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立法基础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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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程序立法基础分析 一、经济因素的根底分析 (一)市场经济主体对私权利爱护的追求 市场经济体制根本确立后,政府努力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引入市场的鼓励和竞争机制,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进展,这一切使我国经济得以腾飞,并一跃成为世界其次大经济体。但不行无视的一个现象是,虽然我们破除了高度集中的规划经济体制,却没有转变僵化的政治体制。“我国过去的30年的法治建立对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进展产生的滞后性和被动性和在确保社会稳定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焦虑症和恐慌症,都应归结于对程序法制建立的无视与轻视。”2(p13)由于程序的缺位,办事缺乏监视和规章,一些行政主体在利益的诱惑之下设置各种阻碍压制市场经济进展
2、,造成了行政审批难、行政许可难、行政惩罚滥、行政效率低、行政复议流于形式等现象。特殊是在征收、拆迁等领域存在的问题非常严峻。政府假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强制征收群众合法财产,公民的私权利受到了极大侵害,尤其是财产权的安全系数不高。这与市场经济追求的自由主义和宽松的进展环境背道而驰。随着政府深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政府的职能由过去无所不能、无所不作的微观治理转变为宏观调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市场主体有了自主独立性,他们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已非常清楚并日益提高。”3尤其是近年来,立法及司法机关出台了一系列爱护市场主体权益的法律、解释,为爱护市场主体的权利供应了法治保障。因此,“提高政府干预经济的透亮度
3、,增加对政府的信任感,保障国民的经济民主权力和自由,”4需要注入新的理念,制定适合经济进展、规制行政权力的行政程序法。 (二)经济进展对效率的要求 效率是当今社会特殊是市场经济所追求的根本价值之一。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在于满意生存和进展的物质需要,必定以能够最好地实现这种满意的高效率为价值取向。特殊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有限的资源流向那些为社会所需要、能够产生最大效益的生产领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顺应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求,激发人们的制造性。作为经济主体,市场需要获得最快捷的信息和便利的行政效劳,而政府作为市场的效劳者,也必需把效率和效益作为自身所追求的根本价值。作为行政法上的外部表
4、现形式的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行政机关还是被治理者,都呈现出了极大的主动性,就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而论,应当是主动的、积极的。”5(p101)这就要求政府本身的行政行为必需高效率。政府行政行为的高效率取决于政府治理体制本身的制度化、科学化以及政府官员的行政素养,取决于如何运用行政权力促使行政主体依照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而行政程序对规制政府具有不行替代的作用。 二、政治与法律因素的根底分析 (一)法治社会中的权力和权利 我国在现代化建立中面临着经济构造的调整进展、政治的高度民主化、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等多重困难任务,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法治。法治作为世界各国普遍选择的治国方略并非无懈可
5、击,但它确实是最适合现代社会形态的治国方式。行政权力对个人具有支配性、强权性,强大的行政权是否依法行使是衡量一国法治水平的关键。对公权力而言,要通过法治的授予并限制才能实现公正。西方思想家及当代中国的理论界已经对此作了较为充分的阐述。“近代以来,随着民主、自由、人权、公平等观念的传播,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等思想深入人心,权力来自人民、取得于人民成为权力取得的主要形态。”6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法律的引进和我国法律自身的进展使得“法无授权即制止”、“法无规定即自由”的权力与权利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二)程序参加意识 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公务员的数量为6894万人
6、,年均增长15万人,假如包括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的884万人的话,我国目前公务员总数约为778万人。一方面是众多的行政人员,另一方面是公权力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大事激增,行政权力的膨胀与人民权利的萎缩形成鲜亮的比照。究其缘由,是公民没有有效地参加治理,没有通过程序参加监视。从程序的优越性来看,事先参加明显优越于事后参加,预防性参加明显优越于追惩性参加。假如用现代行政法治精神合作、协商、民主的方式代替目前的行政机关那种命令听从的权力运行模式,必将使目前的政府法治建立迈上坚实的台阶。正如章剑生教授所言,一个国家不推行程序,不供应平台,那么,以暴力压迫对方承受意见便成了必定。“程序不透
7、亮的国家之所以每天讲稳定、讲和谐,只是为了掩盖内部的不稳定、不和谐而已。程序公正的国家通过吸纳公众参加来疏导民众怨气,而程序不公的国家却利用堵塞的掌握器求得临时的外表的和谐。”7最终却是有程序的国家在吵吵闹闹的动态中保持稳定和长期,而外表看似稳定的缺乏法律程序的国家却在静态中轰然倒台。行政程序法可以通过建立起正值程序制度,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进展标准和监视,在行政实体法和司法审查之外建立新的行政权力标准机制,从而保障人民的权利,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三)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实践 2023年4月17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正式对外公布。此地方政府规章的出台,打破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多年寂静的局面。
8、“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可谓近年来日益增长的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集大成者,是地方行政程序立法进展到肯定时期的产物。”8(p225)随着行政程序立法进程的推动,广西、福建的地方人大也分别制定了地方性的统一行政执法程序规章,即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之后,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四川等省以及石家庄、乌鲁木齐、济南、宜春、南昌、延安、新余等市也纷纷制定了本地的行政程序条例、规定等。“截止到2023年1月,我国共计公布地方性政府信息公开立法40余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走的正是先地方、后中心的立法路径。”9令人欣慰的是,由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带动效应,越来越
9、多的地方政府制定了地方行政程序规章、文件,并且在行政程序的某些规定上有了肯定的突破。目前,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已经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惩罚法、立法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重要法律,对标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地方在行政程序立法方面的各种创新尝试和国家统一制定的单行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为国家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积存了珍贵的实践阅历,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根底,有效地推动了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进程。 (四)程序在行政法中的地位趋于明确 行政法的正式渊源一般是指正式的行政法律文件。我国的行政法的正式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10、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其他能够规制行政权的正式规章。之所以说程序在行政法渊源中的倾向性明显,主要是基于以下缘由:一是从制定程序来说,正式的法律渊源的制定和修改程序都比拟严格,需要经过严密、繁琐的程序,其本身就是程序的生动表达;二是正式的法律渊源都是由相对稳定的行为规章构成,其硬性特色又表现了其显著的程序属性;三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一般都确定了行动的详细过程,有时由很多环节构成,这些环节和行为序列就是法律程序规章的构成要件。”10作为实体性法律标准的行政法渊源中包含着如此众多的行政性规章,足以说明程序在行政法中的重要性。但实体和程序的穿插杂糅,使得程序的进展受到限制。因此,有必要将程序从实体中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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