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 1033-2023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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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JF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国 家 计 量 技术 规 范J J F 1 0 3 3 2 0 2 3计 量 标 准 考 核 规 范R u l e f o r t h e E x a m i n a t i o n o f M e a s u r e m e n t S t a n d a r d s2 0 2 3-0 3-1 5 发 布 2 0 2 3-09-15实 施国 家市 场监 督 管理 总局 发 布J J F 1 0 3 3 2 0 2 31计 量 标 准 考 核 规 范R u l e f o r t h e E x a m i n a t i o no f M e a s u r e
2、 m e n t S t a n d a r d s归 口 单 位:全 国 法 制 计 量 管 理 计 量 技 术 委 员 会主 要 起 草 单 位: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计 量 司重 庆 市 计 量 质 量 检 测 研 究 院本 规 范 委 托 全 国 法 制 计 量 管 理 计 量 技 术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J J F 1 0 3 3 2 0 2 3 代 替J J F 1 0 3 3 2 0 1 6J J F 1 0 3 3 2 0 2 32本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人:丁 跃 清(重 庆 市 计 量 质 量 检 测 研 究 院)邓 媛 芳参 加 起 草 人:倪
3、 育 才苗 瑜J J F 1 0 3 3 2 0 2 3I目 录引 言()1 范 围(1)2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3.1 计 量 标 准(1)3.2 最 计 量 标 准(1)3.3 计 量 标 准 考 核(1)3.4 计 量 标 准 的 考 评(1)3.5 仪 器 的 测 量 不 确 定 度(1)3.6 计 量 标 准 的 测 量 范 围(2)3.7 计 量 标 准 的 不 确 定 度(2)3.8 计 量 标 准 的 准 确 度 级(2)3.9 计 量 标 准 的 最 大 许 误 差(2)3.1 0 测 量 精 密 度(2)3.1 1 测 量 重 复 性(2)3.1
4、 2 计 量 标 准 的 稳 定 性(2)3.1 3 计 量 标 准 的 文 件(3)4 计 量 标 准 的 考 核 要 求(3)4.1 计 量 标 准 器 及 配 套 设 备(3)4.2 计 量 标 准 的 主 要 计 量 性(3)4.3 环 境 条 件 及 设 施(4)4.4 人 员(5)4.5 文 件(5)4.6 计 量 标 准 测 量 能 的 确 认(7)5 计 量 标 准 考 核 的 程 序(8)5.1 计 量 标 准 考 核 的 申 请(8)5.2 计 量 标 准 考 核 的 受 理(1 0)5.3 计 量 标 准 考 核 的 组 织 与 实 施(1 0)J J F 1 0 3 3
5、 2 0 2 3I I5.4 计 量 标 准 考 核 的 审 批(1 1)6 计 量 标 准 的 考 评(1 1)6.1 计 量 标 准 的 考 评 方 式、内 容 和 要 求(1 1)6.2 计 量 标 准 的 考 评 方 法(1 2)6.3 整 改(1 4)6.4 考 评 结 果 的 处 理(1 4)7 计 量 标 准 考 核 的 后 续 监(1 4)7.1 计 量 标 准 器 或 主 要 配 套 设 备 的 更 换(1 4)7.2 其 他 更 换(1 5)7.3 计 量 标 准 的 封 存 和 注 销(1 6)7.4 计 量 标 准 的 恢 复 使 用(1 6)7.5 计 量 标 准 的
6、 技 术 监 督(1 6)附 录 A 计 量 标 准 考 核(复 查)申 请 式(1 7)附 录 B 计 量 标 准 技 术 报 式(2 3)附 录 C 计 量 标 准 考 核 中 有 关 技 术 问 题 的 说 明(3 4)附 录 D 计 量 标 准 履 历 参 考 式(4 0)附 录 E 定 或 校 准 结 果 的 重 复 性 试 验 记 录 参 考 式(5 3)附 录 F 计 量 标 准 的 稳 定 性 考 核 记 录 参 考 式(5 4)附 录 G 计 量 标 准 更 换 申 报 表 式(5 5)附 录 H 计 量 标 准 封 存(或 注 销)申 报 表 式(5 6)附 录 J 计 量
7、 标 准 考 核 报 式(5 7)附 录 K 计 量 标 准 考 核 证 式(6 4)附 录 L 计 量 标 准 考 评 工 作 评 价 及 意 见 表 式(6 6)附 录 M 计 量 标 准 环 境 条 件 及 设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自 我 声 明 式(6 7)J J F 1 0 3 3 2 0 2 3I I I引 言为了 加强 计量 标准 的 理,规 范计 量标 准 的建 立、维护 和使用 以及 考核 工作,保障 国家计量 单位 制的 统 一以 及量 值传递 和溯 源 的一 致性、准 确性,为国 民经济 和社 发 展以及 计 量监督 理提供准确的 定、校准数据或 结果,根据 中华
8、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并参 照国 际法制 计 量 组织(OIML)对 计量 标准 的要求,制 定 计量标 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 范包 括了 计量 标准 的考 核要 求,计 量标 准考 核的程 序、方法、后 续监,计 量标 准考核用表用证以及有关技 术问题的处理。规 范第 4 规 定了 计量 标准 的考 核 要求,第 5 按 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行政 许可 法的要 求,详细 说 明了 计量 标准考 核的 程 序,包括 计量 标准考 核的 申请、受理、组 织、实 施 和审批。第 6 规 定了 计量标 准的 考评,包括 计量 标准 的考评 方式、内
9、容和要 求、考评方 法、整改 及考 评结 果 的处 理,并对 面审 查、现 场考 评 两种 考评 方法 进行了 说明。第 7 阐 述计量 标准 的后 续 监,对 计量标 准的 更 换、封存 与注 销、恢 复使 用及技 术监 督 后续监 做出了规定。附录给出了计 量标准考核用表用证及计量标准考核中有关技术问题的说明。规范代 替 JJF1033-2016 版。与 JJF1033-2016 版相比,规范主要变化如下:1、按照现 行计量法 法规以 及相关规定,将原“规范”中的“撤销”改为“注销”,“计量技术规 范”改为“计量校准规范”,“定或校准人员证明”改为“定或校准人员 证 件”,将 计 量 标准
10、 的 溯 源 性 中“主要 配套 设备”改 为“配套 的计 量设备”,明 确了 申请计 量标准考核 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可 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 技术资料的内 容;将“计 量 标 准 考 核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4”改 为“计 量 标 准 考 核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5”,删除 了“规范”中 简化考核的计量标准 项目目录 以及相关文 描述,进一 了完善跨行政区 域聘用考评 员的相关规定。2、新 增“最 计 量 标 准”术 语 及 定 义。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及 实 施 细 则、计 量法 条 文 解 释 以 及 计 量 标 准 考 核 办 法 的 要
11、求,结 合 JJF1001-2011 通 用 计 量 术 语 及 定 义 第8.6 条参考标 准,对“最 计量标准”进行了定义。3、对计量标准负责人的资质 要求提出了新要求。要求 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计量 师职业资 或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J J F 1 0 3 3 2 0 2 3I V4、面审 查增加两 项目。将6.1计量标准的考评方式、内容和要求中 面审查项目由“20项”改 为“22项”。即将温度、湿度、照明、供电 环境条件符合要 求,有有效的计量 定规程或 计量校准规范纳入 面审 查项目;并对附录J计量标准考核报 中计量 标准 考评表中相 关表述进行 改。5、进一 完善了计量标准 环
12、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求。在 7.2 2)增加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 大变化的自我声明要求,并对附录M的有关内容进行了 改,增加了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 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我声明,将原 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查表调整到 计量标准履历 中。6、改和完善了原规范 中部分文 描述。规范历 次版 的发布情况如下:JJF1033-1992;JJF1033-2001;JJF1033-2008;JJF1033-2016。J J F 1 0 3 3 2 0 2 3-1-计 量 标 准 考 核 规 范1 范围规 范 适 用 于 计 量 标 准 的 建 立、新 建 计 量 标 准 的 考 核
13、、已 建 计 量 标 准 的 复 查 考 核 以 及 计量标准考核的监督 理。2 引用 件规范引用下列文件:JJF1001-201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 示JJF1059.2 用 卡洛法评定测量 不确定度JJF1094 测量仪器 性评定JJF1117 计量比对JJF1139 计量器具 定周期确定原 则和方法GB/T 4091-2001 idt ISO 8258:1 991 常规控制图OIML D8:2004 测量标准的选择、考核、使用、维护和文件(M e a s ur e m e nt s t a nda r ds.c hoi c e,r e c ogn
14、i t i on,us e,c ons e r va t i on a nd doc um e nt a t i on)凡是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注 日期 的版 适用 于 规范;凡是 不注 日期 的引用 文件,其最新版(包括所有的 改单)适用于 规范。3 术语和定义JJF1001-2011 通用 计量 术语 及定 义 中 界 定的 有 关术 语和 定义 以 及下 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于 规范。3.1 计量标准 m e a s ur e m e nt s t a nda r d具有确定的量值和相关联 的测量不确定度,实现给定量定义的参照对。注:本 规 范 所 指 计 量 标 准 约 定
15、由 计 量 标 准 器 及 配 套 设 备 组 成。3.2 最 计量标准 hi g he s t m e a s ur e m e n t s t a nda r d全称最 级的计量标准 hi g he s t l e ve l of m e a s ur e m e nt s t a nda r d在给 定组 织或 给定 地区内,其 准确 度 级 最,或 不确 定度或 最大 许 误差最 小,用于定或校准同类量其他计 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3.3 计量标准考核 e x a m i na t i on of m e a s ur e m e nt s t a nda r d由国家主 部
16、门对计量标 准测量能 的评定和利用该标准开展量值传递资 的确认。3.4 计量标准的考评 e va l ua t i on of m e a s ur e m e nt s t a nda r dJ J F 1 0 3 3 2 0 2 3-2-在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计量标准考评员对计量标准测量能 的评价。3.5 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 i ns t r um e nt a l m e a s ur e m e nt unc e r t a i nt y JJF1001-2011,7.24由所用的测量仪器或测量 系统所引起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分量。注:1 除 原 级 测 量 标 准 采 用 其 他 方 法
17、 外,仪 器 的 不 确 定 度 通 过 对 测 量 仪 器 或 测 量 系 统 校 准 得 到。2 仪 器 的 不 确 定 度 通 常 按 B 类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评 定。3 对 仪 器 的 不 确 定 度 的 有 关 信 息 可 在 仪 器 说 明 书 中 给 出。3.6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 m e a s ur i ng r a nge of m e a s ur e m e nt s t a nda r d在规定条件下,由具有一定的仪器 不确定度的计量标准能够测量出的同类量的一组量值。注:在 J J F 1 0 0 1-2 0 1 1 中 将 测 量 范 围 称 为 测 量 区
18、 间 或 工 作 区 间。3.7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unc e r t a i nt y of m e a s ur e m e nt s t a nda r d在 定 或校 准结 果 的不 确定 度中,由 计量 标准 引起 的 测量 不确 定度 分 量,它 包括 计量 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所引入的 不确定度。3.8 计量标准的准确度 级 a c c ur a c y c l a s s of m e a s ur e m e nt s t a nda r d在规 定工 作条 件下,符合 规定 的计 量要 求,使 计量 标准 的测量 误差 或不 确定度 保持 在规定极限内的计量标准的级 别或 别
19、。3.9 计量标准的最大 许误差 m a x i m um pe r m i s s i bl e e r r or of m e a s ur e m e nt s t a nda r d对给定的计量标准,由规范或规程所 许的,相对于已知参考量值的测量误差的极限值。3.10 测量精密度 m e a s ur e m e nt pr e c i s i on JJF1001-2011,5.10在规定条件下,对同一或 类似被测对 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注:1 测 量 精 密 度 通 常 用 不 精 密 程 度 以 数 字 形 式 表 示,如 在 规 定 测 量 条 件 下 的 标
20、 准 偏 差、方 差 或 变 差 系数。2 规 定 条 件 可 以 是 重 复 性 测 量 条 件、期 间 精 密 度 测 量 条 件 或 复 现 性 测 量 条 件。3 测 量 精 密 度 用 于 定 义 测 量 重 复 性、期 间 测 量 精 密 度 或 测 量 复 现 性。4 术 语“测 量 精 密 度”有 时 用 于 指“测 量 准 确 度”,这 是 错 误 的。3.11 测量重复性 m e a s ur e m e nt r e pe a t a bi l i t y在一组重复性测量条件下 的测量精密度。注:重 复 性 测 量 条 件 简 称 重 复 性 条 件,是 指 相 同 测
21、量 程 序、相 同 操 作 者、相 同 测 量 系 统、相 同 操 作条 件 和 相 同 地 点,并 在 短 时 间 内 对 同 一 或 相 类 似 被 测 对 象 重 复 测 量 的 一 组 测 量 条 件。3.12 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s t a bi l i t y of m e a s ur e m e nt s t a nda r dJ J F 1 0 3 3 2 0 2 3-3-计量标准保持其计量 性 随时间恒定的能。注:在 计 量 标 准 考 核 中,计 量 标 准 的 稳 定 性 用 计 量 特 性 在 规 定 时 间 间 隔 内 发 生 的 变 化 量 表 示。3.13 计量标
22、准的文件 doc um e nt a t i on of m e a s ur e m e nt s t a nda r d关于计量标准的选择、批准、使用和维护 方面文件的 合。4 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4.1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4.1.1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配置建标 单位 应当 按照 计量 定 规程 或 计量 校准 规范 的要 求,学 合理、完 整齐 全地配 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包 括计 机及软件,下同),并能满足开展 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4.1.2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 备的计量 性建标 单位 配置 的 计量 标准 器及 主要 配套 设备,其计 量 性 应当 符合 相应 计量 定
23、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的规定,并能满足开展 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4.1.3 计量标准的溯 源 性计量 标准 的量 值应 当溯源 至国 家计 量基 准 或社 公 用计 量标准;当 不能 用 定或 校准方式 溯源 时,应 当通 过计 量比对 的方 式 确保 计量 标准 量值的 一致 性;计 量标 准 器 及配套 的 计量设备均应当有连续、有 效的 定或校准证(包括符合要求的溯源性证明文件,下同)。计量标准的溯 源 性 应 当 符 合 如 下 要求:1)计量 标准 器应 当定 点定期 经法 定 计 量 定 机构 或县 级以 上 人民 政府 计量 行政 部门 授权的计 量技 术机 构 建立 的社 公用 计
24、量 标 准 定合 或 校准 保证 其溯源 性;配 套 的计量 设 备应当经 定合 或校准 保证其溯源性。2)有计 量 定规 程的 计量标 准器 及 配 套的计 量设 备,应当 按照计 量 定规 程的规 定进 行定。3)没有 计量 定 规程 的计量 标准 器 及 配套的 计量 设备,应 当依据 国家 计量 校准规 范进 行校准。如 无国 家 计量 校准 规范,可以 依 据有 效的 校准 方法进 行校 准。校 准的 项 目 和主要 技 术指 标 应 当 满 足 其 开 展 定 或 校 准 工 作 的 需 要,并 参 照 JJF1139 计 量 器 具 定 周 期 确 定 原 则和方法的要求,确定合
25、 理的复校时间间隔。4)计量标准中使用的标准物 质应当是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标准物质。5)当国 家计 量基 准和 社 公 用计 量 标 准无法 满足 计量 标准 器及配 套的 计量 设备量 值溯 源需要时,建标单位应当溯 源至国际计量组织或其他国家具备相应测量能 的计量标准。4.2 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 性4.2.1 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J J F 1 0 3 3 2 0 2 3-4-计量 标准 的测 量范 围应当 用计 量标 准能 够 测量 出的 一组 量值 表示,对 于可以 测量 多种参数 的计 量标 准,应 当分 别给出 种 参 数的 测量 范围。计量 标准 的测量 范围 应 当 满足开 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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