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民法浙江大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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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第一节民法的定义“民法”一语,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ius civile。我国在清末才出现作为法律术语的“民法”。于1911年8 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的全部5 编。其后,北洋政府在1926 年修订完成的民法典草案中使用了“民法”一词,1929 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施行民法 总则,首次在立法中使用“民法”一词。1986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二、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这一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具有不同的含义: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第二、民法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二节
2、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且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人格和身份产生的,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以一定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还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完整性、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具体人格利益。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是以一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等。民法仅调整最具普遍性的身份关系,即亲属身份关系。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3、。有形财产是有形的物质实体,如土地、房屋、机器等。有形是就财产的存在形式而言的,并不单指可见物;电、天然气等肉眼无法分别的物体,也属于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包括债权等各种财产权利。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二)民法是权利法(三)民法是实体法二、民法的任务1 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2 确立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3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由于法律传统的不同,各国民法的渊源也有所区别。民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等。一、制定法制定法是指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行的法律。我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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