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法学习考试题库大全(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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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 版)公 安 行 政 法 学 习 考 试 题 库 大 全(下)一 单 选 题 1.()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A、不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人 B、已 满 十 四 周 岁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人 C、精 神 病 人 在 不 能 辨 认 或 者 不 能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的 时 候 D、醉 酒 的 人 答 案:B2.行 政 拘 留 处 罚 合 并 执 行 的,最 长 不 超 过()日。A、十 五 B、二 十 G 三 十 D、六 十 答 案:B3.对 两 人 以 上 共 同 实 施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责 任,治 安 管 理
2、处 罚 法 规 定()。A、同 等 责 任 B、根 据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人 在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中 所 起 的 作 用,分 别 处 罚 C、只 追 究 策 划 指 挥 领 导 者 的 责 任 D、根 据 情 节 轻 重,分 别 处 罚 答 案:B4.下 面 哪 一 项 不 属 于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 种 类 0 oA、行 政 拘 留 B、罚 款 G 训 诫 D、吊 销 公 安 机 关 发 放 的 许 可 证 答 案:C5.醉 酒 的 人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处 罚。A、应 予 B、从 轻 G 减 轻 D、不 予 答 案:A6.违 反 治 安
3、管 理()内 曾 受 过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的,从 重 处 罚。A、六 个 月 B、九 个 月 C、一 年 D、二 年 答 案:A7.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在()内 没 有 被 公 安 机 关 发 现 的,不 再 处 罚。A、六 个 月 B、九 个 月 C、一 年 D、二 年答 案:A8.违 反 国 家 规 定,故 意 干 扰 无 线 电 业 务 正 常 进 行 的,或 者 对 正 常 运 行 的 无 线 电 台(站)产 生 有 害 干 扰,经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指 出 后,(),处 五 日 以 上 十 日 以 下 拘 留;情 节 严 重 的,处 十 日 以 上 十 五
4、日 以 下 拘 留。A、拒 不 接 受 批 评 的 B、拒 不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消 除 的 C、及 时 改 正 的 D、不 再 从 事 同 类 行 为 的 答 案:B9.根 据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定,下 列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 行 为 中 可 以 适 用 警 告 的 是()。A、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制 造、买 卖、存 储、运 输、邮 寄、携 带 爆 炸 性、毒 害 性、放 射 性、腐 蚀 性 物 质 和 传 染 病 病 原 体 等 危 险 物 质 B、盗 窃、损 毁 油 气 管 道、设 施 C、非 法 携 带 枪 支、弹 药 或 者 弩、匕 首 等
5、 国 家 规 定 的 管 制 器 具 D、散 布 谣 言,谎 报 险 情 疫 情、警 情 答 案:C10.虐 待 家 庭 成 员 的,要 符 合 什 么 条 件 才 能 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A、情 节 严 重 的 B、经 社 区 等 举 报 并 要 求 处 理 的 C、被 虐 待 人 要 求 处 理 的 D、长 期 实 施 虐 待 的答 案:C11.根 据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定,下 列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的 行 为 不 属 于 侵 犯 人 身 权 利 的 是()。A、组 织、胁 迫、诱 骗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人 或 者 残 疾 人 进 行 恐
6、怖、残 忍 表 演 的 B、以 暴 力、威 胁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强 迫 他 人 劳 动 的 C、盗 窃、诈 骗、哄 抢、抢 夺 敲 诈 勒 索 或 者 故 意 损 毁 公 私 财 物 的 D、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非 法 侵 入 他 人 住 宅 或 者 非 法 搜 查 他 人 身 体 的 答 案:C12.根 据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定,阻 碍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属 于 妨 害 社 会 管 理 的 行 为,其 中 阻 碍()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从 重 处 罚。A、国 家 安 全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B、人 民
7、 警 察 C、消 防 人 员 D、急 救 人 员 答 案:B13.煽 动、策 划 非 法 集 会、游 行、示 威 行 为 的 处 罚 对 象 是()。A、积 极 参 加 非 法 集 会 游 行、示 威 的 人 员 B、煽 动、策 划 非 法 集 会、游 行、示 威 的 组 织 者 或 者 发 起 人 C、所 有 参 加 非 法 集 会、游 行、示 威 的 人 员 D、围 观 非 法 集 会、游 行、示 威,不 听 公 安 机 关 劝 阻 离 去 的 人 员 答 案:B14.饲 养 动 物,干 扰 他 人 正 常 生 活 的,处()oA、警 告 B、二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C、二 百 元 以
8、 上 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D、五 百 元 以 下 罚 款 答 案:A15.在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取 证 过 程 中,对 拒 不 提 供 证 据 的 知 情 人 或 者 其 他 证 人,()。A、采 取 强 制 措 施 B、进 行 训 诫 C、给 予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D、积 极 说 服、教 育,使 其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调 查 取 证 答 案:D16.公 安 机 关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对 不 属 于 自 己 管 辖 的 行 政 案 件 或 者 其 他 治 安 案 件,应 当 在()内 经 本 机 关 或 者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移 送 有 管 辖 权
9、 的 机 关 或 者 部 门 处 理。A、三 日 B、二 日 C、二 十 四 小 时 D、十 二 小 时 答 案:C17.甲、乙 系 邻 居,某 天,甲 使 用 随 身 携 带 的 手 机 对 乙 进 行 殴 打,后 经 鉴 定 乙 构 成 轻 微 伤,以 下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公 安 机 关 可 以 进 行 调 解 B、甲 可 以 在 收 到 鉴 定 书 后 3 日 内 申 请 行 政 复 议C、对 甲 使 用 的 手 机 可 以 扣 押 D、对 扣 押 的 手 机 应 当 妥 善 保 管,不 得 挪 作 他 用 答 案:B18.张 三 不 服 甲 机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10、决 定,向 乙 机 关 申 请 复 议,乙 机 关 维 持 甲 机 关 的 决 定,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张 三 可 以 甲 为 被 告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B、张 三 可 以 乙 为 被 告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C、张 三 可 向 乙 的 上 级 机 关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D、张 三 可 向 乙 的 同 级 人 民 政 府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答 案:A19.当 事 人 不 服 复 议 决 定 提 起 行 政 诉 讼,复 议 机 关 决 定 变 更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是 被 告。A、作 出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11、B、复 议 机 关 C、作 出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复 议 机 关 D、复 议 机 构 答 案:B20.当 事 人 不 服 复 议 决 定 提 起 行 政 诉 讼,复 议 机 关 决 定 维 持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是 被 告。A、作 出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B、复 议 机 关 C、作 出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复 议 机 关D、复 议 机 构 答 案:A21.申 请 人 不 服 复 议 决 定 的,可 以 在 收 到 复 议 决 定 书 之 日 起()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12、讼。A、5 日 B、7 日 Cx 15 日 D、31 日 答 案:C22.复 议 机 关 逾 期 不 作 决 定 的,申 请 人 可 以 在 复 议 期 满 之 日 起()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A、5 日 B、7 日 Cx 15 日 D、30 日 答 案:C23.小 王 认 为 公 安 机 关 不 作 为 而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对 此 表 述 错 误 的 是()。A、小 王 应 证 明 其 已 提 出 申 请 要 求 公 安 机 关 履 行 职 责 B、未 规 定 履 行 期 限 的,公 安 机 关 在 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不 履 行 的,小 王
13、 才 可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C、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受 理 后 发 现 该 公 安 机 关 没 有 相 应 法 定 职 责,应 终 止 审 理 D、公 安 机 关 不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复 议 机 关 应 决 定 其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履 行答 案:C24.公 民 小 张 的 复 议 申 请 材 料 不 全,复 议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可 以()。A、在 7 日 内 口 头 告 知 小 张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B、在 7 日 内 书 面 告 知 小 张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C、在 5 日 内 口 头 告 知 小 张 需 要 补 正
14、的 全 部 内 容 D、在 5 日 内 书 面 告 知 小 张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答 案:D25.王 某 不 服 公 安 机 关 对 其 作 出 的 行 政 拘 留 决 定,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王 某 可 以 同 时 提 起 复 议 和 诉 讼 B、王 某 可 以 先 提 起 诉 讼 再 提 起 复 议 C、王 某 提 起 复 议 后 在 复 议 期 间 可 以 提 起 诉 讼 D、王 某 在 复 议 决 定 作 出 后 可 以 提 起 诉 讼 答 案:D26.公 安 机 关 在 行 政 复 议 期 间,对 下 列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应 认
15、定 为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的 情 形 是()。A、民 警 依 法 应 当 回 避 而 未 回 避 B、应 当 听 证 的 被 处 罚 单 位 放 弃 听 证 C、民 警 拒 绝 听 取 违 法 嫌 疑 人 的 申 辩 D、民 警 对 违 法 嫌 疑 人 处 罚 前 未 履 行 告 知 程 序 答 案:B27.公 安 机 关 办 理 行 政 复 议 期 间,第 三 人 被 告 知 参 加 行 政 复 议 后,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加 的,()。A、复 议 机 关 应 责 令 其 参 加 B、不 影 响 行 政 复 议 进 行 C、行 政 复 议 中 止 D、行 政 复 议 终 止 答
16、 案:B28.对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经 复 议 后,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申 请 人 可 以()。A、向 国 务 院 申 请 裁 决 B、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C、向 国 务 院 申 请 复 议 D、向 国 务 院 监 察 局 申 请 复 议 答 案:A29.张 某 因 盗 窃 被 公 安 机 关 行 政 拘 留,拘 留 期 间 张 某 申 请 行 政 复 议,下 列 拘 留 所 民 警 接 到 张 某 的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书 后 的 做 法 正 确 的 是()。A、登 记 并 在 3 日 内 转 交 公 安 行
17、 政 复 议 机 关 B、3 日 内 转 交 公 安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并 代 理 收 取 必 要 工 本 费 C、登 记 并 在 5 日 内 转 交 公 安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D、5 日 内 转 交 公 安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并 代 理 收 取 必 要 工 本 费 答 案:A30.王 某 不 服 派 出 所 对 其 作 出 的 罚 款 决 定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后 因 被 派 出 所 威 胁 撤 回 复 议 申 请。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 0。A、复 议 机 关 知 道 真 相 后 应 不 允 许 王 某 撤 回B、王 某 撤 回 后,不 得 再 以 同 一
18、事 实 和 理 由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C、应 当 对 派 出 所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D、王 某 撤 回 后 也 可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答 案:B31.王 某 贩 卖 盗 版 光 碟 被 文 化 局 罚 款 1000元,王 某 不 服 申 请 行 政 复 议,复 议 机 关 维 持 处 罚 决 定。王 某 逾 期 不 履 行 该 行 政 复 议 决 定,应 当()。A、由 文 化 局 依 法 强 制 执 行,或 者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B、由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C、由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申 请 人
19、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D、由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依 法 强 制 执 行,或 者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答 案:A32.申 请 人 逾 期 不 起 诉 又 不 履 行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作 出 的 变 更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应 当()强 制 执 行。A、由 作 出 原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B、由 被 申 请 人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C、由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或 者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D、由 申 请 人 所 在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答 案:C33.下 列 关 于 公 安 行
20、 政 复 议 机 关 对 情 况 复 杂,需 要 延 长 行 政 复 议 期 限 的 案 件,说 法 正 确 的 是()。A、最 多 可 延 长 6 0日 B、需 经 公 安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的 负 责 人 批 准C、延 长 后 无 须 通 知 被 申 请 人 D、应 当 制 作 行 政 复 议 期 限 延 长 通 知 书 答 案:D34.不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经(),可 以 适 当 延 长。A、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的 负 责 人 批 准 B、行 政 复 议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批 准 C、申 请 人 同 意 D、被 申 请 人 同
21、 意 答 案:A35.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当 自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之 日 起()内 作 出 复 议 决 定;情 况 复 杂,不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经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的 负 责 人 批 准,延 长 期 限 最 多 不 超 过()。A、30 日;60 日 B、30 日;30 日 C、60 日;60 日 D、60 日;30 日 答 案:D36.不 需 要 经 过 行 政 复 议 程 序 即 可 直 接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是()。A、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土 地 使 用
22、权 B、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矿 藏 使 用 权 C、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山 岭 使 用 权 D、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身 体 健 康 权答 案:D37.小 王 因 盗 窃 被 行 政 拘 留,小 王 不 服,称 自 己 是 被 屈 打 成 招,于 是 提 起 行 政 复 议,则 下 列 说 法 错 误 的 是()。A、小 王 可 以 一 并 提 出 行 政 赔 偿 要 求 B、若 小 王 提 出 行 政 赔 偿 请 求,其 遭 受 的 损 失 应 由 公 安 机 关
23、 举 证 C、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对 符 合 国 家 赔 偿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的,应 当 决 定 给 予 赔 偿 D、就 当 事 人 之 间 的 行 政 赔 偿 部 分 复 议 机 关 可 以 进 行 调 解 答 案:B38.公 安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允 许 申 请 人 撤 回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后,申 请 人 以 同 一 事 实 和 理 由 重 新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的,公 安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当()。A、不 予 受 理 B、重 新 受 理 C、恢 复 审 理 D、转 交 上 级 公 安 机 关 审 理 答 案:A39.申 请 人 就 同 一
24、 事 项 向 两 个 有 权 受 理 的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行 政 复 议,两 机 关 同 时 收 到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的,由 两 机 关 在()内 内 协 商 确 定;协 商 不 成 的,由 其 共 同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在()内 指 定 受 理 机 关。Ax 10 日;10 日 Bx 10 日;30 日 C、30 日;10 日 D、30 日;30 日答 案:A40.行 政 复 议 期 间,申 请 人 与 被 申 请 人 已 达 成 调 解 协 议 但 在 调 解 书 生 效 前 一 方 反 悔 的,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当()。A、及 时 作 出 行 政 复
25、议 决 定 B、再 次 组 织 调 解 且 以 一 次 为 限 C、告 知 双 方 就 相 关 争 议 到 法 院 诉 讼 并 终 止 审 理 D、责 令 双 方 履 行 调 解 协 议 答 案:A41.行 政 复 议 期 间,不 属 于 可 以 调 解 的 情 形 是()。A、当 事 人 之 间 的 行 政 赔 偿 纠 纷 B、当 事 人 之 间 的 行 政 补 偿 纠 纷 C、申 请 人 对 被 申 请 人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权 不 服 D、申 请 人 认 为 被 申 请 人 不 作 为 的 答 案:D42.上 级 行 政 机 关 认 为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驳 回 行 政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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