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一章-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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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概论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经济法的一些基础理论,从产生之初就存在着争议,即使是今天仍未形成令人信服的理论。1、“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出。(分配法)在未来理想的公有制社会,用以调整自然或人工产品的法律规范。是一种空想。不同于现代经济法。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2、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经济法是政治法与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种政治法与民法调整不了的经济关系,需要由一种既能体现国家政治权力,又能体现经济自主的法律,即经济法来对它进行调整。3、现代经济法概念:始于第一次世界大
2、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经济的法规。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有的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如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突破了自由经济的自由放任原则,与充分体现意识自治和平等自由的民法不同。20年代,“经济法”概念在德国流行,以后陆续传播到全世界,并为人们所接受。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二)通说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与其他部门法区别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2、行政法,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3、 3、刑法,刑事法律关系 例如:某人开一家服装公司,那么:公司应当如何纳税,即国家关于税收的具体规定-经济法调整,公司不纳税偷税-行政法调整 偷税到应缴税款20%-刑法 公司卖服装给批发商-民法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金融,财政税收,自然资源管理等 2、市场管理关系 公司法,国有企业法,破产法 3、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 内部经济管理关系 三、经济法的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其他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我国签署的国际条约:国际天然橡胶协定 国际天然橡胶组织继续负责和监督协定的实施。总部设在马来西亚的吉隆坡。参加协定
4、的成员有24个,出口成员6个,都是发展中国家;进口成员18个,由发达国家和中国组成。主要目标为稳定天然橡胶价格和使天然橡胶的供给和需求得到均衡增长。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概念 经济关系被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律规范产生的、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 特征:1、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形成的特定的思想社会关系;2、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3、是主体之间法律上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4、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
5、的要素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 1、发生:是指因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在特定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法律关系。2、变更:是指已经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由于一定情况的出现而在构成要素上发生变化。3、终止:是指主体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因一定情况的出现而消灭。第二节 经济法法律关系 4、发生、变更、终止的条件:1)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 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1)行为,指当事人的意识活动。2)事件,指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第二节 经
6、济法法律关系 事件包含:(1)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现象引起的客观事实。如地震、洪水等。(2)社会事件。是指由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所形成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罢工、人的死亡。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一)概念 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特征:1、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二)分类(三)有效要件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三)有效要件 1、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
7、公共利益。2、形式有效要件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讨论:下列情形是否是法律行为?1、潘某与李某签订合同,愿意出50万购买李某的奔驰车一部。2、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3、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4、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2、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8、;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发
9、生当事人意思表示中预期的法律效果,自行为开始时起即没有法律效力。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仍会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三)收缴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者返还财产给第三人【案例】甲向乙购买汽车,双方履行后,发现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该合同法律效力如何?双方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1)重大误解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
10、那就构成欺诈了。2)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要件是:1须属有偿行为。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3)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4)欺诈、胁迫 一方当事人故意
11、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六)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1、撤销权 撤销权的主体是受害人。撤销权须以诉为之,2、除斥期间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3、被撤销后,自始无效。(七)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差别:(1)可撤销行为
12、大多属于意思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瑕疵的,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2)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行为前已述及,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3)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无效行为,不论表意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主张,都从行为开始就确定地不能发生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而可撤销民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二、代理 甲原籍是山区茶乡,春节期间甲回家乡探亲,
13、同事乙委托甲买买上等茶叶10斤,并付款1000元。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乙,乙说你转托一人在春天3月再买吧。甲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丙正好前来探望甲,于是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上等茶叶,丙应允。丙回家后经过选择在丁处购买了十斤茶叶。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丙在在邮寄茶叶时茶叶被抢。丙将此事告知乙后,为此引起纠纷。问题:1、本人、代理人、复代理人、第三人分别是谁?2、甲以谁的名义购买茶叶?丙呢?3、甲的权限是什么?4、丙购买茶叶的后果归于谁?5、茶叶丢失的损失由谁承担?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63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
14、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2、特征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不能代理的行为:1、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2、事实行为不得代理 3、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不得代理,如离婚、结婚、遗嘱 4、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民法把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按照
15、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违约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以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条件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三)代理的种类(展开见后)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的含义 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产生
16、的代理。2.委托授权的形式 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3.授权委托书的含义 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代理资格的法律文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4.授权不明的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法定代理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2.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主要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缘关系(血缘或配偶)。3.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设立的代理。指定代理 1.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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