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知识产权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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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 1 作品再版时未通知著作权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李教授自己编写一本社会主义经济学论要教材,1985 年由教育出版社出版,由于这几年经济发展很快,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从承包制到部分股份制,从有计划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容也不断变化,李教授随着形势的变化,对原作进行了一半的修改以便再版时适应新的需要。可最近教育出版社在出版合同有效期间内再版了此书,却没有通知李教授,于是李起诉教育出版社侵犯了他的修改权。试问教育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犯修改权吗?著作权法第 10 条规定:著作权人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第 31 条第3 款规定:图书出
2、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修改权是作者的权利。本案中出版社虽然没有直接阻止作者进行修改,但却妨碍了作者进行修改。著作权法第 31 条规定的“通知”作用之一就是给作者一个修改作品的机会,作者如要修改作品,出版社就不得拒绝,这是出版社的义务。更何况李教授已经做好了修改准备。所以,教育出版社妨碍了李教授的修改权,应按著作权法承担民事责任。案例 2 时事新闻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吗?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时代,每天都有大量的时事新闻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报道出来,那么,这些时事是否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呢?答:时事新闻理论上不受著作权保护 引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时事新
3、闻定义为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时事新闻。时事新闻之所以不受保护,是基于著作权理论中的“唯一表达”标准,时事新闻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最低创造性”标准。即其他记者或报刊表达同一新闻事实时,也只能以同样的方式表达,从这个立法精神来看,节目预告即使不属于时事新闻类,也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是,近年来,随着传媒产业化的发展,媒体间的新闻竞争日益激烈,新闻报道已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加工、价值判断,其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因此,最高院出台的关
4、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案例 3 假冒名人之作是否侵犯了署名权?我国著名女作家王某出版了十几本诗和散文集,最近她回母校看望老师,有很多喜欢她作品的女学生拿着署着她名字的书请她签名留念,结果这位女作家发现有些书中的作品根本不是她创作物,更令人气愤的是,她发现好几本书中的作品从写作规律、个性、风格来分析,分明是男士之作。于是这位作家向人民法院投诉,要求出版社寻找真正作者并追究其侵犯著作权的责任。试问作品的真正作者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权吗?答:没有侵
5、犯王某的署名权。署名权,也称作者身份权、艺术创作作者身份权、尊重作者权,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个人认为,在非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只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而不能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因为署名权是决定公开作品与作者身份的权利,没有作品,就没有署名权,因而,就不存在侵犯谁的署名权的问题。就中国而言,仅认定侵害姓名权,对作者尤其是名作家的权利保护力度显然是不够,因为假冒署名,有时对他人名誉或声望,如在冒充作家发表劣质作品时,不但损害其人格,损害其作品的市场价值,而且会直接损害购买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文化市场,这些都是现有姓名权、名誉权的有关规定难以救
6、济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辑的伯尼尔公约指南,认为确认作者身份权中包括了禁止假冒他人在非作者的作品上署上作者姓名的权利。这确实可给我们以启示:在非作者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就是意图通过混淆作者的身份,并以此获得利益。这种行为可能造成多种损害后果,一是侵犯他人的姓名权;二是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三是误导了作品的读者;四是扰乱了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因此,在我们今后的立法上可以考虑引入相关法律概念,来更好的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案例 4 著作权是否可以成为夫妻共有财产?教授李某经过多年实验和科学研究,写出了一本专着,在专着发表前,其妻提出与其离婚,并以对丈夫的科研成果付出很大代价为由,提出在专着出版后享有一部
7、分著作权,特别是获得报酬权,李某之妻的要求合理吗?答:个人认为李某之妻的要求不合理。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否可以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要应根据期待权(期待利益)与既得权(既得利益)的理论及有关法律来解决。可以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本案中,因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所以作者的配偶无权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益。同时,因为离婚前该专著并没有发表,所以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李某之妻无权享
8、有一部分的稿酬。案例5 翻译外国作品,署自己的姓名,是否属于抄袭行为?王某在某全国性杂志上发表一篇短篇小说,并获得了全国短篇小说一等奖,几年后,有人在一本外国杂志上看到同样的小说,才知道他的小说是由外语翻译过来的作品,而王某在小说上署了自己的姓名,也没有注明是翻译作品。访问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答:该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991 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翻译,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翻译产生的作品是一种新作品。2001 年著作权法将翻译吸收在翻译权中,规定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自行翻译或许可他人翻译成其
9、他语言文字、符号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之一。王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翻译作品,并且没有署上原著作权人的姓名,也没有注明是翻译作品。已经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案例 6 合作者之一死亡,著作财产权是否归其它合作者享有?周某生前与石某创作一部生物遗传学,并与春阳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石某认为这部著作是他和周某合作作品,著作权应由他俩共同享有,现在周某去世,著作权就应该由其一人享有了。于是,他独得了出书的稿酬。周某的子女得知后,起诉石某侵犯了他们作为周某的继承人所应享有的著作权。请问,周某的子女的起诉理由合理吗?答:合理。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
10、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周某的继承人是可以继承相关全权利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周某去世后,其子女提出继承其著作权权利,石某不能拿独享该书的稿酬,周某子女的起诉是合理的。案例 7 编辑作品中,撰稿人单独使用自己编写的部分,是否侵犯编辑人的著作权?金某主持编辑了一本 中国古代笑话集 由某出版社出版发生。该书共编入古代笑话 500 多则,其中,钱某提供编写了 200
11、 多则。后来钱某把自己编写提供的 200 多则笑话加上近来编写的 100 多则重新组织编写了一本笑话大王交由另一出版社出版。金某看到后投诉钱某,认为钱某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试问钱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吗?答:不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 14 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独创原作品的著作权。第 2 项规定: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本案中中国古代笑话集是由金某主持编写的,属编辑作品,著作权由编辑人金某享有,但他只对整本书享有著作权,而书中可以单独使用的笑话的著作权则可以由某作者单独行使,金某无权干涉。钱某编的笑话大王中虽然有一部分是中国古代笑话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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