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产业发展助贷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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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产业发展助贷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好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 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 改善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融资环境,防范 和化解因资金周转暂时困难而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避免商 业银行信贷投放形成不良,促进县域经济健康运行,助力全 县脱贫攻坚,县人民政府与县草畜产业商会联合设立“促进 产业发展助贷基金”(以下简称“助贷基金”)。为规范资 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 际和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助贷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自主经
2、营、自负盈亏”的原则。承办企业按照“总额控制、有偿使 用、按期收回”的总要求开展业务工作。第三条助贷基金将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 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县域内经营主体按时还贷、续贷 提供垫资服务。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不适用于其他 贷款。第四条助贷基金首期规模3000万元,其中:县级财政 筹措资金1000万元,县草畜产业商会筹措资金2000万元。第五条成立(惠企)助贷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助贷 基金管理人),负责助贷基金的日常管理。县草畜产业商会 作为助贷基金的运作平台,县金融工作局作为县级财政出资 人代表。基金实行专户核算、专账管理,公司化运营。第六条助贷基金应坚持定向转贷、
3、笔用笔清,不可循环 使用的原则,严格控制资金使用范围、使用额度和次数,确 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县财政局、审计局共同对助 贷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管,基金管理人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定 期向监管部门汇报。第二章使用对象第七条助贷基金服务对象为在本县注册、财务制度健全、 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主要业务比较稳定的中小微企业、农 业专业合作社等,且具备以下条件:1 .生产经营正常,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 还款意愿良好,愿意执行新的还款计划,无欠息,有固定的 经营场所;2 .近3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不提供助贷基金支持:1 .被列入僵尸企业公示名单的;2 .因
4、借贷纠纷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包 括自然人控股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因借贷纠纷被 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 .有剥离或转移资产、隐匿利润等逃废债行为或被列入政府逃废债名单的;4 .主要依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率超过85%,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5 .因生产经营困难已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的;6 .办理再融资、贷款期限调整、变更借款人或贷款承接 表外授信业务后,押品价值或保证人代偿能力在信贷业务存 续期间持续下降,且不能足额追加或另行提供担保的;7 .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标 准且整改无望的;8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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