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 12-87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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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J 12-87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 12-87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本文关键词:轨距,工业企业,设计规范,铁路,标准GBJ 12-87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本文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排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GBJ 12-87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本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
2、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排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关于发布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号依据原国家建委()建发设字第号关于印发年至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编制、修订安排的通知要求,由铁道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试行),已修订完毕,并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同时废止。本规范由铁道部管理。其详细说明等工作由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安排出版社负责。国家安排委员会年月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依据原国家基本建
3、设委员会()建发设字第号通知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详细由我部第三勘测设计院会同冶金部长沙黑色冶金矿山设计探讨院、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探讨院、机械部湘潭牵引电气设备探讨所、煤炭部规划设计总院、化工部吉林化学工业公司铁路运输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设计院,共同对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试行)进行修订而成。在规范修订过程中,总结了原规范执行状况和存在问题,开展了比较广泛的调查探讨工作,并广泛征求看法,对其中一些重大问题作了专题探讨。最终,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修订后的规范共分章和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调整章节,充溢内容,扩大适用范围,修改划分铁路等级的规定,取消厂外线和厂内线分类,修
4、改不恰当的技术标准和规定,删去非本规范范围和过繁、不详细、缺乏好用意义以及技术陈旧的条文,补充缺漏和不完善的条文,增加新技术成果等。在实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仔细总结阅历,留意积累资料。如有须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看法和有关资料寄交铁道部第三勘测设计院(天津市北站),并抄送铁道部专业设计院(北京市西交民巷)以便修订时参考。铁道部年月书目第一章总则其次章线路第一节区间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其次节站场线路、联络线、连接线及其他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第三节桥和隧道范围内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第四节车站分布第五节铁路与道路的交叉第三章路基第一节一般规定其次节路基面与基床第三节路堤第四节路堑第五节路基排水
5、第六节特别条件下的路基第七节路基防护及加固第八节改建既有线或增建其次线路基第四章轨道第一节轨道类型其次节钢轨及配性第三节轨枕及扣件第四节道床第五节道岔第六节轨道附属设备第五章桥梁和涵洞第一节一般规定其次节孔径及净空第三节结构第四节导流建筑物及防护工程第五节养护及平安设施第六章隧道第一节一般规定其次节洞门和衬砌第三节附属建筑物第四节防水和排水第七章站场及客货运设备第一节一般规定其次节客运设备第三节货运设备第八章通信设备和信号设备第一节一般规定其次节通信设备第三节信号设备第九章机务设备和车辆设备第一节一般规定其次节机务设备第三节车辆设备第十章给水排水第一节一般规定其次节给水第三节排水第十一章电力供
6、应第一节一般规定其次节变、配电所第三节架空线路第四节防雷、接地第十二章电力牵引供电第一节一般规定其次节供电计算第三节牵引变电所第四节牵引网第十三章铁路行政区划分和房屋建筑第一节一般规定其次节生产房屋第三节生活房屋第十四章铁路用地附录一铁路路基土石填料分类表附录二土、石工程分级表附录三旧轨总磨耗或侧面磨耗限度附录四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表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主要符号略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贯彻国家有关铁路建设的方针政策,统一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以下简称“工业企业铁路”)工程及设备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范。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工
7、业企业铁路设计。对工业企业在运营中常常移动的、半固定的、生产过程有特别要求的以及自行运营的专设铁路,均可按各部制订的专业规范或补充规定设计。工业企业铁路,凡列为全国铁路网规划的组成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者,可按路网铁路的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如在近期内主要担当工业企业运输时,对轨道及其他易于变更的建筑物和设备仍按本规范有关条文设计。设计工业企业铁路时,还必需执行国家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三废”排放以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条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必需从全局动身,与工业企业总布置、城乡建设、农田水利、铁路网以及其他交通运输系统相协调,保证工业企业生产运输须要,便于相邻工业企业共同运用,并兼顾沿
8、线地方客货运输。第条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应主动采纳平安牢靠、经济效益显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铁路设备配置,应结合各工业企业特点,符合生产流程,遵守路(铁道部所属的单位,下同)厂(工业企业,下同)统一技术作业规定,简化交接程序,提高运营效率。并应力求紧凑合理,充分利用地区公用设施,尽量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各种结构应广泛采纳轻型和标准设计。适应快速施工,合理节约材料,并尽量运用钢材、复合材料、工程塑料等代替木材。第条建设工业企业铁路必需进行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技术经济比选,提出建设的依据。第条工业企业与全国铁路网、港口码头、其他企业、原料基地及厂矿生产单位间连接的工业企业铁路,应按工业企业远期
9、或最大设计实力所担当重车方向的货运量划分等级,采纳表的规定。由于工业企业性质、与路网运输协作或其他缘由不能按表划定铁路等级时,应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或在初步设计中提出论据,经审批确定。运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工业企业铁路不分等级,按本规范有关限期运用铁路的规定设计。工业企业铁路各段所通过的货运量不同时,可考虑按各该段货运量相应的等级铁路标准设计,但应满意依据运输组织所确定的牵引定数的须要。以调车运行的工业企业铁路,可依据其作用或长度选定其技术标准一、自接轨点通往企业站(车场)间和企业站(车场)相互间的联络线路;工业企业通行线路;以及自接轨点或分岔处引向作业场范围外(不包括连接的作业或停车线段)的连接
10、线路,其长度在以上者,应按调车运行的联络线设计。二、自接轨点或分岔处引向作业场范围外(不包括连接的作业或停车线段)的连接线路,其长度在及以下者,以及其他连接线路,可按连接线设计。第条各级铁路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不得大于下列数值级铁路/级铁路/级铁路/第条工业企业铁路建筑物和设备的类型、实力及技术标准,应依据运输性质、设计运量(包括货运波动量)以及与路厂的发展相互协作确定。一般对易于变更的应按近期设计运量(包括货运波动量)进行设计,并宜考虑将来发展扩建的可能,对不易变更的应依据工业企业远期或最大设计实力所担当的运量确定。对既有建筑物和设备,应考虑充分利用,不得轻易大拆大改;对过渡性或限期运用的建
11、筑物和设备,应采纳简易型式,满意运营期间须要。第条工业企业铁路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在个别状况下,如工业企业内运用特别种类机车车辆或有其他特别须要时,各有关部门可制订特种建筑限界,但如须要路网机车(包括调车机车)车辆进入时,应商得铁道部所属有关铁路局同意。第条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在既有线上应与该管铁路局取得协议;在新线上应与该管铁路设计单位取得协议;在既有工业企业铁路上接轨,应与该管企业和铁路局取得协议。其次章线路第一节区间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平面第条设计线路平面的曲线半径,应因地制宜,由大到小,合理选用。线路平面的曲线半径,一般宜采纳、和。在特殊
12、困难条件下,可采纳上列半径间整倍数的曲线半径。最小曲线半径应依据铁路等级结合行车速度和地形等条件,比选确定,其数值不应小于表规定。在个别状况下,经技术经济比选,可采纳小于表规定的最小曲线半径,但级铁路不得小于,级铁路不得小于。专为工业企业内部运输的铁路,在特别困难状况下不得小于;厂矿区内当场地狭窄,只运用小型机车车辆,其固定轴距等于或小于时,最小曲线半径不得小于。改建既有线和增建其次线时,曲线半径可采纳非整米数,其最小曲线半径应结合既有铁路标准比选确定。在困难条件下,按上述标准改建将引起巨大工程的个别小曲线半径,可予保留。第条设计新线不应采纳复曲线。改建既有线,在困难条件下,为削减改建工程,可
13、保留复曲线。与之并行的其次线,如有充分依据,也可采纳复曲线。限期运用的铁路,在困难状况下,有充分依据时,个别曲线可采纳复曲线。增建其次线时,两线线间距不变的并行地段平面曲线,宜设计为与既有线经过校正的同心圆曲线。第条直线与圆曲线间应以缓和曲线连接,缓和曲线长度应依据曲线半径,结合该地段的行车速度和地形条件,按表数值选用。有条件时,宜采纳较长的缓和曲线。改建既有线,在线路条件和建筑物限制等困难条件下,可在同一曲线的两端采纳不等长的缓和曲线。采纳反向曲线变更线间距离时,如受最小圆曲线长度限制,可不设缓和曲线,但反向曲线的曲线半径级铁路应大于,、级铁路应大于。行车速度小于/的铁路,其曲线半径等于或大
14、于时,可不设置缓和曲线;小于时,应设的缓和曲线,但外轨超高不足者,亦可不设。保留既有复曲线时,如两个圆曲线的曲率差在级铁路大于/、级和级铁路大于/时,应设置中间缓和曲线,其长度依据计算确定。在特殊困难时,亦可保留复曲线原状。第条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长度不得小于。改建既有线和增建其次线时,在困难条件下,两缓和曲线间的圆曲线长度可减至。第条两相邻曲线间夹直线的最小长度,应依据铁路等级及地形条件按表的数值选用。改建既有线和增建其次线时,如按上述夹直线标准将引起大量工程时,级铁路亦可缩短至。第条增建的其次线,宜设在既有线一侧,如需换侧时,宜在曲线上或车站旁边进行。车站两端和桥隧地段线路的线间距变更,宜
15、在旁边曲线完成。条件不具备时,可在其次线用较大半径的反向曲线完成。增建其次线时,区间直线并行地段的线间距不得小于;曲线地段的线间距,应依据曲线半径和超高条件按表的规定加宽。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并行时,直线地段线间距如两线间设高柱信号机,不应小于,如不设高柱信号机,可采纳。曲线地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加宽。()纵断面第条线路的限制坡度,应依据铁路等级、牵引种类、地形条件和运输要求比选确定,并应考虑与邻接铁路牵引定数相协调,在采纳限制坡度将引起巨大工程的地段,经过比选,可采纳加力牵引坡度。限制坡度和加力牵引坡度,一般不应超过表所列数值。限期运用的铁路可采纳级铁路的规定。个
16、别状况下,如有充分依据。限期运用的铁路,采纳蒸汽牵引的最大坡度可用到。加力牵引坡度宜集中运用,并应与有机务设备的车站邻接。加力牵引坡度的数值应依据限制坡度、采纳的机车类型和加力牵引方式计算确定。轻重车方向货流显著不平衡,预料将来也不致发生巨大改变,且轻、重车方向采纳不同的限制坡度可以节约大量工程时,经过检算和比选,在轻车方向可采纳大于重车方向所采纳的限制坡度,但不得超过该级铁路的最大坡度,并应满意下列要求一、列车制动平安;二、在轻车方向列车运行速度不低于机车计算速度;三、满意区间通过实力和输送实力的须要。改建既有线时,对局部超过限制坡度的地段,如因降坡将引起大量工程,且运营实践和牵引计算证明可
17、以利用动能以不低于机车计算速度通过的坡度,可予保留。增建其次线时,对既有线超过限制坡度的地段,可作为行车方向的下坡线。第条最大坡度应包括下列坡度减缓(或折减)值一、平面曲线(指未加缓和曲线的圆曲线,下同)范围内的曲线阻力所引起的坡度减缓。其减缓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当曲线长度大于或等于货物列车长度时二、位于货物列车运行速度接近或等于计算速度的坡道上的小半径曲线范围内,应考虑机车粘着系数的降低所引起的坡度减缓。其坡度减缓值可按表和表采纳。三、采纳各种牵引种类的铁路,位于货物列车运行速度接近或等于计算速度的坡道上长于的隧道,其坡度不得大于最大坡度乘以表系数所得的数值。位于曲线地段的隧道,应先进行隧
18、道折减,再进行曲线减缓。内燃、蒸汽牵引的铁路还应检算机车进入隧道的速度,如低于表规定时,应在洞外设计加速缓坡。四、改建既有线,如按上述规定减缓(或折减)将引起巨大工程时,可按本规范第条超限坡规定处理,或实行其他措施。第条纵断面坡段的长度及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纵断面宜渗计为较长的坡段,一般不宜小于表规定的长度,但因坡度减缓(或折减)而形成的坡段、缓和坡段、两端货物列车以接近计算速度运行的凸形纵断面的分坡平段和路堑内代替分坡平段的人字坡段以及枢纽线路疏解区,、级铁路可缩小至,级及限期运用的铁路可缩小至。远期到发线有效长不足时,坡段长度不应小于有效长的一半,但不得小于。改建既有线和增建其次线时,
19、在困难条件下,可采纳的坡段长度。最小坡段长度必需满意设置竖曲线的要求。二、相邻坡段宜设计为较小的坡度差,最大不得超过表的规定。、级铁路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大于,级及限期运用的铁路大于时,应以圆曲线型竖曲线连接。竖曲线半径在、级铁路应为,级及限期运用的铁路应为。改建既有线时,如有充分依据,其相邻坡段的坡度差可保留原数值。竖曲线不应与缓和曲线重叠。改建既有线和增建其次线时,如既有坡段系采纳抛物线型竖曲线连接时,可保留不低于上列相应规定的既有线连接。在困难条件下,竖曲线可不受缓和曲线位置的限制。第条有编解作业的车站和接轨站,在进站信号机前应设置起动缓坡,其长度不宜小于远期到发线有效长度。除地形困难者外,
20、其他车站也宜设置。第条增建其次线与既有线在共同路基上,线间距不大于时,两线轨面高程宜为等高(曲线地段内轨面等高)。在困难条件下,个别地段可有不大于的轨面高程差,但在易受雪埋的个别地段轨面高程差不应大于。道口处两线不宜有轨面高程差。在困难条件下,两线轨面高程差不应大于。线间距大于的并肩道口,在不增大两线间平台坡度的条件下,可加大两线轨面高程差。改建既有线纵断面利用道碴起道时,起道高度不宜超过。如需挖切道床以降低高程时,个别地点道床厚度可较规定减薄。但最小道床厚度,土质路基不得小于,石质路基不得小于。降低轨面高程不宜采纳挖切路基的措施,仅在受建筑限界、建筑物构造限制及为消退路基病害地段,方可运用。
21、其次节站场线路、联络线、连接线及其他线路的平面和纵断面()平面第条车站正线的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车站和车场应设在直线上。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曲线上,其曲线半径、级铁路不得小于,级铁路不得小于。在特殊困难条件下,、级铁路不得小于,级铁路不得小于。有技术作业(列检、给水、补机摘挂、制动试验等)或装卸作业较多的站场,如设在曲线上时,宜采纳较大的曲线半径。为工业企业内部运输设置的车站和车场(有大量调车作业的车站和车场除外),在困难条件下,可布置在半径不小于的曲线上;仅有至条配线时,可布置在半径不小于的曲线上。改建站场时,如有充分依据,可保留低于上述规定的曲线半经。二、车站和车场不应设在反向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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