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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公司法(以下简称责任公司法)及有 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由 共同出资,设立,(以下简称 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和法规和章程不符的,以法律和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责任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和责任公司章程,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责任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责任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责任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2、应当对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章责任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责任公司名称:第五条住所:第四章第三章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和出资方法方式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七条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和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和出资方法方式如下:股东姓名 或名称股东证件号码认缴情况(万 元)实际交付情况出资数额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法方式货币货币其中货币出资及比例第五章责任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责任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
3、和更换执行董事和监事和决定有关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责任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责任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责任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责任公司合并和分立和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责任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十)修改责任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无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方法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
4、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 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 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 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责任公司章程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决议,以及责任公司合并和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会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五条 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六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任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
5、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责任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责任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订责任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责任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责任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责任公司合并和分立和变更责任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八)决定责任公司内部管控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责任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责任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任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责任公司的基本管控规章制度规章;。第十七条责任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
6、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管控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责任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责任公司内部管控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责任公司的基本管控规章制度规章;(五)制定责任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都解聘责任公司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任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任管控 有关员工;(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 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责任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和高级管控有关员工执行责任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和责任公
7、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和高 级管控有关员工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控有关员工的行为损害责任公司的利益时, 相关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控有关员工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和高经管 控有关员工提起诉讼;第六章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
8、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巾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竹面通 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 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三条 责任公司的营业期限三十年,自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公司清算组应当自责任公司清算结 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责任公司登
9、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责任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责任公司通过修改责任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责任公司登记事项以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 为准。第二十六条本章程 一式三份,并报责任公司登 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或盖章 或签字或盖章(盖章或签字 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或盖章 或签字或盖章):股东会决议时间: 地点:主持人:应到会股东人,实际到会股东人,代表股额股0% ,会议以书面方法方式通知股东到会参加会议。会议通过如下决议: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责任公司章程。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签订责任公司的住所。全体股东一致决议,选举 为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任期3年,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为企事业机构法定代表人,选举 为责任公司监事,任期上年;全体股东承诺以上有关员工非国家公务员和银 行职员或其他不适宜担任责任公司职务的有关员工,无重大民事责任。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聘任书根据责任公司法和本责任公司章程,经执行董事决定任命 为 XXXX经理。执行董事签字或盖章或盖章或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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