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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股权期权激励方案目录第一章总则4第一条制定依据4第二条制定目的4第三条制定原则4第四条制定、执行、管理机关4第五条管理机关职责4第六条相关概念及解释5第二章关于激励对象5第一条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5第二条激励对象范围5第三条授予高级管理人员期权的条件5第四条授予核心技术人员期权的条件。5第五条激励对象授予条件的排除适用6第三章关于期权6第一条期权持有人的权利6第二条期权的授予数量、方式6第三条股权认购预备期6第四章关于行权6第一条持有人行权期内权利6第二条行权价格6第三条行权方式7第四条行权资金来源7第六条丧失行权资格的法定情形7第七条股权转让的限制7第八条股权赎回8第五章附则8第一
2、条制度的构成8第二条方案的解释权8第三条冲突条款的解决8第四条颁布实施及生效8第五条其他条款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股权期权激励制度(以下简称“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参照【】有限公司第 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制定而成。第二条制定目的公司引进该制度旨在激励并约束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关键人才,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实力,提升自我价值,留住关键人才,实现个人成长与公司发展同步进行,确立现代化公司制度,合理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第三条制定原则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2.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即个人利益与公司发展相结合,个人价值与公司实力同提升,风险共
3、担,利益共享。3.预留存量激励原则。即公司不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作为期权及行权资金的来源,期权来源于公司创立之初所预留的激励股权。4.股权期权不得随意转让原则。未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期权。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转让期权的,持有人转让行为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权期权激励制度等相关规定。第四条制定、执行、管理机关股东会是制定该制度的唯一合法机关。该制度被制定后,由股东会交董事会执行。在董事会的召集下,组建由董事、监事、人力资源主管组成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条管理机关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研究对期权激励对象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高级
4、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关键人才的薪酬政策与方案。2.参与该制度实施细则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激励对象、奖励基金提取比例、执行方式、个人分配系数。3.定期对该制度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第六条相关概念及解释1.期权该制度中的股权期权特指发起人股东割让股份的收益权,持有人在股权认购预备期内有权以所割让的股份为基数享受分红。2.持有人即满足该制度所规定的期权授予条件,由股东会决定授予期权的人,故又称为“受益人”。 3.行权期权转化为股权,持有人转化为股东的过程,即行权。第二章关于激励对象第一条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1.关键岗位、人员限定、股东会决议,避免授予行为的随意性。2.因公司机构调整,岗位变化,经股
5、东会决定,可增减激励对象的数量。第二条激励对象范围该制度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其他人员。第三条授予高级管理人员期权的条件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授予条件:1.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公司实际连续工作超过 年。2.年龄在45周岁以下。3.经理级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4.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第四条授予核心技术人员期权的条件。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授予条件:1.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在公司实际连续工作超过 年。2.年龄在 周岁以下。3. 级别以上的核心技术人员。4.经股东会全体一致同意。 第五条激励对象授予条件的排除适用经股东会全
6、体股东一致同意,可排除本方案第三章第三条、第四条的适用。第三章关于期权第一条期权持有人的权利期权来源于公司成立之初发起人股东割让的部分股权。期权持有人仅享有相应股权比例的收益权,不享有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等。在符合法律规定及股东会决定的前提下,期权可以转让、继承。第二条期权的授予数量、方式股权期权的授予数量、授予方式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记载于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之中。第三条股权认购预备期预备期为一年,自持有人与公司签订激励股权协议之日起算。预备期内,持有人有权选择分红或放弃分红。持有人选择分红的,该分红收益作为其行权资金由公司代为管理。第四章关于行权第一条持有人行权期内权利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
7、。除特殊情形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外,行权期原则上为三年。行权期内,期权持有人仅享有相应股权比例的收益权,不享有决策权、经营权、管理权等,不具备股东资格。行权期内,在符合法律规定及股东会决定的前提下,持有人可以转让、放弃期权,期权也可以依法继承。第二条行权价格行权价格由股东会决定,股东之间、股东和持有人之间不得私自约定行权价格。第三条行权方式除股东会决议外,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持有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期权数量的三分之一申请行权,三年行权完毕。第四条行权资金来源行权资金来源于期权持有人相应股权比例的收益额。行权完毕,全部期权转为股权,经工商登记变更后,期权持有人转变为股东。第六条丧失行权资格的法定情
8、形受益人在预备期或行权期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即丧失行权资格:1.因主动辞职、被公司辞退、退休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3.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4.刑事犯罪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5.有故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6.过错履行职务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7.未达到公司年度业绩指标,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业绩下滑、亏损等负有直接责任的;8.未达到相关考核标准。9.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制度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七条股权转让的限制行权后,受益人(股东)对其所持有股权进行转让时,受到如下限制:1.受益人转让其股权的,优先购买权的第一顺位是创始人股东;创始人股
9、东全部放弃该权利的,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全部放弃该权利的,受益人有权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2.同顺位的股东购买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比例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3.受益人不得将公司股权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不得用于交换、还债或赠与他人。受益人股权如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股权赎回行权后,出现特定情形,公司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方案、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文件赎回激励对象的股权。第五章附则第一条制度的构成股权激励制度由以下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中的相关内容构成:1.股权期权激励方案;2.股权期权激励方案实施细则;3.股权期权激励协议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期权激励内容的规定;5.其他公司制度中关于股权期权激励内容的规定。第二条方案的解释权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股东会。第三条冲突条款的解决本方案条款与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相冲突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本方案内部条款相冲突之处,由股东会负责修改、解释。第四条颁布实施及生效本方案需经股东会一致通过,颁布实施的日期由股东会决定。本方案自颁布实施之日起生效。第五条其他条款“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超过”不包含本数。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