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BJFA 001-2023 晋州黄冠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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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HBJFA全 国 团 体 标 准T/H B J F A 0 0 1 2 0 2 3晋 州 黄 冠 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暨 地 理 标 志 专 用 标 志 使 用 规 范2 0 2 3-0 4-1 0 发 布 2 0 2 3-0 5-0 1 实 施晋 州 市 林 果 产 业 协 会 发 布T/H B J F A 0 0 1 2 0 2 3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管 理 部 门.15 使 用 条 件.16 使 用 申 请 程 序.27 专 用 标 志 申 请 程 序.38 标 示 标 注.39 专 用 标
2、 志 管 理.5T/H B J F A 0 0 1 2 0 2 3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晋 州 市 林 果 产 业 协 会 提 出。本 文 件 由 晋 州 市 林 果 产 业 协 会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晋 州 市 林 果 产 业 协 会、河 北 鲜 鲜 农 产 股
3、份 有 限 公 司、河 北 省 农 林 科 学 院 生 物 技 术与 食 品 科 学 研 究 所、河 北 天 洋 农 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河 北 梨 家 晋 现 代 农 业 有 限 公 司、河 北 联 达 兴 盛 食 品 有限 公 司、晋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晋 州 市 农 业 农 村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郭 军 考、张 英 肖、程 彦 飞、张 栋、边 庆 刚、关 军 锋、程 玉 豆、曹 亚 玲、智 晓 冰、郝 庆 洲、郭 丽、宋 艳 荣、高 志 货、骆 强、彭 振 旭、黄 春 增、周 晨 颉、李 浩 琛。T/H B J F A 0 0 1 2 0 2
4、31晋 州 黄 冠 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暨 地 理 标 志 专 用 标 志 使 用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晋 州 黄 冠 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使 用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管 理 部 门、使 用 条 件、使 用 申请 程 序、专 用 标 志 申 请 程 序、标 示 标 注、专 用 标 志 管 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使 用 晋 州 黄 冠 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暨 地 理 标 志 专 用 标 志 的 申 请、使 用 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5、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7 7 1 8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通 则G B/T 1 9 1 包 装 储 运 图 示 标 志 地 理 标 志 专 用 标 志 使 用 管 理 办 法(试 行)(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第 3 5 4 号 公 告)集 体 商 标、证 明 商 标 注 册 和 管 理 办 法
6、T/H B J F A 0 0 1 晋 州 黄 冠 梨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地 理 标 志 专 用 标 志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发 布 的,适 用 在 按 照 相 关 标 准、管 理 规 范 或 者 使 用 管 理 规 则 组 织 生 产 的 地 理 标 志 产品 上 的 官 方 标 志。3.2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地 方 各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知 识 产 权 局)。3.3“晋 州 黄 冠 梨”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晋 州 市 林 果 产 业 协 会 注 册 的 2 9 0 5 3 6 0 2
7、号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3.4 被 许 可 人经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公 告 备 案 的 晋 州 黄 冠 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被 许 可 人。3.5 专 用 标 志 合 法 使 用 人取 得 商 标 许 可 备 案 公 告 后,经 申 请 批 准 使 用 专 用 标 志 的 商 标 被 许 可 使 用 人。4 管 理 部 门4.1 晋 州 市 林 果 产 业 协 会 是“晋 州 黄 冠 梨”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持 有 人,作 为 管 理 机 构 对 该 商 标 行 使 管理 权,负 责 该 商 标 日 常 管 理 实 务。4.2 晋 州 市 市
8、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依 照 职 能 开 展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的 备 案 指 导、促 进 运 用、保 护 和 监 督 工 作。5 使 用 条 件T/H B J F A 0 0 1 2 0 2 325.1 基 本 要 求申 请 使 用 晋 州 黄 冠 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的 市 场 主 体,应 满 足 基 本 要 求:已 提 交 晋 州 黄 冠 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使 用 申 请;申 请 使 用 的 市 场 主 体 具 有 相 适 应 的 生 产 经 营 范 围 和 生 产 经 营 条 件;生 产 经 营 的 产 品 符 合 晋 州 黄 冠 梨
9、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的 生 产 地 域 范 围 和 特 定 品 质;通 过 商 标 持 有 人 法 定 程 序 审 查 并 签 订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合 同;得 到 商 标 持 有 人 授 权 许 可;按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报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备 案。5.2 生 产 地 域 范 围晋 州 黄 冠 梨 保 护 范 围 为 河 北 省 晋 州 市 马 于 镇、东 里 庄 镇、总 十 庄 镇、桃 园 镇、晋 州 镇、营 里 镇、周家 庄 乡 7 个 乡 镇。地 理 坐 标 为:东 经 1 1 4 5 8 2 0 至 1 1 5 1 2 3
10、0、北 纬 3 7 4 7 3 0 至 3 8 0 9 3 0。5.3 特 定 品 质应 符 合 T/H B J F A 0 0 1 的 规 定。6 使 用 申 请 程 序6.1 申 请 材 料申 请 使 用“晋 州 黄 冠 梨”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的 申 请 人(市 场 主 体)应 向 商 标 持 有 人 提 交 以 下 材 料:申 请 人 签 署 的 晋 州 黄 冠 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使 用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申 请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一 份;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份;申 请
11、 人 合 法 使 用 的 商 品 商 标 标 识;由 具 备 合 法 资 质、相 应 检 验 检 测 能 力、受 商 标 持 有 人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检 验 检 测 机 构,出 具 近三 个 月 内 的 产 品 全 项 检 验 报 告 和 特 定 品 质 检 验 报 告。6.2 审 核 流 程商 标 持 有 人 晋 州 市 林 果 产 业 协 会 自 收 到 商 标 使 用 申 请 和 相 关 材 料 后,在 6 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下 列 审 核工 作:组 织 对 申 请 人 产 品 产 地(种 植 场 所)进 行 实 地 核 查 并 填 写 实 地 核 查 表;依 照
12、6.1 的 规 定,核 查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申 请 材 料 经 协 会 审 查 小 组 集 体 审 核,并 出 具 书 面 评 审 意 见。6.3 评 审 结 果6.3.1 通 过申 请 人 主 体 资 格 或 生 产 经 营 的 产 品 符 合 晋 州 黄 冠 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的 使 用 条 件、并 按 6.1 的 规 定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的,商 标 使 用 审 查 小 组 给 予 通 过 评 审,并 于 作 出 评 审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个 工 作 日 内 核 发 商 标 准予 使 用 通 知 书。6.3.2 不 通 过申 请 人
13、 主 体 资 格 或 生 产 经 营 的 产 品 不 符 合 晋 州 黄 冠 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的 使 用 条 件、未 能 按 6.1 的规 定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的,商 标 使 用 审 查 小 组 不 予 通 过 评 审,并 于 作 出 评 审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个 工 作 日 内 核 发 商标 不 予 使 用 通 知 书;待 申 请 人 符 合 使 用 条 件 并 按 规 定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后,应 当 核 发 商 标 准 予 使 用 通 知 书。6.4 使 用 前 准 备 工 作申 请 人 凭 核 发 的 商 标 准 予 使 用 通 知 书 办
14、理 如 下 事 项:与 商 标 持 有 人 签 订 晋 州 黄 冠 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合 同;向 商 标 持 有 人 申 请 领 取 晋 州 黄 冠 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准 用 证。T/H B J F A 0 0 1 2 0 2 336.5 到 期 续 签 规 定6.5.1 晋 州 黄 冠 梨 地 理 标 志 证 明 商 标 使 用 许 可 合 同 有 效 期 1 5 年,到 期 如 继 续 使 用,使 用 人 须 在 合 同有 效 期 届 满 前 3 0 个 工 作 日 向 商 标 持 有 人 提 出 续 签 申 请,提 交 续 签 申 请
15、表,由 商 标 持 有 人 按 照 6.1 的 规定 进 行 核 查,对 符 合 本 文 件 使 用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给 予 续 签,并 按 相 关 规 定 备 案。6.5.2 对 不 符 合 本 规 则 使 用 条 件 的,申 请 人 必 须 在 6 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整 改,并 重 新 提 交 商 标 持 有 人 核查,通 过 后 给 予 续 签,并 报 监 管 部 门 备 案。6.5.3 逾 期 不 申 请、续 签 核 查 不 通 过,合 同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原 使 用 人 不 得 继 续 使 用“晋 州 黄 冠 梨”地 理标 志 证 明 商 标。6.6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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