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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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治理方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完善农村居民建房效劳治理体系提升民居特色风貌的假设干意见县委202344 号文件精神, 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资源治理,进一步优化城乡布局,有序推动农村 居民以下称村民集聚建房,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秀丽乡村大花园,依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治理方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67 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布局建设秀丽乡村推动农民集聚建房的意见衢政发202314 号,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范围:全县行政区域除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 “城郊村”“园中村”外的村民建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为:龙洲街道辖区内的西门、北门、桥头、驿前
2、、方门街、兰石、柳村,东华街道辖区内的桥下、桥蔬、鸡鸣、小高山等 11 个行政村;城市规划区内的“城郊村”为:东华街道辖区内的十里铺、唐尧、湖底叶、建、横路祝、高仙塘、下杨、童家、项家、槐王、张王,龙洲街道辖区内的曹家、白坂、山底、后厅,詹家镇辖区内的詹家、石亘、前游、浦山,小南海镇辖区内的茶圩里、周红畈、翠光岩、汀塘圩,湖镇镇辖区内的张家埠、范家、杨家等 26 个行政村以城市规划掌握区城郊村布局图为准;城市规划区内的“园中村”为模环乡辖区内的湖塘殿、茶场村、大冶、琚家、凤基坤、白马、虎龙、西元、王北斗,小南海镇辖区内的下章等 10 个行政村以龙游开发区规划图为准。第三条宅基地属农村集体全部,
3、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四条本方法所称村民建房治理是对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建、扩建农村住宅活动的治理。村民建房用地指农村农业家庭户以农村村民名义提出申请,经依法批准,用于建筑住宅的集体全部土地。其次章 规划管控第五条 依据“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治理一张网”的要求,村民建房必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审批。依据龙游县域乡村建设规划2023-2035,将全县自然村庄划分为“集聚村”“掌握村”和“萎缩村”三种类型,实行分类管控。一集聚村:是指现状根底
4、、资源禀赋与建设用地条件较好,区位、交通等外部支撑条件优越,整体具备较强进展和集聚潜力的,规划期 内予以适当增量建设的中心村。集聚村提倡建设公寓式住宅,鼓舞村 民以宅基地换公寓、鼓舞跨村集聚建房。二掌握村:是指现状综合条件和进展潜力尚可,规划期内以存量改造为主,不再增建设用地规模的自然村。原则上以旧房改造提升为主,允许在村庄扩展边界内利用闲置土地“填空补缺”安排建, 以及进展环境提升、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配套设施建设。三萎缩村:是指现状综合条件较差,外部支撑条件改善空间不大, 整体进展潜力较弱的自然村,除不再增建设用地外,还需严控现状 建成区,不准审批建房。第六条乡镇街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
5、代表会议争论通过后报批。完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农房设计”+“农村特色风貌规划”的“5+1”乡村建设规划体系,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明确村庄布局、功能定位、建设边界、开发强度、建设风貌等内容,优化村民建房空间布局。在编制修编村庄规划的同时,对于建设工程较多的村庄和中心村、秀丽宜居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还要全面开展村庄设计和村居设计。农房建设要严格听从村庄规划设计的统一治理,确保规划的严峻性、整体性、统一性和连续性。各乡镇街道应依据不同地貌单元的村庄、不同沿线景观带的村庄以及不同传统风貌的村庄, 组织编制村庄风貌特色掌握规划。加强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风格
6、、颜色、高度、材质引导和管控,规划部 门要做好彰显浙西民居龙游风貌的民居风格设计,为村民供给通用图 集,形成地方特色。农房设计要遵循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要求, 在确保安全性的同时,还要坚持传承创和彰显特色的设计理念,科 学配置功能的空间,探究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浙西民居龙游风貌” 模式。第三章建房条件第七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户,可申请宅基地。一常住人口中具备以下分户条件,确需分户建房的;1. 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其中有一个子女已婚的或年满 35 周岁未婚,可单独分户;2. 分户后父母应随农业户口子女申请建房。二现有住宅人均建筑面积尚未到达规定限额标准65 需要扩建的;三因国家、集体建设,
7、或因危房、灾毁、地质灾难等需要重建、迁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 一不符合村民建房“一户一宅”规定的;二现有家庭人均住房含分户人口建筑面积已到达规定限额标准65 再申请宅基地的;三依全部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建房条件而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四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已有宅基地的;五政府扶养照看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六违法占地或违法建设未处理结案的;七原有住宅被法院裁判用于抵债的;八将宅基地上建筑物出售、抵押、赠与等情形,或者改为经营性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九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已享受
8、农整等安置政策,再申请宅基地的;十所在城镇、村庄列入近期改造工程掌握范围内申请建房的,或者涉及侵占公共空间、影响公共安全或阻碍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重大建设工程推动的;十一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其他规定夫妻双方已有住宅的,离婚后依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放弃住宅的一方原则上 2 年内不得再单独报批建房;再婚且符合建房条件的,按组成家庭报批建房。第四章建房标准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依据浙江省实施方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村民建房标准规定如下:一村民建房实行建设规模掌握,建筑层数掌握在 3 层及以下、檐口高度不高于 10 米,建筑面积以经审批的设计图
9、纸确定,位于山区、滨水等区域农户建房层数适当下降,合理掌握建房体量,农房二、三层的建筑面积相对首层适当缩进,农房外立面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严禁建、改建住房建设附属用房。二大户5 人以上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40 ,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360 ,如人均建筑面积缺乏 65 的,可按人均不超过 65 的标准审批;三中户3-4 人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20 ,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300 ;四小户1-2 人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 100 ,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160 ;五安置小区集聚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按所在小区集聚点 建设规划设计要求统一确定户型面积。六庭院治理村民改建、建房屋原则上不得圈建围墙,
10、确有需要建设围墙的,其庭院面积不得超过农房批准占地面积,围墙列入审批要素一并审批, 严禁圈占农用地建庭院。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的建房人口计算标准,依据家庭常住农业人口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建房人口:一已婚尚未有子女,已领取准生证的,或按打算生育政策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均可增加 1 个建房人口。二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在校学生包括 在读争论生,大、中院校在校生、正在服刑人员,可计入建房人口。三配偶、子女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尚未成家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可增加 1 个建房人口。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允许的其他可计入人员。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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