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人资员工培训管理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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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 店 管 理 人 资 员 工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员 工 培 训 管 理 制 度 1.1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提 高 员 工 的 综 合 素 质,适 应 酒 店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形 成 充 足 的 人 力 资 源 储 备,为 酒 店 人 力 资 源 极 略 规 划 与 发 展 提 供 有 力 的 支 持,特 制 定 本 制 度。第 二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酒 店 所 有 员 工;1.2 培 训 目 标、战 略、内 容、师 资 与 组 织 者 第 三 条 培 训 的 目 标 是 通 过 培 训 不 断 提 高 员 工 的 知 识 水 平、工 作 能 力 和 能 动
2、性,把 因 员 工 知 识、能 力 不 足 和 态 度 不 积 极 而 产 生 的 人 力 成 本 的 浪 费 控 制 在 最 小 限 度,使 员 工 达 到 自 我 实 现 的 目 标。为 企 业 提 供 合 格 的 管 理 人 员、技 术 人 员、业 务 人 员 和 作 业 人 员,最 终 实 现 全 员 持 证 上 岗。酒 店 培 训 故 略 是 全 员 参 与,终 生 培 训,酒 店 的 培 训 制 度 与 员 工 的 取 业 生 涯 设 计 相 结 合,促 进 酒 店 与 个 人 的 共 同 发 展。培 训 方 针 是 自 我 培 训 与 传 授 培 训 相 结 合;岗 位 培 训
3、与 专 业 培 训 相 结 合。第 四 条 酒 店 对 员 工 的 培 训 应 该 遵 循 系 统 性 原 则、主 动 性 原 则、三 个 面 向 原 则 和 多 样 性 原 M 及 效 益 性 原 则:(1)系 统 性 原 则:员 工 培 训 是 一 个 全 员 性 的、全 方 位 的、贯 穿 员 工 取 业 生 涯 始 终 的 系 毓 性 工 程。(2)主 动 性 原 则:限 调 员 工 参 与 和 耳 动,发 挥 员 工 的 主 动 性。(3)三 个 面 向 原 则:员 工 培 训 要 基 于 酒 店 经 营 他 略 的 基 础,面 向 企 业、面 向 市 场、面 向 时 代。(4)多
4、样 性 原 则:员 工 培 训 要 充 分 考 虑 受 训 对 象 的 层 次、类 型,考 虑 培训 内 容 和 形 式 的 多 样 性。(5)效 益 性 原 则:员 工 培 训 是 酒 店 人、财、物 投 入 的 过 程,是 价 值 增 值 的 过 程,培 训 应 孩 有 产 出 和 回 报,应 该 有 助 于 提 升 酒 店 的 整 体 绩 效。第 五 条 培 训 种 类:酒 店 员 工 的 培 训 体 系 由 两 部 分 组 成,即 内 部 培 训 和 外 部 培 训。内 那 培 训 指 由 酒 店 组 织 师 资 力 量,在 酒 店 内 部 进 行 的 培 训,外 部 培 训 指 经
5、酒 店 同 意,员 工 在 酒 店 外 部 参 加 的 的 各 种 培 训。内 部 培 训 包 括:(1)新 员 工 职 业 岗 前 培 训 计 划;内 容 包 括:新 员 工 通)训 练、部 门 内 工 作 引 导 和 部 n 间 交 叉 引 导;(2)岗 位 取 责 及 流 程 培 训 计 划;包 括 员 工 所 在 岗 位 的 取 责、权 力 培 训,业 务 及 管 理 流 程 关 系 培 训,岗 位 工 作 关 系 培 训 等。(3)岗 位 业 务 技 能 培 训 计 划;包 括 员 工 所 在 岗 位 开 展 工 作 所 需 的 业 务 知 识 及 技 能 的 培 训,如 销 售 部
6、 的 市 场 维 护、销 售 技 6、商 务 礼 仪 等 方 面 的 技 能 培 训。外 那 培 训 主 要 包 括 酒 店 出 资 组 织 员 工 参 加 的 各 种 社 会 培 训、会 议、研 时 会 及 厂 方 举 办 的 各 种 会 议 和 培 训 等:管 理 技 能 培 训,即 针 对 酒 店 的 高 层、中 层、基 层 管 理 者 开 展 的 管 理 类 的 知 识 与 技 能 培 训,例 如 企 业 管 理、市 场 营 箱、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培 训;专 业 技 能 培 训,即 与 岗 位 有 关 的、酒 店 目 前 在 内 部 培 训 中 尚 未 包 括 的
7、 专 业 知 识 及 技 能 的 培 训;外 部 培 训 原 则 上 以 各 部 门 主 管、经 理 级 以 上 酒 店 骨 干 员 工 为 主,且 须 在 酒 店 工 作 满 一 年;第 六 条 酒 店 可 使 用 的 培 训 师 资 包 括 酒 店 内 部 师 资 和 酒 店 外 部 师 资 两 类。酒 店 内 部 培 训 师 资 包 括 董 事 长、总 经 理、综 合 办 公 室 人 员、部 门 经 理 以 及 其 他 有 一 定 专 长、具 备 一 定 讲 解 能 力 的 员 工;酒 店 外 部 培 训 师 资,指 酒 店 从 外 部 专 业 酒 店聘 请 的 可 担 任 特 定 内
8、容 讲 解 的 专 业 讲 师。第 七 条 酒 店 整 体 培 训 活 动 由 综 合 办 公 室 负 责 统 筹 规 划、组 织 胡 调、具 体 实 施 和 控 制,其 他 部 门 负 责 人 配 合 综 合 办 公 室 进 行 培 训 的 实 施、控 制 及 异 常 情 况 的 追 踪。1.3培 调 计 划 的 制 定 第 八 条 大 力 资 源 规 划 是 综 合 办 公 室 进 行 培 训 工 作 的 重 要 依 据,培 训 计 划 原 则 上 要 充 分 结 合 酒 店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进 行 制 定,内 部 培 训 计 划、外 部 培 训 计 划 均 由 综 合 办 公 室
9、 制 定。第 九 条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的 编 制 流 程 包 括 以 下 步 骤:(1)综 合 办 公 室 发 放 培 训 内 部 培 训 需 求 调 查 表 到 酒 店 各 部 门;(2)各 部 门 员 工 提 出 培 训 需 求 并 由 部 门 经 理 签 署 培 illl意 见;(3)综 合 办 公 室 结 合 酒 店 年 度 经 营 计 划、年 度 人 力 资 源 规 划 方 案 以 及 各 部 门 所 提 交 的 培 训 需 求 表 以 及 编 制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方 案 草 案;(4)总 经 理 审 核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方 案 草 案 提 出 示 审 核 意
10、 见 并 签 字 批 准;(5)综 合 办 公 室 形 成 正 式 的 年 度 培 训 计 划;第 十 条 培 训 计 划 的 制 定 时 期。(1)年 度 培 训 计 划 的 制 定 时 期:综 合 办 公 室 应 在 每 年 1 2月 的 第 一 个 礼 拜 内 向 各 部 门 发 放 内 部 培 训 需 求 调 查 表、外 部 培 训 需 求 调 查 表,各 部 门 在 1 2 月 1 5 日 之 前 招 本 部 门 培 训 需 求 提 交 综 合 办 公 室。综 合 办 公 室 汇 总 各 部 门 培 训 需 求,据 此 在 1 2月 2 5 日 之 前 制 定 酒 店 年 度 培 训
11、 计 划 方 案 草 案 并 报 送 经 营 决 策 会 议 审 批,1 2月 30日 之 前 形 成 正 式 的 酒 店 年 度 培 训 计 划。(2)季 度 培 训 计 划 的 制 定 时 期:综 合 办 公 室 应 在 上 季 度 最 后 一 个 月 5日 之 前 向 各 部 门 发 放 内、外 部 培 训 需 求 调 查 表,各 部 门 对 在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中 列 明 的 部 分 予 以 确 认 并 在 收 到 培 训 需 求 调 查 表 后 起 10 H内 将 本 部 门 培 训 需 求 提 交 综 合 办 公 室。综 合 办 公 室 注 总 各 部 门 培 训 需 求,
12、据 此 在 本 月 2 5日 之 前 制 定 酒 店 季 度 内 部 培 训 计 划 和 季 度 外 部 培 训 计 划 报 送 总 经 理 审 批。第 十 一 条 培 训 计 划 的 组 成 部 分:(1)培 训 目 标(2)培 训 内 容(3)培 训 的 组 织 者(4)培 训 对 象(5)培 训 时 间(6)培 训 地 点(7)培 训 方 式(8)培 训 预 算 第 十 二 条 计 划 外 培 训 需 求 由 受 训 部 门 提 出 培 训 需 求,报 总 经 理 审 核、审 批 后 按 计 划 内 培 训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执 行。1.4内 部 培 训 第 十 三 条 内 部 培
13、 训 计 划 包 括 新 员 工 职 业 岗 前 培 训 计 划、岗 位 取 责 及 流 程)训 计 划、岗 位 业 务 技 能 培 训 计 划。第 十 四 条 新 员 工 取 业 岗 前 培 训 一 殷 规 定 详 见 新 员 工 取 业 岗 前 培 训 管 理 亦 法:第 十 五 条 岗 位 取 责 及 流 程 培 训 相 关 规 定:(1)岗 位 职 责 及 流 程 培 训 的 对 象 为 新 人 取 的 员 工、岗 位 调 整 的 员 工 及 其 他 需 要 培 训 的 员 工,旨 在 使 员 工 明 确 岗 位 取 责 和 本 岗 位 所 处 的 流 程 环 节。新 人 取 的 员
14、工、岗 位 调 整 的 员 工 必 须 参 加 本 项 培 训。(2)每 季 度 综 合 办 公 室 根 据 岗 位 所 在 部 I,提 出 的 岗 位 职 责 及 流 程 培 训 需 求 制 定 累 计 不 少 于 小 时 的 培 训 计 划。(3)岗 位 取 责 及 流 程 培 训 应 在 员 工 到 岗 后 一 个 月 内 进 行,若 到 岗 员 工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无 法 在 规 定 日 期 内 参 加 培 训,应 由 该 员 工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向 综 合 办 公 室 说 明 情 况,确 定 新 员 工 可 参 加 培 训 的 时 间。(4)岗 位 取 责 及 流
15、 程 培 训 由 综 合 办 公 室 督 促 各 部 门 经 理 组 织 师 资 力 量。第 十 大 条 岗 位 业 务 技 能 培 训 相 关 规 定:(1)岗 位 业 务 技 能 培 训 的 组 织 者 为 综 合 办 公 室,实 施 者 为 酒 店 各 部 门 的 负 责 人,培 训 对 象 为 需 要 提 高 业 务 技 能 的 员 工,本 项 培 训 旨 在 提 高 酒 店 员 工 的 业 务 知 识 和 技 能。(2)每 季 度 综 合 办 公 室 根 据 岗 位 所 在 部 门 提 出 的 岗 位 业 务 技 能 培 训 需 求 制 定 累 计 不 少 于 小 时 的 培 训 计
16、 划。(3)岗 位 业 务 技 能 培 训 应 在 员 工 提 出 技 能 培 训 需 求 后 一 个 月 内 进 行,若 员 工 由 于 工 作 原 因 无 法 在 规 定 日 期 内 参 加 培 训,应 由 该 员 工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向 综 合 办 公 室 说 明 情 况,确 定 员 工 可 参 加 培 训 的 时 I B lo(4)岗 位 业 务 技 能 培 训 由 综 合 办 公 室 督 促 各 部 门 经 理 组 织 邮 资 力 量。1.5外 部 培 训 第 十 七 条 由 综 合 办 公 室 主 导 员 工 参 加 外 部 培 训,受 训 员 工 直 接 上 级 电
17、妥 善进 行 工 作 安 排 并 报 综 合 办 公 室 备 案;第 十 八 条 员 工 参 加 的 外 部 培 训,参 加 时 间 在 3 0天 以 上 或 个 人 培 训 费 用 支 出 在 500元 以 上 的 各 类 培 训 时,员 工 须 与 酒 店 签 订 培 训 合 同。外 部 培 训 胡 议 中 应 明 示 夕 卜 部 培 训 应 达 到 的 目 的、要 求、成 果、费 用 承 担 以 及 各 种 违 约 责 任 等 内 容。参 加 酒 店 举 办 的 各 类 培 训 后,受 训 人 员 根 据 签 定 的 培 训 合 同 必 须 继 续 在 酒 店 至 少 服 务 完 规 定
18、 的 年 限。在 服 务 年 限 内 如 要 离 开,须 对 酒 店 所 支 付 的 培 训 费 用(报 名 费、课 程 费、食 宿 费、交 通 费)进 行 板 服 务 年 限 进 行 赔 偿 1.6 培 训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培 训 考 勤 规 定:(1)学 员 应 按 时 参 加 培 训,如 有 事 不 能 参 加 者,应 提 出 推 迟 培 训 申 请,由 直 接 上 级 审 批 后 报 综 合 办 公 室。(2)培 训 期 间,受 训 员 工 应 严 格 执 行 酒 店 考 勤 制 度,无 故 不 参 加 培 训 或 缺 课 者,板 r 工 对 待。第 二 十 条 培 训 档 案
19、 管 理:(1)综 合 办 公 室 负 责 将 全 体 员 工 所 有 参 加 培 训 的 名 称、表 现 及 成 绩 等 内 容,记 录 汇 总 成 员 工 培 训 档 案。(2)员 工 培 训 档 案 由 综 合 办 公 室 保 管,允 许 培 训 员 工 本 人 及 其 上 级 领 导 查 悦 I,对 其 余 人 员 保 密。第 二 十 一 条 参 加 培 训 的 人 员 的 交 通 费、食 宿 费,酒 店 板 照 酒 店 员 工 出 差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标 准 报 箱 1.7 新 员 工 取 业 岗 前 教 育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节 适 用 范 圉本 办 法
20、适 用 于 吉 林 万 华 酒 店(以 下 简 称 酒 店)全 体 新 员 工。第 二 节 目 的 与 内 容 第 一 条 每 位 新 员 工 均 须 参 加 酒 店 举 办 的 新 员 工 培 训,接 受 酒 店 系 统 化 的 通 识 训 练 和 部 门 基 本 技 能 训 练,从 而 对 酒 店 运 作 有 整 体 的 观 感,适 应 酒 店 文 化 和 价 值 观,了 解 本 部 门 取 责,工 作 程 序 及 工 作 方 法,尽 快 适 应 工 作 环 境 以 提 高 工 作 绩 效。第 二 条 培 训 内 容 为 新 员 工 通 识 训 练、部 门 内 工 作 引 导 和 部 门
21、间 交 叉 引 导。第 三 节 注 意 事 项 第 一 条 员 工 取 前 教 育 是 该 名 员 工 的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综 合 办 公 室 的 共 同 责 任,最 迟 不 应 超 过 报 到 后 一 个 月 内 执 行。第 二 条 凡 酒 店 正 式 报 到 的 员 工 在 试 用 期 内 未 参 加 新 员 工 取 前 教 育,不 得 转 为 正 式 员 工。第 三 条 参 加 职 前 教 育 的 员 工 在 培 训 期 间 如 遇 临 时 状 况 需 请 假 者,请 按 员 工 考 勤 管 理 规 定 执 行。并 在 试 用 期 内 补 修 请 假 之 课 程,否 则,不 得
22、转 为 正 式 员 工。第 四 条 未 参 加 新 员 工 取 前 教 育 的 员 工,不 得 参 加 进 阶 的 其 他 训 练(如 岗 位 技 能 培 训)o第 五 条 综 合 办 公 室 为 每 位 经 过 培 训 的 员 工 开 具 培 训 证 明,证 明 其 培 训 结 果。第 四 节 通 训 调 练 第 一 条 通 识 训 练 是 指 员 工 工 作 所 需 的 共 通 的 认 识、观 念 方 面 的 训 练,如 酒 店 规 章 制 度、发 展 成 略、酒 店 文 化、酒 店 理 念、基 本 政 策、组 级 结 构 等,便 员 工 掌 握 企 业 的 共 同 语 言 和 行 为 规
23、 范。第 二 条 酒 店 新 员 工 通 识 训 练 由 综 合 办 公 室 及 各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共 同 组 织,综 合 办 公 室 负 责 实 施。第 三 条 综 合 办 公 室 应 给 每 个 已 正 式 报 到 的 新 员 工 发 放 员 工 手 册。第 四 条 培 训 内 容:酒 店 企 业 文 化;酒 店 组 织 与 历 史 沿 革;酒 店 产 品 简 介;管 理 规 范;基 本 礼 仪;品 质 意 识 等。第 五 条 新 员 工 通 识 训 练 不 少 于 1 0课 时。第 穴 条 完 成 通 识 训 练 应 进 行 测 验,不 合 格 者 于 一 个 月 内 施 以
24、补 充 强 化 教 育。第 五 节 部 门 内 工 作 引 导 第 一 条 部 门 内 工 作 引 导 应 该 在 新 员 工 接 受 通 识 训 练 以 后 立 即 开 始 进 行,其 责 任 人 为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部 门 工 作 人 员。第 二 条 部 门 领 导 代 表 整 个 部 门 对 新 员 工 表 示 欢 迎 及 介 绍 新 员 工 认 识 部 门 其 他 人 员。第 三 条 部 门 内 的 组 织 架 构、部 门 职 责、酒 店 管 理 规 范 及 福 利 待 遇 介 绍,不 少 于 2 课 时。第 四 条 基 本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培 训,依 工 作 岗 位
25、对 员 工 的 要 求 程 度 而 定,不 少 于 6 课 时。第 五 条 工 作 程 序 与 方 法 讲 授,依 部 门 工 作 的 复 杂 程 度 而 定,不 少 于 6 课 时。第 穴 条 介 绍 关 维 工 作 指 标,不 少 于 2 课 时。第 六 节 部 门 间 交 叉 引 导 第 一 条 部 门 间 交 叉 训 练 是 酒 店 所 有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共 同 责 任。第 二 条 新 员 工 任 部 门 主 管 以 上 取 位,依 所 担 任 的 工 作 性 质 及 职 责,应 到 各 相 关 部 门 接 受 交 叉 培 训 课 程,每 一 职 能 交 叉 训 练 课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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