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规程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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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采规程15篇【第1篇】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及有关设计、钻井、固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压缩等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程。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低浓度瓦斯输送安全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以及承包单位(以下统称煤层气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
2、构的监察。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采用科学方法抽采煤层气。依法设立的煤矿企业地面抽采本企业煤层气应当遵守本规程,但不需要另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设备和装备。 第五条 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煤层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六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
3、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煤层气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使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的安全。 第八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并根据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修订。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煤层气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九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区域存在煤
4、矿矿井的,煤层气企业应当与煤矿企业进行沟通,统筹考虑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方案和煤矿开采计划,共享有关地质资料和工程资料,确保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和煤矿井下安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煤层气开采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总体开发方案和煤层气集输管线、站场、供电等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煤层气井钻井、压裂、排采、修井等施工方案,由煤层气企业负责。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方案的审查制
5、度,严格安全条件的审查。施工方案未经煤层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工程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煤层气企业进行工程发包时,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进行审查,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煤层气企业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6、限期处理。 第十六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对安全阀、压力表、传感器和监测设备进行定期校验、检定。煤层气企业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测。 第十七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人员和必要的装备、器材,或者与所在地消防、应急救援机构签订消防救援合同。 第十八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和管理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煤层气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培训,指导、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煤层气企业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或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
7、经本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井场、站场内禁止烟火。 第二十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设备管理专人负责制度。设备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标志正确、齐全、清晰,设置位置合理; (二)定期进行巡检、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三)机械传动部位安装安全防护栏或者防护罩;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换季维护保养,防止设备锈蚀、冻裂; (五)带压设备定期进行试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站场控制室内的气体探测控制仪超限断电后,煤层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专人对相应的设备和室内环境进行检查。严禁强行送电、开机。 第三章 硫化氢防护 第二十二条在含硫化氢矿区进行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煤
8、层气企业应当对所有生产作业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课堂防护知识和现场实际操作。培训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并符合培训时间规定。 对于临时作业人员和其他非定期派遣人员,在施工作业和煤层气生产前,煤层气企业应当对其进行硫化氢防护知识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应当配备固定式和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和鉴定。硫化氢重点监测区域应当设有醒目的标志,并设置硫化氢监测探头和报警器。 硫化氢监测仪发出不同级别报警时,煤层气企业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sy/t 5087)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
9、施。 第二十四条煤层气企业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钻井、试井、修井、井下作业以及站场作业中,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与其匹配的空气压缩机; (二)有专人管理硫化氢防护装置,确保处于备用状态; (三)进行检修和抢险作业时,携带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二十五条在含硫化氢的矿区,场地及设备的布置应当考虑季节风向。在有可能形成硫化氢和二氧化硫的聚集处,应当确保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设置警示标志,使用防爆通风设备,并设置逃生通道及安全区。 第二十六条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钻井、井下作业和煤层气生产以及气体处理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应当适合用于含硫
10、化氢环境。 第二十七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进行生产作业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钻井、井下作业的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应当规定煤层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 第二十八条 煤层气企业在含硫化氢的矿区进行煤层气井钻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质及工程设计考虑硫化氢防护的特殊要求; (二)采取防喷措施,防喷器组及其管线闸门和附件能够满足预期的井口压力; (三)井场内禁止烟火,并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的措施; (四)使用适合于含硫化氢地层的钻井液,并监测、控制钻井液ph值; (五)在含硫化氢地层取芯和进行测试作业时,采取有效的防硫化氢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煤层气企业含硫化氢的煤层气井进行井下作业,
11、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防喷措施; (二)采取控制硫化氢着火的措施; (三)当发生修井液气侵,硫化氢气体逸出时,立即通过分离系统分离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四)进入盛放修井液的密闭空间或者限制通风区域,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时,采取相应的人身安全防护措施; (五)进行对射孔作业、压裂作业等特殊作业时,采取硫化氢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在进行含硫化氢的煤层气生产和气体处理作业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对煤层气处理装置的腐蚀进行监测和控制,对可能的硫化氢泄漏进行检测,制定硫化氢防护措施。 作业人员进入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井场、站场、低凹区、污水区及其他硫化氢易于积聚的区域时,以及进入煤层气净化厂的脱硫、再生
12、、硫回收、排污放空区进行检修和抢险时,应当携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一条含硫化氢煤层气井废弃时,煤层气企业应当考虑废弃方法和封井的条件,使用水泥封隔产出硫化氢的地层。 埋地管线、地面流程管线废弃时,应当经过吹扫净化、封堵塞或者加盖帽。容器应当用清水冲洗、吹扫并排干,敞开在大气中,并采取防止铁的硫化物燃烧的措施。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三十二条 煤层气企业编写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资料,对作业现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调研,并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第三十三条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第三十四条 气井井口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煤层
13、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aq1081)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钻井作业时,生活区、值班房应当置于井架侧面,且处于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与井口的间距不小于10米。井场发电房与柴油罐的间距应当不小于5 米。 第三十六条井控装置的远程控制台应当安装在井架大门侧前方、距井口不少于25米的专用活动房内,并在周围保持2米以上的行人通道。 第三十七条 钻井工程地质设计应当收集区域地质资料,确定各含水层组深度,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钻机及配套设备应当满足钻井设计的要求。钻机的额定钻进深度应当大于钻井深度。井架提升能力应当满足钻具重量、地质条件的要求。 动力设施应当满足钻机、泥浆泵、排水泵等设施所需
14、功率。 第三十九条钻井工艺技术应当有利于保护煤储层,并制定井漏、井涌、井喷、井塌、卡钻、防斜等复杂情况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条探井设计应当参考本地区钻井所采用的井身结构。井径应当留有余地。套管系列设计应当能够保证施工安全。表层套管应当至少下到稳定基岩内10米。 第四十一条 固井作业设计应当保证后续增产作业施工的安全。 套管柱应当进行强度设计,综合考虑内应力、挤应力和拉应力,以满足后续作业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设计方案应当对各种复杂情况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测井安全操作管理和事故处理措施。煤层气企业应当对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防护作出特别规定。 第四十四
15、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爆炸物品运输和使用、爆炸器材存储和销毁、废旧爆炸物品安全销毁的管理制度。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地面爆炸、施工深度错误、炸枪(卡枪)及炸坏套管的安全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四十五条所选压裂井口的耐压等级应当大于设计的最高井口压力,泵车组安全阀的设定压力值不得超过生产套管抗内压强度的80%。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砂堵、砂卡、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十六条排采设备地基、底座基础应当满足载荷要求。电缆、变速箱、其他电气设备、连接设施配套设备应当与电机功率匹配。抽油杆柱应当满足疲劳应力强度要求。 第四十七条排采泵的防冲距合理值应当根据下泵深度、泵型号、抽油杆的规格及机械性能确定
16、,避免正常工作时柱塞碰泵。 第四十八条 井口应当设置排采沉淀池,煤层气井排出的水经过沉淀后,满足有关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排放;水管线应当以一定的坡度通向排采沉淀池,保证水流畅通。 第四十九条 煤层气企业对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下列设备和管线应当设置防静电装置: (一)进出装置或者设施处; (二)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三)煤层气储罐、过滤器、脱水装置、缓冲器等及其连接部分; (四)管道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 200300米处; (五)压缩机的吸入口和加气机本身及槽车与加气机连接环节。 在站场入口和主要的操作场所,煤层气企业应当安装人体静电导除装置,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100欧姆。 在连接
17、管线的法兰连接处,煤层气企业应当设置金属跨接线(绝缘法兰除外)。当法兰用5根以上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以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第五十条工程和设备的防静电接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施设备和车辆的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链条类导体连线; (二)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和电气设备接地共同设置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三)防静电接地装置单独设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0欧姆,埋设周围情况良好; (四)防静电接地不得使用防直击雷引下线和电气工作零线,测量点位置不得设在爆炸危险区域内; (五)检修设备、管线可能导致防静电接地系统断路时,预先设置临时性接地,检修完毕后及时恢复。 第五十一
18、条进站槽车的防静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槽车及槽车驾驶员、押运员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件; (二)槽车设置汽车专用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0欧姆; (三)槽车的防静电接地线连接在作业场所的专用防静电接地点上,且不得采用缠绕等不可靠的连接方法; (四)槽车的防静电接地连线采用专用导静电橡胶拖地线或者铜芯软绞线。 第五十二条防雷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构)筑物、工艺设备、架空管线、各种罐体、电气设备等设置防雷接地装置; (二)进入变(配)电室的高压电路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三)信息系统配电线路的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
19、电压(电涌)保护器; (四)防雷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引下线地面以下0.3米至地面以上1.7米无破坏,接地测试断接点接触良好,埋设周围情况良好; (五)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不得缩小; (六)防雷击接地措施不得影响输气管线阴级保护效果; (七)接地装置定期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测试。 第五十三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站场内设置风向标,并悬挂在有关人员可以看到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压缩机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压缩机房设置防爆应急照明系统; (二)采用封闭式厂房时,有煤层气泄露的报警装置、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和足够的泄压面积; (三)压缩机房电缆沟使用软土或者沙子埋实,并与配电间的电缆沟严密隔开; (
20、四)压缩机房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章 钻井与固井 第五十五条井场应当平整、坚固。井架地基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四分之一面积。填方部分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煤层气企业在山坡上修筑井场时,当地层坚硬、稳固时,井场边坡坡度不得大于85度;当地层松软时,井场边坡坡度不得大于60度。必要时,砌筑护坡、挡土墙。 第五十六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对井场的井架、油罐安装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当不大于10欧姆。 第五十七条暴雨、洪水季节,在山沟、洼陷等低凹地带施工时,煤层气企业应当加高地基,修筑防洪设施。 第五十八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在井场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不得挪作他用。
21、消防器材摆放处应当保持通道畅通,确保取用方便。 第五十九条煤层气企业应当在井场、钻台及井架梯子的入口处,钻台上、高空作业区和绞车、柴油机、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处,以及油罐区、消防器材房、消防器材箱等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十条煤层气企业进行立、放井架及吊装作业,应当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架空线路。 第六十一条 井架绷绳安设不少于4根,绷绳强度应当与钻机匹配,地锚牢固可靠。 第六十二条钻机水龙头和高压水龙带应当设有保险绳。 第六十三条钻台地板铺设应当平整、紧密、牢固。井架2层以上平台应当安装可靠防护栏杆,防护栏高度应当大于1.2米,采用防滑钢板。 活动工作台
22、应当安装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 第六十四条钻机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当大于7;吊卡处于井口时,绞车滚筒钢丝绳圈数不少于7圈;钢丝绳固定连接绳卡应当不少于3个。 第六十五条发电机应当配备超载保护装置。电动机应当配备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第六十六条柴油机排气管应当无破损、无积炭,其出口不得指向循环罐,不得指向油罐区。井场油罐阀门应当无渗漏,罐口封闭上锁,并有专人管理。 第六十七条井场电气设备应当设保护接零或者保护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当小于4欧姆。 第六十八条井场电力线路应当采用电缆,并架空架设;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当增加防护套。井场电器安装技术要求参照国家对井场电气安
23、装技术的要求执行。 第六十九条煤层气企业安装、拆卸井架时,井架上下不得同时作业。 第七十条施工现场应当有可靠的通信联络,并保持24小时畅通。 第七十一条煤层气企业安装井控装置时,放喷管线的布局应当考虑当地季节风向、居民区、道路、油罐区、电力线及各种设施等情况。 第七十二条钻进施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常规钻进安全技术的要求; (二)一开、二开、钻目标煤层前等重要工序,由钻井监理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 (三)钻井队按照规定程序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执行钻井作业设计中有关防火防爆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选择适当的钻井液; (五)钻进施工中如出现异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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