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财务管理问题账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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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最新管理制度大全企业最新管理制度大全六、问题账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问题账款”,争取时效,维护本公司与营业人员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题账款”,系指本公司营业人员于销货过程中所发生被骗、被倒账、收回票据无法如期兑现或部分货款未能如期收回等情况的案件。第三条 因销货而发生的应收账款,自发票开立的日起,逾两个月尚未收回,亦未公司规定办理销货退回者,视同“问题账款”。但情况特殊经呈报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第四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该单位应于二日内,据实填妥“问题账款报告书”,并检附有关证据、资料等,依序呈请单位主管查证并签注意见后,转请法务室协助处理。第五条 前
2、条报告书上的基本资料栏,由单位会计员填写,经过情况、处理意见及附件明细等栏,由营业人员填写。第六条 法务室应于收到报告书后二日内,与经办人及单位主管会商,了解情况后拟订处理办法,呈请总经理批示,并即协助经办人处理。第七条 经指示后的报告书,法务室应即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如为尚未开立发票的“问题账款”,则应另复印一份通知财务部备案。第八条 经办人填写报告书,应注意:(一)务必亲自据实填写,不得遗漏。(二)发生原因栏如勾填“其他”时,应在括弧内简略注明原因。(三)经过情况栏应从与客户接洽时,依时间的先后,逐一载明至填报日期止的所有经过情况。本栏空白若不敷填写,可另加白纸填写。(四)处理意见栏乃
3、供经办人自己拟具赔偿意见之用,如有需公司协助者,亦请在本栏内填明。第九条 报告书未依前条规定填写者,法务室可退回经办人,请其于收到原报告书二天内重新填写提出。第十条 “问题账款”发生后,经办人未依规定期限提出报告书,请求协助处理者,法务室可不予受理。逾15天仍未提出者,该“问题账款”应由经办人负全额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会计员未主动填写报告书的基本资料,或单位主管疏于督促经办人于规定期限内填妥并提出报告书,致经办人应负全额赔偿责任时,该单位主管或会计员应连带受行政处分。第十二条 “问题账款”处理期间,经办人及其单位主管应与法务室充分合作,必要时,法务室得借阅有关单位的账册、资料,并可请求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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