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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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2022年)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1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草案)根据各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及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第一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工作在上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由村两委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是日常办事机构,由5-7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1名、理事3-5名;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由3-5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4人。理事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配偶及近亲属
2、不得担任合作社财务人员。第三条本届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第四条一般一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控制在25-50人之内。股东代表由村两委根据每个村民小组成员人数多少下达若干名代表,由村民小组从本组成员中推举产生,既可采取举手表决,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2第五条经村两委集体讨论提出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征求股东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报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同意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村上张榜公布7日。不得将同一人同时提名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第六条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可采取举手表决,也可采用正式候选人等额票决。无论举手表决还是票决,选举当日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3、股东代表参加会议方可进行选举,正式候选人经到会股东代表过半数赞成方可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另行选举。第七条实施等额票决的选举设监票2人,唱票1人,计票2人,由村两委在参会股东代表中提名,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确定,具体负责清场、分票、投票、唱票、计票、监票等工作。被提名为正式候选人的人员及其配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第八条画写选票用钢笔或圆珠笔,符号要正确,字迹要清晰。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或弃权。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X”;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姓名”栏
4、内填写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一个“”。等于或少于3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无效,任何符号不划的为弃权票,胡写乱画无法辨认的选票为废票。第九条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查封好票箱。投票顺序,先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投票,接着由股东代表依次进行投票。第十条投票结束后,当场启封票箱,清点投票张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本次选举有效;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本次选举无效,应重新投票选举。第十一条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结果,并将选票由工作人员封存签字后,加盖两委公章存档。第十二条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理事
5、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从当选的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监事长从当选的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全部理事会成员到场方可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获赞成票超过理事全部人数一半方可当选,全部监事会成员到场方可选举监事长,监事长人选获赞成票超过监事全部人数一半方可当选。收回选票数少于或等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有效。村干部经选举为理事长或者监事长的,原则上兼职不兼薪。4第十三条因当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当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非正常当选的,当选无效。第十四条选举结束后,将新产生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
6、会、监事会成员及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向全体股东公布,并报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复。第十五条本办法由XX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乡(镇)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本社及本村(社区)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名称:XX县乡(镇)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本社住所:XX县乡(镇)村(社区)路第三条本社是根据中央和上级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经民主和法定程序成立的新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特别法
7、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四条本社是以本村(社区)集体资产为纽带的社区性、综合性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以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利益共享和依法担责为基本原则。本社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本社经营管理本村(社区)的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均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社成员需为持有本社股权证书且在本社登记备案的人员。第五条本社代表本村(社区)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行使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具体职责为:(一)经营管理属于本村(社区)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和使用政
8、府拨付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和财物;(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成员提供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六)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依法定民主程序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本章程对本社及其成员、股权户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均具有约束力。第二章股权户及户内成员第八条本社初始成员由2023年9月30日24时为基准日界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共名(详见XX县乡(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花名册
9、)。第九条本社以股权户为单位进行管理。股权户代表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社成员担任。股权户代表原则上确定为户口在本村(社区)的户口登记簿上记载的户主,若户主非本社成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由股权户另行推选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本股权户代表。股权户代表确定后,应报本社登记备案,且原则上保持稳定,若因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股权户推选新的股权户代表,并及时向本社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本社股权户在本村(社区)分户时,可以重新推选新的股权户代表,并及时向本社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除被选举权外,本社成员享有的权利原则上通过股权户代表行使。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
10、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决策,依法行事;(二)执行股权户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作出的各项决议;(三)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合法权益;(四)依法足额缴纳各类税、费;(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依法定民主程序确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本社股权户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社的股权户大会,参与决策,行使表决权;(二)了解本社有关事务的信息;(三)对本社工作进行质询、提议、批评和监督;(四)领取本户成员股份分红及福利款物;(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依法定民主程序确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股份设置与股份管理第十三条根据XX县
11、乡(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设置与管理办法,将本村(社区)截止至2023年月日的经营性资产原值总计元(详见详见XX县乡(镇)村(社区)清产核资报表)进行股份量化。(没有经营性资产的表述为:根据XX县乡(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份设置与管理办法,本村(社区)暂不量化股份,待条件允许时,再行量化。)第十四条本社的总股份数股,每股初始股本金元,总股本金万元(如无经营性资产,则无须体现股本金)。设成员股股,集体股股。第十五条股份确权到户后,本社股份总数和各股权户内股份数不再因人数的增加、减少而变化。今后,本社将定期对股权户内的成员变动情况进行核实登记。本社股份仅限在本社成员内部流转;个人股份
12、可以依法继承、赠与、转让和退出,但继承人、受赠与人和受让人需具备本社成员资格;继承人不具有本社成员资格的,股份由本社托管,继承人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有分红权。股份继承、赠与、转让和退出应向本社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需办理个人股份质押的,应当向本社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本社向股权户核发记名股权证书,作为股权户占有本社资产份额,领取股份分红和参与经营管理的凭证依据。股权户代表或户内成员变更、股权户持有的股份数发生变动、股权户合并或分立,均应向本社申请变更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损毁、遗失,应向本社申请换发、补发。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第十七条本社设立股权户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和监事
13、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置其他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八条股权户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权户大会由全体股权户代表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权户大会讨论决定。股权户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对本社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第十九条股权户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补选、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四)审议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方案;(五)讨论决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报酬方式和标准;(六)讨论决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成员福利待遇方案;(七)撤销或者改变成员代表会议
14、不适当的决定;(八)撤销或者改变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撤销或者改变法定代表人不适当的决定和行为;(九)讨论决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人员职数;(十)讨论决定涉及本社和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股权户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权户代表提议,应召开临时股权户大会。股权户大会可以采取股权户代表统一集中的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分股权户代表小组的形式召开。股权户大会实行股权户代表“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召开股权户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的股权户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讨论具体事项,也可以采取印发方案给股权户,由股权户代表以书签的形式进行表决。第二
15、十一条成员代表会议是本社的议事和决策机构,人数与村(居)民代表原则上保持一致,股权户大会可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除第十九条第(一)、(二)、(七)款外属于股权户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第二十二条成员代表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社成员担任,由本社有表决权的股权户代表以所在村(居)民小组为单位采取推选或选举的方式产生,每个村(居)民小组可推选或选举的成员代表人数,与该村(居)民小组的村(居)民代表人数一致。成员代表负责联络股权户代表,传达本社会议精神及与本社有关的事项。成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若需补选成员代表,按原选举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负责召集,一般每季度召
16、开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应经到会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对股权户大会及成员代表会议负责。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共人,由理事长人、理事人组成。理事长由理事会推选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股权户代表对理事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可以提出罢免要求。罢免理事会成员须经本社全体股权户代表过半数通过。补选理事会成员按原选举方式进行。第二十七
17、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召集股权户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二)执行股权户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三)拟订并实施本社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经营管理方案;(四)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计划方案;(五)拟定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成员福利方案;(六)拟定公开招聘理事会及内设经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方案;(七)提出理事会、监事会及内设经营管理机构成员的报酬方案;(八)负责日常社务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履行股权户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议。召开理事会议应由三分之
18、二以上的理事参加。形成的决议须经理事会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一名理事主持工作。理事长未委托或指定的,由半数以上的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主持工作。第三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股权户大会及成员代表会议负责。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共人,由监事长人、监事人组成。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成员、本社财会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第三十三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股权户代表对监事会成员的工作不满意,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监事会成员
19、须经本社全体股权户代表过半数通过。补选监事会成员按原选举方式进行。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主要职权是:(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股权户大会和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检查、监督社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四)协助开展本社财务审计;(五)监督理事会对成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应当召开监事会议。召开监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参加。监事会决定问题,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20、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委托或指定其他监事主持工作。监事长未委托或指定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工作。监事会每年至少一次向股权户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第三十六条为便于本社的平稳运行和加快落实上级部署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根据村(居)民会议授权:本社首版章程由首届成员代表会议制定和表决通过;首届成员代表由现担任村(居)民代表的本社成员直接过渡;首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主要由现任村(居)两委中的本社成员经首届成员代表会议民主选举后担任;首届理事长推选村(居)党支部书记担任。首届成员代表、理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现任村(居)民代表、村(居)两委任期相同。首届任期
21、届满后,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是否继续按上述方式执行,由社内民主程序决定。第五章资产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七条本社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开展经济活动和资产经营管理。本社资产的经营方式,由股权户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理事会实施。第三十八条本社经营管理的土地、林地、建筑物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出租。发包、出租和招标方案须经股权户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同意。发包、出租土地、林地、建筑物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资产发包、租赁后,理事会应监督承包方或承租方的合同履约。第三十九条未经股权户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本社经营管理的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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