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公司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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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20*年12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批准,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 公司住所:,邮编: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万元(大写
2、:拾亿元)。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各项管理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3、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第十一条 公司按规定设立党委、纪委及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公司党委、纪委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根据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断加强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整合优化资源,加大资本运营力度,使公司成为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大型国有公司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二章 注册资本、出资额和经营范围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实收资本10亿元,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现金现金现金合计100000100%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的核
4、准内容为准)。第三章 省国资委、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 股东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额获得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额行使表决权;(四)按本章程的规定选派和更换应由股东选派的董事;(五)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六)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八)公司终止或清算时依法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5、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出资;(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的
6、,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二节 省国资委、股东会职权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行使下列职权:(一)按规定批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二)批准下达由股东会研究后上报省国资委的经营目标,组织对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考核及奖惩;(三)委派非职工专职监事,批准职工监事人选;(四)批准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五)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六)审核批准公司章程修改方案;(七)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根据省国资委的意见,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7、董事、监事;(三)审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四)审议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事项;(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审议章程修改方案;(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批准董事会议事规则;(十四)审议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股东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二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8、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9、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第(三)项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10、举的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第二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11、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权总额及占公司股权额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三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12、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五)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 除本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以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
13、第三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四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 事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
14、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五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15、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股东委派的董事在公司兼任高管职务的,其人事关系转入公司,薪酬由公司发放;股东委派的董事不在公司兼任高管职务的,其人事关系不转入公司,薪酬仍由股东单位发放。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
16、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行使权利,不得越权;(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17、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三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第三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
18、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四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该合理期限应根据公平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下结束而定。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19、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四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董事会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公司选派4名;*集团选派1名;*选派1名;*公司选派2名;职工董事1名。各方选派的董事须报经省国资委批准;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省国资委批准。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四)决定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投资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20、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所属分支机构的设置或撤销;(十一)根据省国资委征求*公司意见后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公司的委派,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十二)根据董事长的提名,或总经理征得董事长同意后提名,决定向下属控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和董事长人选、监事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决定向下属控股子公司派出的
21、经营班子成员人选;决定向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经营班子成员人选;(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四)拟订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会批准;(十八)审议批准经营班子提交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十九)审议批准内部审计制度;(二十)法律法规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前述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向股东会提交年度经营责任目标和任期经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报
22、告;(三)向股东会报告重大投融资决定、投资项目情况和对外担保事项;(四)向股东会报告真实、准确、全面的财务和运营情况;(五)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六)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司的贯彻执行;(七)依法接受监事会监督。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设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23、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三节 董事长第五十条 董事长人选由*公司提名,报省国资委批准后,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其他各项制度,协调董事会的运作;(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在重大决策、参加对外活动等方面代表公司;(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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