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实务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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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商務面面觀 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有何不同?人:提供電子商務進入門檻低 事:本質上都是交易,但電子商務缺少面對面的信任感 時:電子商務通常是24/7,最好是即時回應 地:電子商務提供範圍廣 物:可能是傳統商品,亦可能是新型態的商品(ex.網路服務、資料庫、其他資訊服務等)http:/電子商務的技術面 科技如何因應電子商務的需求?人:便利的電子商務平台(線上開店、網路拍賣)、提供身分確認的機制、個人資料的蒐集 事:安全的交易平台 時:提供自動回覆、成交、溝通的功能 地:Internet 無遠弗屆 物:新型態的商品的保護及管理(ex.DRM)http:/電子商務的法律面 電子商務引發哪些法律的思考
2、?人:商家是否有足夠資力提供服務、交易相對人資格及是否存在、個人資料蒐集與利用是否合法、稅賦的處理 事:交易詐欺的避免、契約是否有效成立(電子交易、電子簽章)、消費者保護法 時:何時成交?標價錯誤、無法出貨?地:物流的配合與交易限制、跨國的稅賦 物:廣告、資訊刊登的管制、智慧財產權http:/法律人看電子商務的問題 民事契約面 契約是否有效成立?得否撤銷?未成年人的網路消費?網路詐欺、不實廣告 消費者保護法 行政管制面 電子商務的稅賦處理 電子商務資訊、廣告的限制http:/法律人看電子商務的問題 競爭秩序的維持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 不公平競爭的防止 公平交易法 網域名稱
3、的註冊、使用 其他 隱私權的保護 網路犯罪的處理http:/實務常見的法律問題 廠商面 網路交易的否認(信用卡刷卡的偽卡或消費否認風險)廣告、資訊的管制法令(醫藥、化粧品、健康食品等廣告限制、兒少法的資訊分級制度)消費者個人資料蒐集與利用的限制 智慧財產權 刑事責任的問題http:/實務常見的法律問題 消費者面 網路交易的安全性 物流、金流 交易詐欺的風險 消費者保護的問題 中間商(平台或軟體提供者)面 智慧財產權(ex.P2P 軟體)民事連帶責任 刑事幫助犯 廣告刊登的行政處罰http:/消費者保護法的特殊議題 定型化契約的審閱 三十日以內的合理審閱期間,違反者無效(消費者仍得主張其有效)定
4、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幾乎所有B2C 的電子商務型態,契約都是由廠商事先擬定,電子商務的消費型態,又是即時下單成交,若因部分條款約定有失公平之虞時,則無論在審閱期間或是違反誠信原則方面,都是風險,這是消保法需要再思考的部分http:/消費者保護法的特殊議題 網路交易的特殊規定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
5、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http:/消費者保護法的特殊議題 網路交易的困境 線上服務(線上遊戲、付費電子郵件、付費廣告等)數位商品(電子書、電腦程式等)提供試用機會能否免除退貨責任?特殊實體商品(時效商品、貼身衣物等)能否拒絕退貨?退貨的成本(消費者無須負擔任何費用)http:/交易資訊與消保及公平法 消保法: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6、誤之表示或表徵。商品標價錯誤?是不實廣告亦或僅是民事責任?企業是否有依標價銷售之義務?http:/http:/資訊的管制 資訊的分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違反的效果是罰鍰及公布姓名 執行的成本與成效?http:/資訊的管制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
7、以下罰金。第33條第1項: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http:/資訊的管制 廣告資訊的限制 主要為醫、藥、健康、食品等法律 菸害防制法: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一 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報紙、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或物品為宣傳。醫療法:廣告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業務者,視為醫療廣告,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http:/資訊的管制 藥事法: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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