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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 人 单 位 劳 动 合 同 示 本 范 文劳 动 合 同编 号:甲 方(用 人 单 位):地 址:乙 方(劳 动 者)姓 名:性 别:民 族:文 化 程 度:身 份 证 号 码:籍 贯:住 址: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以 及 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政 策 的 规 定,经 甲乙 双 方 平 等 自 愿、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一、合 同 期 限本 合 同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其 中 试 用 期 为 月(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止)。二、工 作 内 容乙 方 同 意 按 甲 方 生 产(工 作)需 要 安 排 在 岗
2、位 工 作,完 成 该 岗 位 该 承 担 的 各 项 工作 内 容。三、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1、为 使 乙 方 完 成 生 产(工 作)任 务,甲 方 应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生 产 安 全、劳 动 保 护、卫 生 健 康 等 规 定,为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生 产(工 作)条 件,保 障 乙 方 的 安 全 和 健 康;乙方 在 生 产(工 作)中 要 遵 守 有 关 操 作 规 程、爱 护 甲 方 的 工 具 等 财 产。2、甲 方 执 行 国 家 的 工 时 制 度,甲 方 不 随 意 延 长 乙 方 的 工 作 时 间;甲 方 经 审 批 执行 特 殊 工
3、时 制 度 的,应 告 知 乙 方。3、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的 有 关 规 定,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订立 本 合 同 时,应 事 先 将 工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职 业 病 危 害 及 其 后 果 职 业 病 防 护 措 施 和待 遇 等 如 实 告 知 劳 动 者,并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写 明,不 得 隐 瞒 或 者 欺 骗。四、劳 动 报 酬1、甲 方 支 付 乙 方 的 工 资 不 低 于 政 府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基 础 上,双 方 协 商:确 定 乙 方 的 月 工 资 为 基 础 工
4、 资 加 计 件 形 式 工 资 提 成,甲 方 按 规 定 支 付 乙 方 加 班 加 点 工资。2、甲 方 于 每 月 日 前 发 放 乙 方 上 个 月 工 资;甲 方 支 付 有 困 难 的,经 单 位 工 会 同 意、劳 动 保 障 部 门 批 准,延 期 支 付 时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15 日。五、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待 遇1、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六、工 作 时 间 与 休 息、休 假七、劳 动 纪 律1、甲、乙 双 方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 和 政 策。乙 方 必 须 遵 守 甲 方依 法 制 订 的 各 项 内
5、 部 管 理 制 度。2、乙 方 应 遵 守 职 业 道 德,不 得 损 害 甲 方 或 客 户 利 益。八、教 育 与 培 训用 人 单 位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职 业 教 育 与 就 业 准 入 的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为劳 动 者 提 供 职 业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在 订 立 本 合 同 时,涉 及 国 家 规 定的 就 业 准 入 工 种,应 事 先 告 知 劳 动 者 需 要 获 得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核 发 的 相 应 职 业 资 格 证 书,并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写 明 相 应 的 技
6、术 等 级,不 得 招 用 不 具 备 职 业 资 格 的 人 员。九、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变 更、终 止1、用 人 单 位 依 据 劳 动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二 十 七 条、劳 动 者 依 据 劳 动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提前 解 除 合 同 的,任 何 一 方 应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2、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可 变 更 合 同 相 关 内 容。合 同 期 满 或 双 方 约 定 的 合 同 终止 条 件 出 现,应 当 即 行 终 止。甲 方 应 当 在 期 限 届 满 30 日 前 就 终 止 或 续 订 的 意 向
7、书 面 通知 乙 方,由 于 生 产 工 作 需 要,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可 以 续 订 劳 动 合 同。十、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的 责 任1、本 合 同 一 经 签 订,甲 乙 双 方 必 须 严 格 执 行。甲 乙 双 方 任 何 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违 反 方 应 支 付 对 方 违 约 赔 偿 金:元。2、一 方 违 反 本 合 同,涉 及 经 济 补 偿 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乙 方 在 合 同 期 间(含转 岗)由 甲 方 出 资 进 行 职 业 技 术 培 训 的,乙 方 违 反 本 合 同,若 双 方 订 有 培 训 协 议 的,按 培 训
8、 协 议 乙 方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赔 偿 金;若 无 培 训 协 议,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3、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本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经 济 损 失 的,可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十 一、双 方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乙 方 应 严 格 保 守 甲 方 商 业 秘 密,不 得 损 害 甲 方 利 益,不 得 向 同 行 业 或 其 他 人 员 泄漏 甲 方 技 术 资 料 和 内 部 商 业 信 息,否 则 由 乙 方 承 担 由 此 对 甲 方 造 成 的 直 接 和 间 接 损 失,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十 二、本 合 同
9、依 法 订 立 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双 方 必 须 严 格 履 行。本 合 同 未 尽 事 项 或条 款 如 与 今 后 国 家 规 定 相 抵 触 时,按 国 家 规 定 执 行。十 三、甲 乙 双 方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劳 动 争 议,应 协 商 解 决;也 可 以 向 本 单 位 或所 在 地 镇 劳 动 争 议 协 调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调 解 不 成 或 不 愿 调 解 的,可 向 海 盐 县 劳 动 争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对 仲 裁 裁 决 不 服 的,可 以 向 海 盐 县 人 民 法 院 起 诉。十 四、本 合 同 一 式 三 份。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签 证 机 关 留 存 一 份。甲 方(单 位 盖 章)乙 方 签 字: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合 同 订 立 日 期:年 月 日签 证 机 关(盖 章)签 证 人 员(盖 章)签 证 日 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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