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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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2.1 企业的组织形式2.2 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2.3 公司治理2.4 公司治理模式案例分析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重 点 提 示 企业的组织形式 企业的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模式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阅读材料“西少爷”股权众筹的恩怨情仇IT 男辞职合伙卖肉夹馍的故事就像一部电影,“西少爷”这个被人们追捧多时的创业团队,在名利初收时悄然决裂,一封追讨“众筹”款项的公开信,把聚光灯外的暗影撕扯开来。“西少爷”肉夹馍,一家前途无量的明星创业公司用互联网思维做餐饮企业,却在公司刚刚走上正轨时,创始团队散伙并各奔东
2、西。理念和个性分歧导致团队散伙是再寻常不过的创业故事,但“西少爷”事件却在IT 圈和创投圈引发了激烈讨论团队初始成员的股权结构到底有多重要。这给创业公司敲响了一记“警钟”!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2012年底,宋鑫在一次校友会上认识西少爷的另一位创始人孟兵,交流了创业想法,当时想做个金融领域的搜索产品,双方都很感兴趣,于是孟兵给宋鑫引荐了做搜索的罗高景。当时,宋鑫就职于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于2013年4月20日正式辞职;孟兵、罗高景就职于百度,于6月辞职。6月19日,三人一起注册了奇点兄弟计算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点兄弟”),注册资金53.2万,孟兵、宋鑫、罗高景三人分别占股4
3、0%、30%、30%。因技术门槛过高,产品迟迟开发不出来,奇点兄弟靠接一些网站外包工作维持运营,同时寻找新的方向。危急时刻,天津李德忠向奇点兄弟注资10万元,获得6%股权。2013年11 月初,宋鑫回西安找肉夹馍师傅学艺,因资金紧张,奇点兄弟发起了第一次众筹,“用前三家店40%的分红和股权凑齐50万启动资金”。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半个月后,宋鑫学成回到北京,为店铺选址。机缘巧合,租到了西少爷的第一家店,即于2014年4月8日五道口开业的那个小亭子。校友帮忙写的“我为什么要辞职去卖肉夹馍”一文火了之后,西少爷肉夹馍也一炮而红。媒体报道,风投追捧,分歧也在此时产生。开业两三天后,孟兵先是提
4、出以1.2倍或1.5倍溢价将众筹人的股份收回来,考虑到盈利和估值,宋鑫拒绝了这一提议。12日,孟兵拿回一份合同,以12万收购天津李德忠的6%股权,归入自己名下,此时投资机构给西少爷的最低估值是2000万。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因爆发式的客流增长,5月西少爷扩大生产规模,再次众筹50万元。此时,三人的分工是:罗高景负责店面,宋鑫负责后厨供应链,孟兵则以团队CEO的身份去见投资人。见完投资人的孟兵向宋鑫、罗高景提出两点建议:一是他要三倍投票权;二是组建VIE。组建VIE 需要50万美金,宋鑫觉得早期做这件事很浪费,依然拒绝。双方没有谈妥,正式的投资条款中却出现了三倍投票权,宋鑫懵了,跟孟兵大
5、吵一架。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正式的投资条款已经下达,却因为内部分歧而迟迟没有签字。于是,孟兵将在西少爷兼职的另一位百度同事袁泽陆提升为合伙人,提出以27万收购宋鑫28%的股权,让其保留2%的股权。宋鑫不愿接受这样的条款,提议每年跟孟兵签一份协议,按估值的打折价转让一定的股权,孟兵没有同意。因一直没有进展,宋鑫提出回西安学豆花,孟兵给的期限是3天,宋鑫在一周后回到北京,被微信告知已被公司开除,且要归还公司所有股份,开价是30万。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整个股东的通知,都是由微信完成,之所以没有面对面进行沟通和决议,袁泽陆给出的理由是因为担心孟兵和宋鑫两个人当面打起来。之后,四个人在西
6、少爷五道口店附近的咖啡馆坐下来谈了几次,但都不欢而散。孟、袁、罗三人给出的方案是,27万加2%的股份,买回宋鑫手中30%的股份。“这27万是宋鑫之前在公司工资的4倍,4倍的投资回报应该也可以了”。但宋鑫要1000万,理由是当时西少爷的估值有4000万,他可以分得四分之一。由于一直没有谈拢,目前宋鑫仍然有“奇点兄弟”近30%的股权,在7月份,宋鑫另起炉灶重新开了名为“新西少”的肉夹馍店。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宋鑫发公开信提出,公司初创时曾在2013年底和2014年5月份发起过两次众筹,共筹得85万,但西少爷一直没有公开财报,分红等几项事情也并未跟进。之后,一位众筹人老婆生孩子急需用钱,本金
7、却都拿不回来。对此,西少爷方面的回应是,按照公司法,股东是没有办法这样随便退出的,需要经过协议,后鉴于情况特殊便同意退还本钱,但宋鑫方面迟迟没有给出转账凭证。双方各执一词,真相很难还原。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公司创业初期,创始人的股权比例的分配非常重要,一定要在创立之初就约定好股权占比,不一定要工商注册,但是一定要约定好每个人的股权比例,相应的退出机制以及预留出一定比例的股权吸引优秀的人才。随着投资人的引入,投资方股权的占比也要根据公司的竞争优势、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进行估值,同时约定投资人的退出机制。创业之初的模糊约定,在公司发展壮大时,很容易产生股权和利益纠纷,导致合伙人散伙。像西少爷
8、肉夹馍这样,创业之初的好友变为陌路人,甚至敌人,都不是我们创业的初衷。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2.1 企业的组织形式对于创业者来说,选择何种组织形式的企业要受多方面的影响,如投资者的选择、数量,债务责任的承担,税收的缴纳,管理机构的选择,投资的形式、评估,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分担,企业是否永久存在等。因此,在创业之前,了解各种企业的组织形式是很有必要的。在我国,创业者可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另外,创业者还可以选择个体工商户、家庭承包经营户等个体或家庭经营形式,也可通过收购、承包、租赁现有企业等形式创业。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2.1.1 个人独资企业我国的个人
9、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对创业者来讲最大的优势是设立门槛低,设立程序简单,经营灵活,单一税赋,不存在与其他人之间的企业所有权之争,决策效率高。但也存在明显的劣势: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经营风险大;不易获得外部资本,企业规模难以扩大;业主因个人原因如生病、入狱、死亡等不能经营企业时,个人独资企业随之解散。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2.1.2 合伙企业我国的合伙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0、在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如图2-1 所示。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图2-1 我国合伙企业类型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
11、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风险投资企业比较适合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讲,合伙企业具有以下优势:投资人较多,扩大了企业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合伙人具有不同的特长、经验等,能够发挥团队的作用,各尽其才,增强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了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增加了企业规模相对扩大的可能性。合伙企业的劣势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可能要为其他合伙人的经营失误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的其他财产处于不安全状态;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程序复杂,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融资能力比个人独资企业强,但仍然难以满足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需求;由于
12、合伙人可以对外代表企业,合伙人之间如产生纠纷,可能造成对合伙企业的重大影响。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2.1.3 公司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公司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推动社会发展起了巨大作用。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在我国,公司具有两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包括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
13、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公司作为现代经济中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与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比,公司既有优势,也有劣势。其优势表现在: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与其他的个人财产无关,易于筹集资金,扩大公司规模;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可以聘任专业的经营者管理公司,实现科学管理,能够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给股东带来较高的回报;公司存续时间不受股东和管理者个人因素的影响,不会因为他们发生意外或离职等情况而使公司解散。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其劣势表现在:公司
14、设立条件严格,门槛高,程序复杂;法律对公司的强制性规定较多,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没有其他企业形式灵活;公司代理成本高;双重税赋,即公司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再将剩余利润分配给股东后,股东还需就股利缴纳所得税。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2.1.4 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的比较对于创业者来讲,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其承担的风险、企业设立条件、融资等方面是不同的。创业者应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创业动机、创业团队成员情况、行业等方面情况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表2-1 从多个方面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做了比较。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从以
15、上比较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干预少,而公司法律干预较多,说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出资人在设立方面要求低、管理企业方面非常灵活,能够体现出资人的意志,而公司股东在设立方面要求高、管理公司方面的灵活性较小,国家干预性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所得只需缴纳一次税收,而公司的所得需缴纳两次税收。即使如此,在创业中,绝大多数的创业者仍选择公司的形式,原因主要在于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资格、公司科学的管理模式、融资容易,规模较大等。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2.2 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2.2.1 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与程序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的设立,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的设
16、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各不相同,但也有共同之处。这里将共同之处称之为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与程序。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如下:(1)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出资人。(2)有必要的投资。(3)有出资人协议或章程(个人独资企业除外)。(4)有企业名称及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与营业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有的国家干预的行业还需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文,在工商登记中称为前置条件。如图2-2 所示,企业设立的一般程序如下:(1)领取并填写工商注册登记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办理入资、验资手续,经登记机构受理、审查、核准等环节后,领取营业执照。营
17、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为企业成立日期。自该日起,企业就取得了经营资格。营业执照分正副两种文本。正本用于悬挂于企业经营场所,副本为折叠本,用于携带,以便外出从事经营活动。(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刻公章,开设银行账号。(3)税务登记(国税登记、地税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图2-2 企业设立的一般程序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2.2.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1.设立条件依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8、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2.设立程序(1)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
19、治理(2)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2.2.3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1.设立条件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4条,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
20、基础。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
21、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
22、治理(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其他类型的合伙企业,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如有特殊规定的,应符合该特殊规定。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2.设立程序(1)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合伙协议;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2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
24、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2)工商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除上述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2.2.4 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1公司的设立条件1)有限责
25、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2章 企业的设立与公司治理(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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