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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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临床实验经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临床实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 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品经管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药品临床实验经管规范是临床实验全过程的规 范规定,包括技术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 录、分析归纳总结和报告。第三条凡药品进行各期临床实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 度或生物等效性实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第二章临床实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 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的道德原则,即公正、尊重人格、 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
2、免伤害。参加临床实报告表的保存手续。(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 法,处理并发症的措施以及随访的方式和时间。(十五)实验密码的建立和保存,紧急情况下何人破盲和 破盲方法的规定。(十六)评价实验结果采用的方法和必要时从归纳总结 报告中剔除病例的依据。(十七)数据处理与记录存档的规定。(十八)临床实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十九)临床实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二十)实验结束后的医疗措施。(二八一)各方承担的职责和论文发表等规定。(二十二)参考文献。临床实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实验技术 方案作修正。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第十八条负责临床实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3、在合法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任职行医的资格。(二)具有实验技术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对临床实验研究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 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实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五)具有并有权支配进行该项实验所需要的人员和设备条件。(六)熟悉临床实验经管规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道德规范。第十九条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实验技术方案的 内容,与申办者共同签署临床实验技术方案 并严格按照技术 方案和本规范的规定执行。研究者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递交 临床实验技术方案,请求批准。第二十条 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实验用药的性质、作用、 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
4、药品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 应掌握临床实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品有关的新信息。第二八一条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 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实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 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 果必 须正确可靠。第二十二条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院或主管单位的同意, 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技术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 临床 实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实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 关实 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实验技术方 案入选规范的受试者进入临床实验。第二十三条 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实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
5、第二十四条 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实验相关的医疗决 定保证受试者在实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第二十五条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 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实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 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 药品监督经管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 名 及注明日期。第二十六条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准确、完整、及时、合 法地载入病例报告表。第二十七条 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 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经管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 床实验的质量。第二十八条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实验的费用, 并在合同中写明。第二十九条临床实
6、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归纳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第三十条研究者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实验必须通知 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经管局,并阐 明理由。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第三十一条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资助和监查 一项临床实验。申办者通常为一制药公司,也可以是其他组 织和机构。若申办者为一外国机构,则必须有一个在中国具 有法人资格的代表按中国法规履行规定的责任。申办者按国 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经管局递交临 床 实验的申请。申办者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实验中的 某些工作和任务。第三十二条申办者建议临床实验的单位和研究者人 选, 认可其资格及条件
7、以保证实验的完成。第三十三条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实验 用 药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 和 正在进行的实验)资料和数据。第三十四条申办者在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经管局批准并征 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开始按技术方案和本规范组织临床实验。第三十五条申办者与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实验技术方 案, 述明在数据处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 面职责及与研究者的协议分工。签署双方同意的实验技术方 案及合同。第三十六条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 编 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实验用药品、规范品、对照药品或安 慰 剂,并保证该药的质量合格。实验用药品应按实验技术方 案 的需要
8、(如盲法)进行适当包装,并应用批号或系列号加以保 存。申办者应建立药品登记、保管、分发的经管制度和记 录 系统。第三十七条申办者任命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监 查临床实验的进行。第三十八条申办者负责建立临床实验的质量控制和质 量保证系统。需要时,申办者可组织对临床实验的稽查以保证 质量。第三十九条申办者与研究者共同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 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并及时向 药品监督经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药品的临床实验 的 其他研究者通报不良事件。第四十条申办者提前终止或暂停一项临床实验须迅速 通 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经管局,并述明理由。第四八一条申办者向国
9、家药品监督经管局递交实验的 归 纳总结报告,或提出终止实验的报告及其理由。第四十二条申办者应对临床实验中发生与实验相关的损 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提供保险,承担治疗的经济补偿,也应 向 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 除 外。第四十三条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技术方案、药品临床 实验经管规范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实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 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持续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 床 实验并向国家药品监督经管局报告。第七章监查员的职责第四十四条 监查是为了保证临床实验中受试者的权 益 受到保障,实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 实 验遵循已批准的技术方案、药品临床实验经管规
10、范和有关法 规。第四十五条 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 系 人。其人数取决于临床实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实验的医疗 机 构的数目。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 经过必要的训练,熟悉药品临床实验经管规范和有关法 规, 熟悉有关实验用药品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实 验技术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第四十六条监查员应遵循规范操作规程,督促临床实 验 的进行,以保证临床实验按技术方案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一)在实验前确认实验承担单位已具有适当的条件, 包括人员配备与训练各种与实验有关的检查,实验室设备齐 全,工作情况良好,估计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 熟悉实验技术方案中的
11、要求。(二)在实验前、中、后期监查实验承担单位和研究者, 以确认在实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 的入选率及实验的进展状况。确认所有数据的记录与报告正 确完整 每次访视后作一书面报告递送申办者,报告应述明监 查日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的发现以及对错误、遗 漏 作出的纠正等。(三)确认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 致。所有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 期。每一受试者的剂量改变、治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 疾 病、失访、检查遗漏等均应确认并记录。核实入选受试者 的 退出与失访须在病例报告表中予以说明。(四)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均应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 在规
12、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五)核实实验用药品是否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供应、储 藏、分发、收回,并做相应的记录。(六)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请事宜 向申办者 报告实验数据和结果。第八章记录与报告第四十七条 病例报告表是临床实验中临床资料的记 录 方式。每位受试者在实验中的有关资料均应记录于预先按 实 验要求而设计的病例报告表中。研究者应确保将任何观察 与 发现均正确而完整地记录于病例报告表上,记录者应在表上 签名。病例报告表作为原始资料,不得更改。作任何更正 时 不得改变原始记录,只能采用附加叙述并说明理由,由作 出 更改的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复制病例报告表副本时不 能 对原始记录作任何
13、更动。临床实验中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 录或将原始报告粘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内的数 据 也应记录。对显著偏离或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 加 以核实,由研究者作必要的说明。各检测工程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计量单位。研究者应有一份受试者的编码 和确认记录,此记录应保密。第四十八条临床实验归纳总结报告应与实验技术方案一致,内容包括:(一)不同治疗组间的基本情况比较,以确定可比性。(二)随机进入各治疗组的实际病例数,分析中途剔除的病例及剔除理由。验的各方都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并遵守中国有关 药品经管的法律法规。第五条 进行药品临床实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准 备在人体进行实验前,必须周密考
14、虑该实验的目的,要解决 的问题,预期的治疗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 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实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 理规范。第六条临床实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 实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该实验用药品的临床前研究资料, 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药学、 临床前和已有的临床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开始进行相应各期 临床实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该实验用药品已完成和其它 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实验有关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以证明 该实验用药品可用于临床研究,为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的可 能性提供充分依据。第七条开展临床实验单位的设施与条件必须符合安全 有效地进行临床实验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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