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税收经典案例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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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经典案例分析税收案例多棱镜,折射万千政策点案例一:某稽查局查补2 0 2 3 年 A公司少交营业税1 0 0 万,城建税7万,决定自2 0 2 3 年 1 月 1 6 日起加收营业税滞纳 金 1 0 万,城建税滞纳金0。7万。解析:根 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 发(1 9 8 5)1 9 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计税依据、税目、税率、课税对象、纳税人、纳税环节等是某个税种必备的要素,假如营业税尚未缴纳,则城建税主线就没有计税依据,既然无计税依据,就不应存在城建税,城建税之不存,焉问
2、滞纳金之有?因此稽查局不应从2 0 2 3 年 1 月 1 6 日开始加收滞纳金,而应从营业税缴纳次日起,如纳税人尚未缴纳城建税,才需加收滞纳金。案例二:某稽查局查处A 公司,A 公司所得税查帐征收,稽查局认为该公司帐目混乱,成本核算不清,成本大量预提,于是决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核定A公司2 0 2 3-2 0 2 3 年应纳公司所得税1 0 0 万元,并分别加收两年滞纳金1 0 万元。解析:根 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贡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A公司只是帐目混乱,并不存在故
3、意伪造凭证、销毁证据等,税务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故意行径,那么相应征管分局为什么没有将其及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而非等稽查局查补以前年度时才核定征收,导致补缴税款,税务机关难道没有责任吗?加收滞纳金合理吗?似值得很大的商榷。核定征收的税款和杳帐征收的税款是有巨大区别的,后者理论上应当有一个精确值,但是由于公司帐证不全,公司压根也说不清楚,而税务局也无法查证,因此核定税款,这个税款并不是那个精确值的税款,这个税款就不能定公司偷税,非人为导致帐证不全,即税务与公司均认可业务是真实的(没有证据反向证伪,公司是故意为之),公司已经按照期限申报缴纳了税款,核定后再增长的税款,假如再加收滞纳金,实在是有违
4、公平。个人浅见,希望大家商榷。案例三:A公司从银行借款1000万,无偿借给B公司,稽查局认为A公司向银行支付的100万利息与生产经营无关,税前不得扣除,纳税调整100万,补缴公司所得税25万。解析:根 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公司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 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司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公司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公司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公司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既然向关联公司提供借
5、款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则该债权资产属于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产,该项资产承担的利息怎么就和生产经营无关了呢?对的的解决应当对A和B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特别纳税调整实行办法(试行)的告知(国 税 发(2023)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假 如A B均系国内公司,税 负 致,则调整A利息收入,势必调整B利息支出,该交易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即调增A利息收入100万,补税25万,B则要退税25万,毫无意义。因此这100万利息原则上不
6、要调整。案例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司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告知(国税发(2023)8 0号)文献第七条规定:从 事 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公司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 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公司所得税优惠。A公司没有在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1 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局决定,A公司不得享受公司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解析:根 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告知(国 税 发(2023)111号)文献第三条规定:“公司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
7、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当然也可以不进行一次性确认,一次性确认重要是减轻纳税人承担,那么从此角度出发,纳税人第一年没有确认,并没有失去后续年度确认的资格,由于主管税务关不是必须一次性确认,所以第一年免税资格不能享受,但后续五年只要提出备案,税务机关仍应给予纳税人享受政策优惠。案例五:A公司自建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专账管理,用于补贴职工的医疗支出。公司的补贴支出是职工凭医疗发票报销的形式开展的,而不是将资金上交政府统一的社保基金管理,税务局认为由于未纳入国家社保管理,所以不得作为符合国家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8、。解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公司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告知(财税(2023)27号)文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公司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告知(财 社(2023)18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公司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公司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公司个人承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
9、补贴,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补充医保也好,补充养老也好,并不是国家社保机构必保的项目,也不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更加近似于商业保险,相关的商业保险机构也是可以经办的,因此国家给予了限额扣除的政策,而非社保全额扣除或商保全额调增的政策。案例六:稽查局检杳B公司,2023年计提社保费未支付,借管理费用10()万,贷其他应付款100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2023年该项社保费仍未支付,根 据 公司所得税法实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其他收入涉及的确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对该项超过两年仍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再次调增应纳税所得
10、额100 77.解析:所得额调整是建立在影响损益的基础上,2023年的管理费影响了损益,由于未支付,纳税调整是对的的,但是2023年对其他应付款认为超过两年未支付调整所得额就错误了,由于假如真的没有支付,这笔管理费用就没有发生,之前就已调整了,而假如日后真的支付了,则前调增后调减,稽查局两次调增,将来只有一次调减,这岂不是乱了套?所以对于企税调整定要建立在是对损益调整的基础上。但是也有例外,比如折旧,2023年A设备原值100万,按5年提折旧,该设备用于在建工程,借在建工程2 0,贷累计折旧2 0,虽然当年未影响损益,但纳税调增10万,2023年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就比帐面价值要
11、少10万,随着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计入损益,最终还是纳税调减10万。案例七:国税稽查局检查A公司,A公司销货收取价款100万,延期付款利息5万,公司就100万申报缴纳增值税,按10万申报缴纳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稽查局决定查补增值税10/1。17*0。17=1。4 5万,并罚款1倍。解析:处罚重要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而上述行为不属于不进行纳税申报,不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属于骗税,不属于欠税,不属于抗税,属于偷税吗?对照偷税条款反复比照,主观上公司并没有偷税故意,只是对价外费用政策的误解,税务局不宜主观认定其主观故意,假如第二次仍发生类似事件,倒是可以认定,所认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于这种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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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税收 经典 案例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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