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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 (以下简称“本专项”),管好用好项目建设资金,规范建设 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 展改革委印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 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实施的重点区 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第三条 本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不 得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减少投资规模,不得挪用和拉用建设 资金。第四条本专项原则上以州(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安排的预算内投资资金均为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资金,仅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
2、建项目。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本专项支持的项目范围:(一)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 目,包括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 0212035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 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 “国家和省双重规划”)明确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第三十一条云南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验收采用州(市)验收、省级核查的方式,实行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 查的制度。州(市)验收采取全查的方式,由州(市)林草部门牵头, 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 成,对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工作,各项工程措施验收
3、比例均 为100%,并形成州(市)验收报告上报省级林草部门申请省级 核查。省级核查由省林草局牵头,发展改革、水利、农业农村、财 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复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报 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验收。第三十二条 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 按计划完成;各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 理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工程管 护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等。第三十三条 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 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地运行机制,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 设,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
4、管等多种管护模 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 、乙 rr?L o第三十四条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因素造成的损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自然灾害受损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符 合规定的可重新申请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 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 452号)同时废止。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本专项”),管好用好项目建设
5、资金,规范建设 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 展改革委印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 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预算内投资实施的生态保 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第三条本专项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不 得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减少投资规模,不得挪用和拉用建设 资金。第四条本专项原则上以州(市)为基本建设单位,安排的预算内投资资金均为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资金,仅用于计划 新开工或续建项目。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五条本专项主要支持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生态保护和修 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
6、建设规划(20212035年)、国家公 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 12035年)等专项规划和云南省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 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国家和 省双重规划体系”)中的项目,具体范围包括:(一)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 种质资源保存库、基层管护站点建设、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包括国家级自然 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三)自然生态监测监管项目,包括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 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等。(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国家特殊及珍稀林 木培育、木材战
7、略储备基地、林业执法监管服务机构、国家级 生态定位站、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国有林区环境整 治基础设施建设等。(五)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 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 项目。第六条本专项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具体支持标准为:(一)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不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其 中森林防灭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草原防灭 火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90%;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 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30万元/公里。(二)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林草种质资源保 存库、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
8、例为8 0%o(三)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生态定位站、林业重点实验室项 目比例为100%;支持国有林区环境整治项目比例为90%;木材 战略储备基地、防沙治沙示范、特殊及珍稀林木培育等项目参 照现行同类项目标准,极小种群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林业执 法监管站点等项目实行定额支持。(四)基层管护站点建设。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护用 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0万 元/个、加固改造20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五)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批准的投资标准执行。(六)省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和标准按照省预算内前期工 作经费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管理 办法
9、执行。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 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原则上以州(市)为单元,整体组织 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 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 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 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 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第八条省本级项目由省级林草、应急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确定项目法人,地方项目由州(市)林草、应急等部门商 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州(市)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前期 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前期工作。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
10、目建设 管理和运营管护,项目法人和监管主体不能为同一单位。第九条 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 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列入国家和省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视同 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第十条项目法人应组织或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用地审 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各项前期工作。 项目法人应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报批文 件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生态保护和修 复支撑体系项目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初步设计。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
1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 究报告。第十二条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 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 体化平台。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 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第十三条州(市)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的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 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 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第十四条投资计划安排应符合以下条
12、件:(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二)已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 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四)拟新建项目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 开工建设;(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州(市)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 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用地意见、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资金需 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申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合规性
13、负责。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 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 达我省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级相关行业 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 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 人。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收到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 快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 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对项目的建 设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
14、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 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 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第十九条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的组织 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工程建设相关 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二十条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 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 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第六章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
15、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所需物资、材 料、种苗、设施和设备的购置、机械作业费、劳务费等。第二十二条各地要切实加大州县投入,积极申报地方政 府专项债券,争取开发性、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计划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 织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 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
16、重要依据。 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 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暂停新项目的申报。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 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 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 量和投资效益。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 改。第二十六条自投资计划下达的次月起,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 任,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 台,组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
17、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一)项目法人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 填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 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二)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地方项目国家重大建 设项目库数据,于每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三)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 系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将发 现的问题反馈项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时更新 数据。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 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
18、结果作为后续中央和 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 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 资计划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对存在投资计划未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 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按时 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资金沉淀的州(市),启动问责程 序;资金沉淀两年的,按程序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 州(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和省 预算内投资专项申请。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具体为:重要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滇 西北水源涵养与
19、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横断山南缘水源涵养与 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金沙江干热河谷(滇西)生态保护与修 复项目、滇东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和水源涵养生态修复项 目、滇东北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滇中 山地石漠化综合治理和高原湖泊保护修复项目、滇西南岩溶区 森林保育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三江并流区生态综合治理项 目等。(二)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印发的其他相关规划内的重点区域符合支持方向的生态保护和 修复项目。第六条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预算内投资按项目下达。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如下:(一)天然林保护与营造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 人工造乔木林900元/亩、
20、人工造灌木林400元/亩、退化林修 复650元/亩、封山育林100元/亩、飞播造林160元/亩。(二)退化草原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为:人工草 地(人工种草)350元/亩、围栏封育18元/米、飞播种草50 元/亩、草原改良90元/亩。(三)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护基础设施、第二十八条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各地要认 真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查处。对于审 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
21、内投资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 相应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八章工程验收与建后管护第二十九条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工程实行工程验收和不定期检查的制度。省本级项目由省级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地方项目采用州(市)验 收、省级核查的方式。由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 展改革、林草、应急、财政等部门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对项 目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工作,各项工程措施验收比例均为100%, 并形成州(市)验收报告上报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核 查由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林草、应急、财政 等部门及有关领
22、域专家组成核查验收组,对各州(市)上报的 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及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抽查。第三十条 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工程任务和投资是否按 计划完成;各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 与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规定,有无违规违纪问题;工程管护 措施是否落实;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等。第三十一条各地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积极探索灵活、有效地运行机制,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 设,推行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自管等多种管护模 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 nrfT. o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
23、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关于转发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等3个中央预算内林业投资专项管 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2020) 452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日前,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省应急厅联合印发了关 于印发云南省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发改农经规2023) 3号)(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 法)。为了便于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便于公众了解省 级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一、文件编制背景2020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 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 5年)(发改农经(202
24、0837号),研提了统筹山水林田湖 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的总体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政策 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全国重要生 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2021年11月28日,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 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 1728号,以下简 称国家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国家管理办法要求“省 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 办法。”国家管理办法主要侧重于投资计划申报、下达与执行,在项目实施和部门权责等方面未作明确说明。省级管理办 法在国家管理办法基础上补充完善项目前期、项目实 施、监督检
25、查、绩效评价、竣工验收等全周期制度规范,明确 界定部门职责边界,并与省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 草等部门涉及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衔 接,避免制度冲突,已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法定程序。二、制定依据(一)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相关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 1 728 号)o三、主要内容省级管理办法包含2个具体专项,一个是云南省重点 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另一个是云南 省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2个管理 办法均分为总则、支持范围和标准、前期工作管理、
26、投资计划 管理、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工程 验收与建后管护、附则共9章。其中:重点区域管理办法有36 条,支撑体系管理办法有33条。(一)总则。阐明管理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模式。(二)支持范围和标准。明确支持的项目范围、方向和标准。(三)前期工作管理。规定前期工作要求、审批权限和部门 职责。(四)投资计划管理。明确投资计划申报、安排下达的具体 要求。(五)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项目法人职责。(六)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明确项目资金使用方向、用途 和全过程绩效管理内容。(七)监督管理。明确省级部门监管、调度责任。(A)工程验收与建后管护。规定工程验收的方式、方法和 内容。(
27、九)附则。明确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对符合支持条件的地方 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四)荒漠化治理及小型水利水保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 资支持标准为:工程固沙550元/亩,岩溶石漠化重点区域内水 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5万元/处。(五)省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按照省预算内前期工作 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双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 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以生态治理区域为单元,突出不同生 态系统修复特点,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整体组织开 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资金 申
28、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时明确。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技 术规范规程,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 及来源、完成时限,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和质量。第八条 由州(市)林草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前期工作经费、组 织开展前期工作。由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管 护,项目法人和监管主体不能为同一单位。第九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实 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 计。列入国家和省双重规划及其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视同 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第十条 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 支持的,仍为企业投
29、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按项目属地 原则核准或备案,跨县(市)的由州(市)核准或备案。根据 核准项目目录和核准、备案机关及权限规定,由相关核准、备 案机关履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组织或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开展用地审核,落地上图,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各 项前期工作。由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由林草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法人重新报送可行性研 究报告。第十三条 省级林草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统筹指导。
30、州(市)林草、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州(市)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组织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储备,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 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 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 作推进情况,及时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进行 动态调整。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第十四条 州(市)申请的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应符 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确保不造成地方政府债 务风险,并根据所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明确拟采取的资金安排 方式。第十五条 投资计划安排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相关要求;(二)已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已
31、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 准、备案)和相关前期手续,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已落实;(四)拟新建项目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即可按期 开工建设;(五)项目建设内容未获得过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六)项目单位未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州(市)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包括项 目的规划依据、前期工作批复情况(用地意见、可研批复、初 步设计批复文件)、年度资金需求、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 申报部门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林草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申请报告,按照本专项当年投资计划编制要求联合上报国家
32、发 展改革委和国家林草局。根据国家下达我省投资计划和绩效目 标,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林草局按时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分解后的项目要逐一落实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 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第五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收到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建设。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 制和合同管理制,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可结合下达 的年度投资规模和地方实际分标段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建设质 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项目实际,依法完善项目法人治理结构,制定质量、安 全、计划执行、设计、财务
33、、合同、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定 期开展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管理。第二十条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组织 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实施地块、地方资金等工程建设相关 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项目审批文件、初步设计、项目建设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 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 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第六章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第二十二条州(市)林草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项目建设资金必
34、须按照批准 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标准、开支范围开支和使用,不得擅 自改变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所需物资、材 料、种苗的购置、机械作业费、劳务费,不得挪作他用。工程 建设其他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由中央投资(按不超过核 定中央投资的2%计取)和地方投资共同解决。工程建设预备费 由地方投资安排。第二十四条各地要切实加大州县投入,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争取开发性、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着力打造生态富民产业,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 与,创新多元化投入和建管模式,拓宽投融资渠道,保障项
35、目 建设资金需求。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在计划分解下达时同步下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 织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投入使用 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实际产出和政策实施效果等。第二十六条省发展改革委、省林草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 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问题较多、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自评结果和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地区,除按要求整改外,暂停新项目的申报。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级林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建设管 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 查力度,督促项目法人规范建设管理,确保
36、项目建设质量和投 资效益。对公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各级林草部门应及时开展检 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整改。第二十八条自投资计划下达的次月起,省级林草部门作为地方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履行监管主体责任,通 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组 织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工作。(一)项目法人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州(市)林草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准确填报投资 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 工验收等信息。(二)省级林草部门负责审核地方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数据,于每月10日前完成数据核对工作,并及时更新国家
37、重大 建设项目库数据。(三)省级林草部门定期对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和 省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及时将发现的问题 反馈项目所在州(市),督促其做出整改,及时更新数据。第二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在线监测、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和 省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一)对于确实不能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开工建设导致中 央和省预算内投资不能按计划实施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投 资计划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对存在投资计划未通过国家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云 南省项目综合管理一体化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未 按时开工、投资计划执行缓慢、资金沉淀的州(市),启动问 责程序;资金沉淀两年的,按程序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对于多次调度均存在问题、迟迟不整改等情节严重的 州(市),暂缓受理该地区生态保护和修复领域中央和省预算 内投资专项申请。第三十条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属于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省林草局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各地要认真配合,提供真 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坚决查处。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 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第八章工程验收与建后管护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