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营销心得体会总结航空工作的体会(七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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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航空营销心得体会总结航空工作的体会(七篇)描写航空营销心得体会总结一 标记 包装及量 保险货物工程 保险金额(表格呈现) 总 保 险 金 额:_ 保费_费率_ 装 载 工 具_ 开 航 日 期_自_ 至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马上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保 险 公 司 赔 款 偿 付 地 点 出 单 公 司 地 址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大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其次条 以下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殊商定
2、,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宝贵财物。 第三条 以下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以下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商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患病搁浅、触礁、漂浮、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裂、弯曲、凹瘪、折
3、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裂开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患病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难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斗、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头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货
4、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终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如收货人未准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
5、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答复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承受并帮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展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需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保险
6、货物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悉后,应快速实行合理的施救和爱护措施并马上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需供应以下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抢救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依据保险责任范围,快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
7、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依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爱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假如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商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
8、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恳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患病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从得悉保险货物患病损失的次日起,假如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供应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次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 )项方法处理:(1)提交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其次十一条 凡经大路与其他运输方
9、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其次十二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商定均采纳书面形式。 甲方:_ 乙方:_ 地址:_ 地址:_ 电话:_ 电话:_ 传真:_ 传真:_ 描写航空营销心得体会总结二 航空运输合同 托运人(姓名)与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协商空运)(货物名称)到(到达地名),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托运人于月日起需用型飞机架次运送(货物名称),其航程如下: 月日自至,停留日; 月日自至,停留日; 运输费用总计人民币元。 其次条?依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使用的载量为公斤
10、(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它特别缘由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吨位。 第四条?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缘由外,应依期飞行。 第五条?托运人签订本合同后要求取消飞机班次,应交付退机费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费用,应由托运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第六条?托运方负责所运货物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物损毁,由托运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运输货物的_费由承运方负担。货物因承运方问题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赔偿。 第八条?在执行合同的飞行途中,托运人如要求停留,应按规定收取留机费。 第九条?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应由
11、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凡涉及航空运输规章规定的问题,按运输规章办理。 托运人:?承运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年月日订 描写航空营销心得体会总结三 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损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其次条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与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
12、间内,被保险人患病意外损害,本公司依以下商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缘由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依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完毕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状况进展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工程属于同
13、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工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患病意外损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宅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有意杀害、
14、损害; 二、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有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战斗、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商定的航班班机患病意外损害; 八、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患病意外损害。 第五条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商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连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
15、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挨次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根据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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