名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100万元,出资合伙人出资方式、金额、持股比例载入附件合伙人出资持股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增加、削减开办资金,由合伙人会议依据本协议与律师事务所章程打算。 其次章 合伙人 第一节 合伙类型与入伙条件 第四条 本所合伙人分为创始合伙人、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与治理合伙人。本所律师因对外业务需要,经治理委员会同意设立的“资深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合伙人”等名誉称谓与本协议无关。不具法律效力。 (一)本所创始合伙人为一人,创始合伙人高建强自
14、本协议成立之日起为终身合伙人。但在本协议签订后前十年不享有终身合伙人安排权益。 (二)本所全体终身合伙人、出资合伙人依据本协议享有合伙人财产(资产)全部权与红利安排权。 (三)本所治理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享有合伙人红利安排权。 第五条 终身合伙人 终身合伙人是在本所持续工作,并为本所出资或者(和)参加治理工作的一般合伙人。 (一)晋升终身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所持续执业或工作(可计入担当法律秘书、律师助理等期限)满十年(除本协议另有商定的外,2022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执业的律师自2022年1月1日起算); 2、成为出资合伙人满五年或者治理合伙人满八年,既是出资合伙人又是治理合伙人的
15、,符合其中任一条件即可; 3、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无违法犯罪记录; 4、除退休外,在本所专职执业或工作。 4、向合伙人会议申请成为终身合伙人。 对律师事务全部特别奉献,包括不限于承办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案件,为律师事务所创收作出突出奉献,为律师事务所声誉带来重大荣誉的律师不受上述(一)项1、2条件限制,合伙人会议可以邀请其晋升成为本所终身合伙人。 (三)除本协议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合伙人会议无权打算终身合伙人退伙。但是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宣告终身合伙人身份丢失,律师事务所无需补偿,本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 1、转入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 2、有损害律师行业或本所声誉、名誉,
16、或者给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损害的行为; 3、因违法犯罪或者其他缘由丢失律师执业资格(撤消律师执照),退休除外; 4、本人申请放弃终身合伙人身份; 5、其他应当按丢失终身合伙人身份的情形。 终身合伙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转让、赠与。终身合伙人死亡,其全部份额比照退伙方式交由继承权人或者指定遗赠人享有,一次性支付。 (四)已晋升为终身合伙人的律师在退出出资合伙或者不担当、不相宜担当治理合伙人时,不阻碍连续担当并享有终身合伙人的权利。 (五)终身合伙人享有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份额与利益安排,其所占份额与安排方式在本协议签订满十年时,由当时的合伙人会议依据终身合伙律师的执业年限、创收状况以及其他奉献作出具体规
17、定,并修订本协议。 终身合伙人不负有出资义务。但同时是本所出资合伙人除外。 (六)终身合伙人载入司法行政治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六条 出资合伙人 出资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为本所出资的合伙人。出资合伙人可以依照本协议选择一般合伙与有限合伙。 (一)除本协议首次签署之出资合伙人外,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连续在本所执业三年以上; 3、担当出资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顿执业以上的行政惩罚; 4、成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治理制度; 5、成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6、本人申请并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二)律师符合本条(一)项条件,申
18、请出资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同意入伙,但是新入伙律师的出资额度不应当低于当时律师事务所共有资产时价的1%,不高于原有合伙人最低出资人的持股比例。 新增出资合伙人,应当由原出资合伙人根据持股比例,由最高持股人以转让股权方式进展,直到全体合伙人持股比例持平。本协议另有商定的除外。 由于律师事务所进展需要,经合伙人会议打算的增资扩股,可不受本条(一)2项及(二)项一款二款的限制。 (三)出资合伙人的权益 1、依照本协议商定的方式享有本所资产权; 2、依照本协议享有出资合伙人安排红利; 3、新入伙律师(包括本协议首次签署的新入伙律师)在入伙后前三年,可选择有限合伙。选择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期间以
19、出资为限担当本所债务。但是入伙律师放弃有限出资合伙的除外。 4、出资合伙人除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以向本所原出资合伙人或符合入伙条件的执业律师转让出资外,但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转让在本所的出资。 5、出资合伙出资到位或者受让后,事务所应当出资持股证明书,出资合伙人转让股份应当变更出资持股证明书,退回还证明。 有限合伙人不载入司法行政治理机关合伙人名录。 第七条 治理合伙人 治理合伙人是在本所执业并参加本所治理事务的有期限的有限责任合伙人。治理合伙人的劳务出资自受邀成为治理合伙人始,至离职之日止。 (一)治理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在本所执业的律师; 2、擅长学习,有本所
20、治理岗位所需要的学问或特长; 2、担当治理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除名或停顿执业以上的行政惩罚; 4、成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治理制度; 5、成认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6、具备思维活泼、有积极进取的精神及承受挑战的性格; 7、为人诚恳、正直,性格开朗、责任心强,擅长与人沟通; 8、有肯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力量,能担当和突破工作压力,是很好的时间治理者和自我任务驱动者。 (二)治理合伙人由事务所主任或者治理委员会向合伙人会议推举,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邀请入伙。 治理合伙人由执业律师兼任,除依据本协议商定享有分红权利和执业收益外,不领薪资。但是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专职从事治理工作的治理合伙人除外。 本所出
21、资合伙人、终身合伙人符合治理合伙人条件的,可以受邀成为治理合伙人。 (三)治理合伙人应当遵守本所各项制度,并保证: 1、勤勉尽职,公正、全面履行职责; 2、非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与本所交易或者订立商业合同;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所财产; 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包括不限于损害公共案源、公共财产的治理秩序; 5、不得挪用本所资金或者将本所财产借贷给他人; 6、保守本所商业隐秘,治理合伙人辞去治理合伙人职务后,仍旧应当保守本所商业隐秘至被保守的隐秘成为公开信息。 (四)治理合伙人的权益与豁免 1、依照本协议享有治理合伙人的安排红利; 2、不负有出资义务,不担当本所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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