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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市监发2022479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法规处、食品相关处室、省局稽查 局:为落实总局防范化解重大食品安全风险精神,加强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夯实企业食 品安全主体责任,实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 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企业落实食品 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省局组织制定了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经2022年11月16日省
2、局第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 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编号:40-34 (2022) 12号)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管理,提 高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11.4企业负责人是否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 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岗位职责,是否 有相关记录。11.5是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工作的人员是
3、否具备有效健康证明,并符合相关规定。11.6是否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是否有相关培 训记录。12.记录与追溯12. 1是否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并有相应记录。12.2是否有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不真实、不准确等情况。12.3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电子记录信息与纸质记录信息 是否保持一致。13.食品安全事 故处置13. 1是否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13.2是否有食品安全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 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13.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是否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
4、施, 并向事故发生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4.其他事项14. 1是否完成企业前次自查发现风险隐患问题的整改。14.2是否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前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其他问题参照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的相关内考(一)属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中的风险点:(二)属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总体风险清单中的风险点:(三)属于 类别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清单中的风险点:自查结论整改情况自查人员(签字): 年 月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三附表2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企业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 号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问题发现日期问题报告日期食品安
5、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序号报告事项具体内容已采取的措施请示解决事项本企业承诺报送的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和其他相关报告材料均 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年 月曰附表3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记录表企业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问题发现日期问题报告日期核查日期核查问题核查结果口问题属实口未影响食品安全口影响食品安全结果处理旦通过口责令整改口调查处理 说明:(可附页)被核查企业意见口无异议有异议(请注明问题并另附书面说明)盖公章)年 月 日核查人员(签 名)月 日【关闭窗口】施条
6、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 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 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建 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制度,对发现的风险隐患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如实向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开展核查,适用于本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婴 幼儿辅助食品有自查要求的,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执行。第三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包括企业自查、自查问题报告和风险隐患核查。企业自查是指企业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
7、进行检查评价,对发现的风险隐患采取有效 的控制措施。自查问题报告是指企业将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风险隐患核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企业自查问题报告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依 据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 措施清单进行的核查处置。第二章企业自查第四条企业应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自查。(-)食品生产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 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 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及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二)企业对前次自查发现风险隐
8、患问题的整改情况;(三)企业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前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四)企业参照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 的相关内容进行自查的情况。第五条企业应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 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定期开展自查,每年自查应不少于1次。自查工作可结合企 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开展。生产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重点食品及高风险类别食品的企业,每 年自查应不少于2次。食品生产许可条件发生变更、停产1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季节性生产前,企业应 开展自查;出现产品抽检不合格、被投诉举报发现问题等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亦
9、应开展自查。第六条企业应如实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附件1),由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自查表由企业留存备查。第三章自查问题报告第七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或者在自查中发现风险隐患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 施,并填写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附件2),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 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报送县(区)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自查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八条报告单主要内容包括:问题发现日期、报告事项、具体内容、已采取的措 施、请示监管部门解决事项等
10、。第九条企业在自查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一同上报:(-)新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二)获得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第四章风险隐患核查第十条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自查问题报告后,应及时对企业报告的 问题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企业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进行现场核 查。(-)发现企业报告的问题存在明显问题、漏洞,仍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的;(二)在食品安全抽检或者风险监测中发现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三)企业被投诉举报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风险隐患核查参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及陕西省食
11、品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责任清单、风险清单和措施清单的内容进行。第十二条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核查应当填写食品安全风险 隐患核查记录表(附件3),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核查 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留存。第十三条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并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和 控制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可以现场整改的,应当对企业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进行 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对核查中发现严重不符合食品 安全要求,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依 法进行调查处理。企业应当按
12、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区)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督查。第十五条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 风险隐患排查。第十六条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开 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和问题报告,并及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第十七条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
13、查问题报告 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记录表等核查记录信息及整改情况及时上传至食品安全 监管综合业务平台,并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风险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企 业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进行责任约谈,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表2 .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隐患自查问题报告单3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核查记录表附表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
14、隐患自查表企业名称食品生产 许可证编号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自查日期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内容自查项目序号自查内容1.食品生产企业 资质1.1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是否有效。1.2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在许可范围内。2.生产环境条件2. 1厂区、车间卫生是否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要求。2.2厂区、车间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或具备有效防范措施。2.3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是否与准予食品生产 许可时保持一致。2.4卫生间是否保持清洁,是否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 连通。2. 5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是否能
15、正常使用。2.6通风、防尘、排水、照明、温控等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存放 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标识清晰,并进行有效防护。2. 7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是否有明显标示,是否与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是否有使用记录。2.8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定期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2.9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是否定期检定或校准、维护,并 有相关记录。2. 10是否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 记录,生产场所是否无虫害迹象。2. 11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设置是否合理并有效分割。有空气净 化要求的,是否符合相应要求,是否对空气洁净度、压差、换气
16、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3.进货查验3. 1供货者资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是否完整有效,供 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是否有检验记录。3.2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 是否符合要求: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 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3.3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 用出库记录是否完整规范。4.生产过程控制4. 1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 票、进货查验记录内容是否一致。4.2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品名、生产日期或批 号、使用数量等。4.3是否使用非
17、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回收食品、 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投入 生产。4.4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4.5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是否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 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4.6是否使用药品生产食品,是否使用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保 健食品以外的食品。4. 7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是否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 致。4.8是否对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4.9生产现场人流、物流是否存在交叉污染。4. 10是否存在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4. 11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
18、求的,是否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4. 12工作人员是否穿戴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生产车 间内是否有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4. 13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报告,与其 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是否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4. 14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原料和生产工艺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规定。 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报告。5.委托生产5. 1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具有有效证照,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 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5.2是否签订了委托生产合同,并约定了委托生产的食品品种、委托 期限等内容。5.3是否有委托方对受
19、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5.4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是否清晰标注委托方、受托方的名称、地 址、联系方式等信息。6.产品检验结果6. 1企业自检的,是否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是 否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或校 准。6.2不能自检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6.3是否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是否按照最新版 本的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6.4是否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是否真 实、完整。保存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6.5是否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7.贮存及交付控 制7. 1原辅料的贮存是否
20、专人管理,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7.2食品添加剂是否专库或专区贮存,明显标示,且专人管理。7. 3不合格品是否在划定区域存放,并有明显标示。7.4是否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 度和记录。7. 5仓库温湿度是否符合要求。7.6是否有出厂记录,是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 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8.不合格品管理 和食品召回8. 1是否建立和保存了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 是否与记录一致。8.2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时,召回和处理情况是否向所在地市场监 管部门报告。8.3是否有召回计划、公
21、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是否有处置记录。8.4是否有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是否存在召回食品再 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的情况。9.标签和说明书9. 1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是否完整、真 实。9.2是否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9.3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是否按规定标示。9.4食品添加剂标签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标明贮存条 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 法。9. 5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 能,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保健功能。10食品安全自查10. 1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 价。10.2是否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整改、停止生产等措 施,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1.从业人员管 理11. 1是否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制度,并配备食 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11.2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记 录,是否存在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现象。11.3是否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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