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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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指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再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 知(琼府办2021) 58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退役军人 事务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 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22) 253号),并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坚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完善与 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优抚对象医疗补 助保障制度。坚持与现行的医疗救助保
2、障制度有效衔接,综合保 障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 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 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 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 人遗属。以上人员在本实施细则中简称优抚对象。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具有五指山市户籍并在五指山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是指资助参加 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助、年度体检等方面的医疗保障。第六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来源:(一)中央、省级、市财政预算补助资
3、金;(二)社会捐赠资金;(三)其他资金。第七条下列情形不纳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六)交通肇事、违法犯罪的;(七)医疗费用发生后跨年度6个月内未提出医疗补助申请 的;(A)不能按照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其他必 要证明材料的;(九)国家规定另有专项补助、救助政策规定的,或国家规 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八条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 疗保障待遇。第九条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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