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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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淌人口安排生育服务和管理,维护流淌人口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安排生育法、国务院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条例和云南省人口与安排生育条例、云南省流淌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淌人口的安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淌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户籍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
2、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 本市流淌人口安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流淌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协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流淌人口的安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协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淌人口的安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安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帮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淌人口安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
3、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彰嘉奖。 举报流淌人口违反安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赐予嘉奖。 其次章 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 (二)建立健全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淌人口安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流淌人口安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将流淌人口安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
4、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 第八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扬、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淌人口安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流淌人口安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流淌人口安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四)指导从事安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流淌人口生殖健康和安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五)对从事安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技术服务规范管理; (六)对非法为流淌人口供应助产服务、施行安排生育手术或者假节育手术、伪造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和进行非医学须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
5、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七)制定详细的流淌人口安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方法,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安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淌人口供应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安排生育技术服务; (九)指导、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 (十)受理对流淌人口违反安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十一)查处流淌人口违反安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流淌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安排生育宣扬教化及基础学问培训; (二)采集流淌人口安排生育信息; (三)查验和督办流淌
6、人口婚育证明; (四)组织供应安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五)办理生育登记; (六)与流淌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淌人口安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淌人口安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刚好反馈流淌人口生育、避孕节育状况; (七)协作上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淌人口违反安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托付对违法多生育的流淌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本市流淌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安排生育宣扬教化; (二)办理流淌人口安排生育证明材料,为离开户籍
7、所在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出具流淌人口婚育证明; (三)与流淌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淌人口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淌人口安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安排生育信息; (四)协作现居住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淌人口违反安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在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淌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居住证申请时,核查其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淌人口婚育证明的,刚好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安排生育工作机构;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安排生育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三)协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安排生育法律、法
8、规和规章的流淌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协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淌人口居住信息报告及安排生育工作; (二)帮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的流淌人口安排生育信息采集; (三)协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淌人口违反安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淌人口安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淌人口营业执照登记申请时,核查其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淌人口婚育证明的,刚好通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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