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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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数据条例(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数据权益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个人信息特别保护第三章公共数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第三节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第四章数据要素市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数据交易第五章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第六章浦东新区数据改革第七章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的驱动作用。第二十六条 负责本系统、行业公共数据管理的市级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责任部门)应当依据业务职能,制定本系统、行业公 共数据资源规划,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本系统、 行业数据的收集、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相关质量
2、和安全管理。公共数据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责任不明确的,由 市政府办公厅指定市级责任部门。区人民政府明确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开展本行政 区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接受市政府办公厅的业务指导。第二十七条 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和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以 下统称大数据资源平台)是本市依托电子政务云实施全市公共数 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运营的统一基础设施,由市大数据 中心负责统一规划。本市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新建跨部 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共享和开放渠道;已经建成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第二十八条 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管理体系。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
3、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 和产生的数据,以及依法委托第三方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应当纳 入公共数据目录。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定目录编制规范。市级责任部门应当按 照数据与业务对应的原则,编制本系统、行业公共数据目录,明 确公共数据的来源、更新频率、安全等级、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 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未纳入市级责任部门 公共数据目录的公共数据编制区域补充目录。第二十九条本市对公共数据实行分类管理。市大数据中心 应当根据公共数据的通用性、基础性、重要性和数据来源属性等 制定公共数据分类规则和标准,明确不同类别公共数据的管理要 求,在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市级责任部门
4、应当按照公共数据分类规则和标准确定公共数 据类别,落实差异化管理措施。第三十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应当符合本单位法 定职责,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 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需要依托区有关部门收集的视频、物联等数据量大、实时性 强的公共数据,由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市级责任部门需求统 筹开展收集,并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存储。第三H一条通过市大数据资源平台治理的公共数据,可以 按照数据的区域属性回传至大数据资源分平台,支持各区开展数 据应用。第三十二条本市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申请采购非公共数据。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统筹市级公共
5、管理和服务机构的非公共数据采购需求,市大数据 中心负责统一实施。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个 性化采购需求,自行组织采购。第三十三条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经依法授权具有 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及时向大数据资源平台归集公共数 据。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可以按照逻辑集中、物 理分散的方式实施归集,但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应用需求的公共 数据应当向大数据资源平台归集。市大数据中心根据公共数据分类管理要求对相关数据实施统 一归集,保障数据向大数据资源平台归集的实时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已归集的公共数据发生变更、失效等情形的,公共管理和服 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第三十四条 市大数据
6、中心应当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自然 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市级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公共数据管理要求,规划和建设 本系统、行业业务应用专题库,并会同相关部门规划和建设重点 行业领域主题库。第三十五条市级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行业公共 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数据质量管控。市大数据中心应当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明确的监督管理规则, 组织开展公共数据的质量监督,对数据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 评估,并建立异议与更正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建立日常公共数据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机制,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工作、 质量管理、共享、开放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市政府办
7、公厅应当对市级责任部门和各区开展公共数据工作 的成效情况定期组织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第三十七条本市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开展公共数据收集、归集、治理、共享、开放及其质量和安全管 理等工作涉及的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第二节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第三十八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 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公共数据应当通过大数据资源平 台进行共享。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数据需求清单; 根据法定职责,明确本单位可以共享的数据责任清单;对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列入负 面
8、清单。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建立以共享需求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 单为基础的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第三十九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共享需求的,应当明 确应用场景,并承诺其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对未列入负面 清单的公共数据,可以直接共享,但不得超出依法履行职责的必 要范围;对未列入公共数据目录的公共数据,市级责任部门应当 在收到共享需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后编入公共数据 目录并提供共享。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超出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范围,通过大 数据资源平台获取其他机构共享数据的,市大数据中心应当在发 现后立即停止其获取超出必要范围的数据。第四十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提供
9、服务时,需要使用其他部门数据的,应当使用大数据资源 平台提供的最新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共享数据管理机制,通过共享 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不得以 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第四十一条 本市以需求导向、分级分类、公平公开、安全 可控、统一标准、便捷高效为原则,推动公共数据面向社会开放, 并持续扩大公共数据开放范围。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 放三类。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 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列入非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 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
10、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非开放类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或者相关权利 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或者有条件开放类。对有条 件开放类公共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市大数 据资源平台提出数据开放请求,相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 照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市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向社会开放公共数 据。市级责任部门、区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分 别负责本系统、行业、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开放,在 公共数据目录范围内制定公共数据开放清单,明确数据的开放范 围、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和更新频率等,并动态调整。公共数据开放具体规则,由市经济信息化部
11、门制定。第四十三条本市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公共数据开放和 开发利用的创新试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公共数 据进行深度加工和增值使用。第三节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第四十四条本市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提高公共数 据社会化开发利用水平。市政府办公厅应当组织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明 确授权主体,授权条件、程序、数据范围,运营平台的服务和使 用机制,运营行为规范,以及运营评价和退出情形等内容。市大 数据中心应当根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对被授权运营主体 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被授权运营主体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依托统一 规划的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提供的安全可信环境,实施数据开发利
12、用,并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市政府办公厅应当会同市网信等相关部门和数据专家委员 会,对被授权运营主体规划的应用场景进行合规性和安全风险等 评估。授权运营的数据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商务信息的,处理该数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被授权运营主体等部门和单 位,应当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四十六条通过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 务,可以依托公共数据运营平台进行交易撮合、合同签订、业务 结算等;通过其他途径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备 案。第四章数据要素市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深化数据要素 市场化配
13、置改革,制定促进政策,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 的数据要素市场,建立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解 决等市场运营体系,促进数据要素依法有序流动。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引导市场 主体依法开展数据共享、开放、交易、合作,促进跨区域、跨行 业的数据流通利用。第四十九条 本市制定政策,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主体,鼓励 研发数据技术、推进数据应用,深度挖掘数据价值,通过实质性 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第五十条本市探索构建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数据 资产评估制度,开展数据资产凭证试点,反映数据要素的资产价 值。第五十一条 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要素配置的 统
14、计指标体系和评估评价指南,科学评价各区、各部门、各领域 的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第五十二条市场主体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真 实、准确、完整。市场主体对数据的使用应当遵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 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节数据交易第五十三条本市支持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有序发展,为数据 交易提供数据资产、数据合规性、数据质量等第三方评估以及交 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本市建立健全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机构 的监管,规范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第五十四条 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 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制定交易
15、服务流程、内部管理 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第五十五条本市鼓励数据交易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交易:(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的;(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所进行 数据交易,也可以依法自行交易。第五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自主定 价。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业协会等制订数据交易价格 评估导则,构建交易价格评估指标。第五章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第五十八条本市支持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发挥海量数据 和丰富应用场景
16、优势,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经济、生活、治理 等领域全面数字化转型,提升城市软实力。第五十九条 本市通过标准制定、政策支持等方式,支持数 据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展高端数据产品和服务。本市培育壮大数据收集存储、加工处理、交易流通等数据核 心产业,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高端软件、 物联网等产业。第六十条本市促进数据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数 据赋能经济数字化转型,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 新业态、新模式。本市鼓励各类企业开展数据融合应用,加快生 产制造、科技研发、金融服务、商贸流通、航运物流、农业等领 域的数据赋能,推动产业互联网和消费互联网贯通发展。第六十一
17、条本市促进数据技术和服务业深度融合,推动数 据赋能生活数字化转型,提高公共卫生、医疗、教育、养老、就 业等基本民生领域和商业、文娱、体育、旅游等质量民生领域的 数字化水平。本市制定政策,支持网站、手机应用程序、智慧终 端设施、各类公共服务设施面向残疾人和老年人开展适应性数字 化改造。第六十二条 本市促进数据技术与政府管理、服务、运行深 度融合,推动数据赋能治理数字化转型,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 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建设,推进经济治理、社会治理、城 市治理领域重点综合场景应用体系构建,通过治理数字化转型驱 动超大城市治理模式创新。第六十三条本市鼓励重点领域产业大数据枢纽建设,融合 数据、算法
18、、算力,建设综合性创新平台和行业数据中心。本市推动国家和地方大数据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 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研发与转化功能型第八章数据安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 权益,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保障数 据安全,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推动数字经济更好服务和融入 新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第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二)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
19、集、存储、使用、加工、传 输、提供、公开等。(三)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 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四)公共数据,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 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 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 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平台、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第六十四条 本市建设数字化转型示范区,支持新城等重点 区域同步规划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完善产业空间、生活空间、城 市空间等领域数据资源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功能布局,推动园区
20、整体 数字化转型,发展智能制造、在线新经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 数字产业园区。第六章浦东新区数据改革第六十五条 本市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推进数据权属界定、开放共享、交易流 通、监督管理等标准制定和系统建设。第六十六条 本市支持浦东新区探索与海关、统计、税务、 人民银行、银保监等国家有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使用机制,对浦 东新区相关的公共数据实现实时共享。浦东新区应当结合重大风险防范、营商环境提升、公共服务 优化等重大改革创新工作,明确数据应用场景需求。浦东新区应当健全各区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的公共数 据共享机制。第六十七条本市按照国家要求,在浦东新区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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