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业务知识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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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涉及到矿产资源管理的主要环节(勘查、开发利用、规划和保护)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2.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3.矿山储量动态监管 4.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5.矿产地储备 6.价款评估 7.地质资料管理一、储量评审备案 储量评审备案目的 1.掌握矿产资源家底 2.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3.维护矿业勘查开发秩序 4.保护环境一、储量评审备案评审备案范围(国土资发【1999】205号)申请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转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时应核实
2、的矿产资源储量;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融资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认定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一、储量评审备案国土资源部认为应予评审、备案的其他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查明登记、占用登记;申请探矿权保留;(国土资发(2009)200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国土资发(2010)137号)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国土资发(2009)200号)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国土资发(2011)14号)申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
3、法附录所列的矿种属大中型储量规模的采矿权延续登记;(国土资发(2011)14号)申请协议出让探矿权;(国土资规(2015)3号)涉及矿业权价款评估处置;(国土资发(2008)181号)一、储量评审备案 储量评审受理依据 以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转让的,应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国土资发2009200号)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探矿权人应提交普查程度以上的地质勘查报告,经储量评审机构评审认为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矿种且新发现矿种普查资源量达到小型矿床规模上限20%以上(含20%),并经
4、登记管理机关在广西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和补交探矿权价款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桂国土资发20109号)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勘查项目应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专家对其分立方案进行论证,确认已发现不同的工业矿体、可设立不同采矿权且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要求的,审查及论证通过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准予变更登记(国土资发2009200号)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保留的,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探明的矿体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以上,备案的详查以上资源储量应达到小型矿床规模上限的20%以上(含20%)。(桂国土资发20109号)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按照协议出
5、让方式、比照新立探矿权程序审批。探矿权人应在完成原探矿权范围内普查以上程度地质工作后,编制阶段性地质报告,并依据原探矿权范围内已发现工业矿体的矿石品位、产状、勘探网度等参数和成矿地质规律预测拟扩大范围内矿体普查资源量,经有资质的储量评审机构评审确认已发现工业矿体且工业矿体延伸出原探矿权范围外的,可合理扩大沿已发现工业矿体倾向和走向的相邻矿业权空白地。(桂国土资发20109号)一、储量评审备案 储量评审受理依据 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国土资发2
6、01114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文件,编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经评审、备案后,凭相关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国土资发201114号)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要求设立或变更采矿权的,申请人可凭依照规定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申请办理矿区范围的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凭评审备案文件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65号):参与整合的矿山,原采矿许可证均是在省厅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仍由省厅办理;原采矿许可证凡有在部办理的,整合后矿山的采矿登记手续由部办理)(国土资发201114号)已设采矿权利用
7、原有生产系统在其深部和外围区域扩大开采的,扩大区范围内资源勘查程度原则上应达到详查。申请人应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申请资源储量备案;(国土资发200768号、国土资发201114号)一、储量评审备案 储量评审受理依据 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大中型近三年资源储量未经评审备案的),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凭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确定剩余查明资源储量;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应提交相关的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国土资发201114号)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储量评审报告审定的主矿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对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对共伴生
8、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国土资发201114号)采矿权平面范围内采矿标高上下部分新设立的探矿权,其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明确的有效期内全面完成该探矿权范围内许可勘查矿产的详查(含)以上勘查工作,提交详查以上地质成果报告,办理探矿权保留或探矿权转采矿权手续。(桂国土资发201198号)一、储量评审备案 储量评审备案权限 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上市融资涉及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由部负责;(国土资发(1999)205号、国土资发2006166号)国土资源部2008年2月28日以前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国土资源部
9、委托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财建(2008)22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土资发(1999)205号、国土资发2006166号、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市、县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由所属市储量评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市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一、储量评审备案 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受理范畴、评审权限、申请人资
10、格、申请要件齐全有效,矿业权权属证明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对于评审工作期间矿业权权属证明材料过期的,仍可按规定申请备案。)矿业权设置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一致性、合理性。评审目的要明确工业指标的运用储量变化情况勘查单位的资质等评审会议程序、专家选取等的合规性。一、储量评审备案 工业指标 预查、普查阶段或以矿业权价款处置为目的的资源储量报告,应采用一般工业指标。详查、勘探阶段的资源储量报告可采用一般工业指标,也可由有资质的单位结合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依据当时的技术经济条件论证提出工业指标。核实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与最近的储量报告不一致的,应以有相应资质单位的论证报告为依据选用工业指标。一、储量评
11、审备案 评审机构 储量评审必须由具有资格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评审机构负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代评审机构组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国土资发【1999】205号、桂国土资发200649号)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建储量评审专家组,并指定一家事业单位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承担辖区内属于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矿产储量报告评审工作。(桂国土资办【2012】157号)一、储量评审备案 评审专家组成 评审机构评审矿产资源储量,应当聘请具有资格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且专业配置合理,并指定专家组长。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一般聘请5一7名专家;中型的,不少于3名专家;小型的,1一2名专家。(国土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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